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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è)收到政府補貼的情形多種多樣,補貼名目各不相同。根據(jù)現(xiàn)行規(guī)定,對于國家撥入的具有專門用途的撥款,如專項用于技術改造、技術研究等,,根據(jù)《企業(yè)會計制度》的有關規(guī)定,企業(yè)應于實際收到專項撥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專項應付款”科目;撥款項目完成后,形成資產(chǎn)部分,借記“固定資產(chǎn)”等科目,貸記有關科目;同時,借記“專項應付款”科目,貸記“資本公積”科目。未形成資產(chǎn)部分,報經(jīng)批準后,借記“專項應付款”科目,貸記有關科目;撥款項目完成后,如有撥款結余需要上繳的,借記“專項應付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不需上繳的,應記入“資本公積”科目。,
上述情況如屬于按銷量或工作量等和國家規(guī)定的補助定額計算并按期給予的定額補貼,應于中期期末和年度終了,按應收的補助金額,借記“應收補貼款”科目,貸記“補貼收入”科目;收到定額補助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補貼款”科目。另外屬于國家財政扶持領域而給予的其他形式補助,公司應于收到時,計入補貼收入,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補貼收入”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