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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今年3月份到公司上班,現在已有7個月的時間,這期間在公司各位同任的大力支持下,在其他相關人員的積極配合下,我與大家一道,團結一心,踏實工作,較好地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下面我將近幾個月年來自己的工作、學習等方面的情況向大家做簡要匯報:
一、嚴于律己,嚴格要求,遵章守紀,團結同志。
自到公司上班以來,我能嚴格要求自己,每天按時上下班,能正確處理好公司與家庭的關系,從不因個人原因耽誤公司的正常工作;同時我也能嚴格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從不搞特殊,也從不向公司提出不合理的要求;對公司的人員,不管經理還是工人,我都能與他們搞好團結,不搞無原則的糾紛,不利于團結的事不做,不利于團結的話不說。
二、盡職盡責履行好自己的工作職責
我在公司主要從事財務工作,為此我從以下方面做了一些工作:
1、建立健全公司財務制度。公司成立以來,我是兼職會計,所以只負責每月的帳務處理和財務報表的報送,使得公司財務上的制度不夠健全。自到公司正式上班后,我將財務人員的工作合理劃分,在公司的財務方面按規定進行了要求,特別是發票管理方面,嚴格要求正確填開和索取,減少不必要的麻煩。在財務收支方面,嚴格執行公司的財經制度,
2、正確核算,按時結算,及時報送稅務相關報表。在日常財務工作中,我能嚴格按財務規定正確核算公司的經營情況,按時結算有關帳務,每月末及時將財務報表和納稅申報表報送稅務機關,沒有因個人原因耽誤報送時間。
3、及時將財務狀況匯報于公司,積極為經理當好參謀。每個月我都將公司的財務情況給公司經理進行匯報,使經理能及時了解、掌握公司的經營狀況,對經營中出現的問題我能及時提出合理化建議,發揮財務在公司經營中的作用,為建立當好參謀和助手作用。另外,對其他人員在銷售、采購中有關不符合要求的做法,我也能及時提醒和指出。
4、認真負責,積極配合稅務部門的稽查工作。10月初,稅務部門對我公司進行稽查,在這期間,我能積極配合,并加強和稽查人員的配合,發揮自己的優勢,多與他們溝通,對存在的問題與他們交流,爭取他們的寬容,使公司的利益得到最大保護。
三、存在的問題
首先介紹述職報告的定義。根據國家有關公文寫作的規定,報告是向上級機關陳述事項的上行文,屬于行政公文中議案、報告和請示三個上行文之一。《國家行政公文處理辦法》規定“報告適用于向上級機關匯報工作,反映情況,答復上級機關的詢問”。述職報告可以說是工作報告中的總結性報告,是社會組織機關和部門的負責人向上級管理機關陳述自己某一階段工作情況,進行總的回顧,找出內在規律,以指導未來實踐的履行職務情況的口頭報告。作為綜合性較強的公文,屬于報告的一種,又與總結和講話稿相似。
安全工作述職報告的特點
(一)個人性。安全生產工作述職報告是積極安全生產責任人自身所負責的組織或者部門在某一階段開展安全生產工作的全面回顧,按照上級規定在一定時間進行,要從安全工作實踐中去總結成績和經驗,找出不足與教訓,從而對過去的工作做出正確的結論。與一般報告不一樣的是,述職報告特別強調個人性。個人對本崗位,或所管理范圍內的安全工作負有職責。自己親身經歷或者督查的材料必須真實。這就要在寫作上更多地采用敘述的表達方式。還要據實議事,運用畫龍點睛式的議論,提出主題,寫明層義。講究擺事實,講道理;事實是主要的,議論是必要的。在寫法上,以敘述說明為主。敘述不是詳敘,是概敘;說明要平實準確,不能旁征博引。
(二)規律性。述職報告要寫事實,但不是把已經發生過的事實簡單地羅列在一起。它必須對搜集來的事實、數據、材料等進行認真的歸類、整理、分析、研究。通過這一過程,從中找出某種帶有普遍性的規律,得出公正的評價議論,即主題和層義以及眾多小觀點(包括了經驗和規律的思想認識)。議論不是邏輯論證式,而是論斷式,因為自身情況就是事實論據。如果不能把感性的事實上升到理性的規律性的高度,就不可能作為未來行動的向導。當然,述職報告中規律性的認識,是從實際出發的認識,實踐理性很強,其目的在于總結經驗教訓,使今后的工作能在前期工作的基礎上有所進步,有所提高,因此述職報告對以后的工作具有很強的借鑒作用。任何一項工作都不可能是憑空而來,必須進行“揚棄”,即必須具有一定的繼承性與創新性。而繼承性,就是要繼承發揚以前工作中好作風、好的方法,去掉不好的方面,不斷創新,工作才會有進步。策略性也是規律性的一個方面。策略即今后工作計劃,是安全工作述職報告的重點內容。
(三)通俗性和專業性。安全工作既面向群眾,又必須有相當的專業性、學術性,因此要在保持相當的專業性的同時,又不失通俗性內容要盡可能明晰準確,結構是格式化的。如果需要在面對聽觀宣講,則必須口語化,適應受眾的接受心理,拉近講話者和聽眾的心理距離,這就特別講究語言的大眾化、口語化。
(三)藝術性。述職報告的藝術性是魅力所在,直接影響著整個報告這一藝術生命體。這樣,寫作述職報告必然聯系整體的講話活動特點來進行。“述職報告”一詞,可以分為兩部分來看待:“述職”,是主體的實質性道理。“報告”,是呈現表像而又整體的藝術生命體。報告者要兩者并重。寫作述職報告,最好從上述總的認識出發。
安全述職報告的主題
述職報告是帶有藝術性的論說文,正如所有科學文章如議論文、說明文一樣,一定要明確樹立一個鮮明的主題,即一個判斷句,還要在報告中反復突出。主題要概括全文內容即對社會組織公務情況的深刻認識及辦事意向。工作的“主張”、目標,在報告中就是“主題”。確定主題,這是寫作首要而且最為重要的工作。要總結出一個集中議論的句子即主題句——口號、標語、廣告語,深入人心,作為標題并貫穿全文、反復突出。當然,安全工作述職報告離不開“安全”這兩個字,其他如“以人為本”、“科學發展”等應該也相當時髦。
安全述職報告的一般結合和格式
開展巾幗志愿服務活動,隊伍組建是基礎。為貫徹落實省、市婦聯《關于深入開展巾幗志愿服務工作的意見》精神和縣文明委的號召,__縣婦聯高度重視,按照組建有旗幟、有方案、有陣地、有制度、有標牌的要求,積極組建巾幗志愿者隊伍,為巾幗志愿者進行了授旗儀式,發放統一的志愿者徽章。鄉鎮婦聯依托“婦女之家”招募熱心公益事業的婦女和家庭,作為開展巾幗志愿服務的基本隊伍;依托基層婦聯組織,招募一批女企業家、行業標兵、三八紅旗手、五好文明家庭等充實巾幗志愿服務骨干隊伍;依托巾幗志愿者協會,招募一批具有科技、法律、保健等專業技術的志愿者,組成了巾幗保潔、普法、文藝宣傳、維權、醫療衛生保健等各具特色的巾幗志愿服務隊伍。現有巾幗志愿者隊伍20余支,總人數955人,分布于我縣鄉鎮、村(社區)和縣直各單位,主要由鄉鎮和村(社區)婦女工作者、縣直單位女干部組成。
一是開展文化衛生宣傳志愿服務。發揮專業人員的作用,組織她們深入城鄉基層,為群眾傳播科學文化、健康知識,通過開展技術咨詢、下鄉授課、專業培訓等形式為廣大婦女提供服務和幫助。縣婦聯每年與縣衛生部門聯合,舉辦關愛女性健康知識講座,組織志愿者深入農村、社區,為廣大婦女送去日常保健知識,開展健康義診;縣衛生系統巾幗志愿者,每年通過醫療衛生保健知識宣傳、健康檢查、婦科病的普查和義診,服務兒童、服務家庭、服務孤寡老人,用真情傳遞溫暖,用行動奉獻愛心;各鄉鎮、縣直部門組建的巾幗建身隊積極參與慶“三八”廣場舞大賽,極大地豐富了群眾的精神文化生活。“打造魅力舞臺舞動幸福__”慶“三八”廣場舞大賽3月7日成功舉行,全縣共有27個巾幗建身隊參加,吸引了城區觀眾5000多人觀看。整個活動精彩紛呈,迭起,亮點看點不斷,從不同層面展示了__婦女樂觀向上、熱愛生活的精神面貌!每天傍晚,活躍在城鄉的巾幗健身隊,構成了我縣婦女群眾自娛自樂、全民健身的一道靚麗的風景線。
二是開展法律維權志愿服務。利用“三八”維權周和“12.4”法律宣傳日,通過設立法律咨詢臺、展出展板、發放宣傳資料等形式,為婦女群眾提供法律、政策、心理咨詢服務。今年
“三八”期間,縣婦聯帶領志愿者在__鎮__社區婦女兒童之家開展了一場以法律宣傳、健康體檢、心理講座為主要內容的維權咨詢活動,提高了農村婦女的維權意識,增強她們的維權能力。婦聯主席蔣玉芬帶來的“關愛女性健康成就幸福人生”知識講座受到現場婦女群眾的一致歡迎,講座從婦女自我保健、家庭和諧穩定、孩子教育引導、情緒和壓力的釋放等四方面與現場群眾一起分享。講座結束后,婦女們紛紛表示:講座內容豐富,有效緩解了當前女性在工作、生活、家庭、孩子教育等方面遇到的困難和困惑,不僅提高了女性的自我保健和保護意識,更增添了做一個健康靚麗新女性的信心和營造文明幸福家庭的能力。為緩解學生面臨的學習壓力、人際交往與情感困擾等問題,進一步營造良好的校園治安環境。縣婦聯多次聯合縣法院走進全縣各中小學,開展青少年法制宣傳進校園活動。去年9月份,在__縣一中舉辦“青春啟航 點亮人生”心理輔導專題講座,提升了學生的心理健康素質。
三是開展環境綠化美化志愿服務。以新“三萬”活動為契機,以“巧婦靚家”為主題,開展了“清潔庭院巾幗行動”,引導我縣萬名農村婦女從家里、灣里、村里做起,逐步養成文明意識,共同建設天藍、地綠、水凈、家美的文明新村。今年“三八”期間,__縣公安局婦委會、林業局婦委會、__鎮、__鎮、__、__鎮婦聯紛紛組織女干部、巾幗志愿者積極參與綠化植樹、清潔環保行動,掀起植綠、愛綠、護綠的熱潮,為“生態立縣”貢獻婦女的一份力量。
四是開展情感關懷志愿服務。發動全縣各級婦女組織開展不同形式的獻愛心活動,“六一”期間,組織愛心媽媽、家長、志愿者等社會資源,為貧困家庭、農村留守流動兒童家庭的子女及孤殘兒童提供家庭教育、愛心資助、親情關愛等志愿服務。去年六一期間,縣婦聯舉辦了“百名留守兒童圓夢行動”,組織巾幗志愿者牽手結對宣化店鎮100名留守兒童,完成他們的微夢想,發放愛心禮物、親情視頻、快樂聚餐,共度了一個難忘的節日,深受社會各界好評。
五是開展單身青年交友志愿服務。為了搭建我縣青年人成家成才成功的良好平臺,凝聚青年才智,實現縣域經濟社會跨越發展。縣婦聯舉辦了圖騰園“青春相約
你我同行”交友聯誼會。聯誼會從宣傳通知、報名匯總、建立qq群、
方案策劃、到活動舉辦經過近兩個月的時間,參加聯誼會的300名青年人來自不同的崗位,大家歡聚一堂,共敘情緣,共話發展。六是開展崗村結對幫扶志愿服務。連續多年開展巾幗文明示范崗結對幫扶巾幗示范村活動。地稅局辦稅服務大廳、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職業中校通過多種幫扶多種途徑支援結對村建設,幫扶資金達10萬余元,有效提升了崗村結對活動的品牌影響力,增強了婦聯組織服務婦女群眾的工作活力。
通過近年來的巾幗志愿者活動情況來看,要把巾幗志愿服務工作持續深入地開展下去,必須用創新的思維和辦法來解決前進中出現的問題。我們認為在今后的工作中,必須按照“項目化推進、品牌化建設、事業化發展”的要求和“規范管理、拓展服務、特色建設”的工作思路,努力建立一個“黨政支持、婦女組織牽頭、上下聯動、項目化管理、社會化運作”的工作格局
1.擴大宣傳,營造良好社會氛圍。巾幗志愿者服務有利于促進社會和諧,推動文明進步,形成良好的社會風尚;有利于提高婦女群眾的精神境界,不斷擴大生活視野,磨練意志,提高能力,更好地實現自己的人生價值。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強化宣傳,使巾幗志愿者服務理念深入人心,并注重日常滲透,讓人們在長期的熏陶感染中增強志愿服務意識,大力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本篇文章的目的,是根據國際法以及WTO的條約解釋原則,對《報告書》第242段的規定內容進行法律解釋,以期澄清該條款規定中諸多含糊不清之處,確保該條款合理的法律運用,維護WTO法律體系的統一性和嚴肅性,保障中國加入WTO所應享受的利益。
本篇文章共分四個部分。第一部分解讀《報告書》第242段程序規定方面的內容。第二部分解讀該條款實體規定方面的內容。第三部分論證《議定書》第16條不再對《報告書》第242段涵蓋產品適用的主張。第四部分是文章的結論部分。
一、《報告書》第242段的程序規定內容
《報告書》第242段程序方面需要澄清的有三個。第一,約束各成員依據《報告書》第242段制定的國內立法或規定的,除《報告書》第242段以外,還有哪些其他WTO條約規定?第二,WTO《保障措施協定》第3條或《議定書》第16.5條關于調查程序的規定,是否約束各成員依據《報告書》第242段制定的國內立法或規定?第三,提出磋商的WTO成員能否規定,一旦對中國提出磋商請求,即可通過本國海關,對原產于中國的磋商產品進行數量限制?
1.約束各成員依據《報告書》第242段制定的國內立法或規定的,除《報告書》第242段以外,還有哪些其他的條約規定?
雖然,各成員可以依據《報告書》第242段的規定,單獨針對原產于中國的紡織品和服裝產品制定違反GATT第11條"普遍取消數量限制"的立法或規定,但此類立法或規定并非毫無約束。首先,此類立法或規定必須嚴格按照《報告書》第242段的程序規定。其次,《報告書》第242段雖然沒有直接條文規定,但條文文意暗含的程序規定部分,適用WTO相關協定中相關程序的規定,只要這些規定不與第242段的規定內容相沖突。[7]這是因為《報告書》第242段作為中國加入WTO的協定的一部分,就中國而言,同屬于WTO協定的有機組成部分。[8]因此,解釋第242段必須遵照WTO的條約解釋規則。WTO條約解釋規則為文意解釋規則(textual interpretation rule)。[9]其次,解釋不能增加或減少第242段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10],并且不能有違第242段的目標與宗旨[11]。第242段項下,WTO其他成員的權利是針對原產中國的協定涵蓋產品實行違反GATT第11條規定的數量限制措施[12],與此對應,中國的權利是防止該條款的濫用[13];第242段的目的與宗旨在于授權其他WTO成員對條款涵蓋的中國產品實施超過WTO貿易救濟所允許的紡織品特別保障措施限制[14],與此同等重要的目的與宗旨,是該條款的適用不能減少中國加入WTO所應享受的利益。[15]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我們承認正當程序是保護任何WTO協定義務不被濫用一個最基本的原則,則在實施第242段授權的紡織品特別保障措施時遵守WTO相關協定中適當的程序規則,是防止第242段不被濫用并維護中國加入WTO正當利益的基本保障。問題在于,究竟那些WTO協定包含了適用第242段時應當遵守的程序規則?
確定各成員依據第242段制定的國內立法或規定所適用的WTO協定程序規則必須首先確定第242段的性質,以及第242段所暗含的程序要求。從文意上看,第242段屬于貿易救濟中的保障措施[16],授權各WTO成員為保護本國或本地區,"自《WTO協定》生效之日起,《紡織品與服裝協定》所涵蓋的原產于的紡織品和服裝產品""貿易的有序"[17],而采取違反WTO規定的數量限制措施。[18]因此,《議定書》第16條(特定產品過渡性保障機制),或WTO《保障措施協定》,是適用第242段時的相關協定。這兩個協定的相關條款中,規定要求較低,不與第242段規定相沖突,同時又符合第242段所暗含程序要求的部分,對第242段適用。
第242段究竟暗含了怎樣的程序要求?雖然沒有直接規定,但第242(a)段的條約用語暗含這樣一個要求:任何一個WTO成員,在實施第242段規定的紡織品特別保障措施前,必須先通過調查,確定"市場擾亂"或"市場擾亂威脅"的存在,以及該"市場擾亂"或"市場擾亂威脅"阻礙了受調查產品"貿易的有序發展"。[19]因此,《議定書》第16條或WTO《保障措施協定》關于調查的程序規定對第242段適用,以確定第242段意義上的"市場擾亂"及其后果的存在。
2.《議定書》第16.5條或WTO《保障措施協定》第3條關于調查程序的規定是否約束各成員依據《報告書》第242段制定的紡織品特別保障措施國內立法或規定?
《報告書》第242段文字缺乏關于調查(investigation)程序的規定。但是,《報告書》第242(a)條的規定暗含成員必須先行確定是否存在"市場擾亂"或"市場擾亂威脅",之后才能啟動特別保障措施程序。在這種情況下,一種主張是其他WTO成員在實施第242段的紡織品特別保障措施時,程序規定上擁有完全的自由裁量權;另一種主張是《議定書》第16條或WTO《保障措施協定》關于調查程序的規定適用。考慮到第242段暗含了調查程序的要求,且第242段是《WTO協定》的有機組成部分,因此,《議定書》第16.5條或 WTO《保障措施協定》第3條關于調查的程序的規定,標準較低者約束各成員根據第242段制定的立法或規定,只要這些規定不與第242段的其他規定相沖突。
3.提出磋商的WTO成員能否規定,一旦對中國提出磋商請求,即可通過本國海關,對原產中國的磋商產品進行數量限制?
關于這個,其關鍵在于對第242(c)條條約用語的解釋。《報告書》第242(c)條規定:
"在收到磋商請求后,中國同意將對這些磋商所涉及的提出磋商請求成員的一個或多個類別的紡織品或紡織制成品的裝運貨物,控制在不超過提出磋商請求的當月前的最近14個月中前12個月進入該成員數量的7.5%(羊毛產品類別為6%)的水平"。[20]
對第242(c)段進行的解釋適用文意解釋原則。[21]根據第242(c)條的條約用語:"在收到磋商請求后,中國同意將……裝運貨物,控制在……水平"。文意解釋清楚表明,中國所同意的,是通過自己的海關,將磋商涉及的紡織品控制在約定的水平[22],即實行所謂的"自動出口限制"(Voluntary Restraint of Export)措施,而不是同意其他WTO成員,通過他們自己的海關,對中國的磋商紡織品直接進行數量限制。因此,任何WTO成員,只要在其依據《報告書》第242段制定的立法中規定,本國或本地區海關可以直接對來自中國的紡織品進行數量限制,就是違反了其WTO義務。[23]一旦這種情況發生,中國就可以啟動WTO爭端解決程序尋求救濟。
相反,如果我們將第242段解釋為請求磋商成員一旦提起措施,就可以通過其國內海關對原產的紡織品進行數量限制,則是剝奪了中國與提起磋商成員進行有意義磋商的權利,剝奪了中國進行自動出口限制的權利,以及中國在實踐中決定第242(b)段所規定的自動出口限制水平。
但是,我們清楚地看到,這個條款有一個遺留。當初各WTO成員在與中國進行入世談判時,沒有就中國違反該條承諾,其他成員法定的回應進行協商。換句話說,《報告書》第242段沒有規定,如果中國違反了《報告書》第242段規定的義務,對中國違法義務行為的處理。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向相關的WTO規定尋求指引。[24]于是,問題變成:如果中國違反其WTO義務,其他成員的救濟方式是什么?答案十分明確:通過WTO爭端解決程序尋求救濟。
《報告書》第242(b)段[25]的規定支持上述對第242(c)段的解釋。第242(b)段要求,提起磋商成員與中國"盡一切努力就雙方滿意的解決辦法達成協議"。如果我們將第242(c)條的規定解釋為,提起磋商的WTO成員可以規定,一旦對中國提出磋商請求,即可通過本國海關,對來自中國的磋商產品進行數量限制,則一旦有任何WTO成員提出磋商請求,中國將只得無條件先行將磋商涉及產品的出口數量控制在個一固定的水平[26]。如此,雖然第242(b)條規定,提出磋商的成員應與中國"盡一切努力就雙方滿意的解決辦法達成協議",但由于中國沒有任何談判籌碼(bargaining power),實際上只能被動接受對方提出的任何要求,根本不可能進行任何有實質性意義的"磋商"。用這樣的方法解讀第242(c)段的規定,其結果,是條約直接將談判雙方預先進行了實力分配,且將談判主動權完全交與談判的一方;其實質,是條約單方授權其他WTO成員,任意針對原產中國的《報告書》第242段涵蓋產品,進行任何形式的單方面數量限制,使這里的"磋商",以及所謂"盡一切努力就雙方滿意的解決辦法達成協議"的規定,只有其字面上的意義,而沒有任何法律意義。這樣的解釋,顯然違反WTO關于"依照解釋國際公法的慣例澄清""協定的現有規定"的原則[27],同時違反最基本的條約有效解釋原則(principle of effectiveness in treaty interpretation)。[28]
解讀《報告書》第242(d)條[29]的規定可以得出同樣的結論。倘若提起磋商的WTO成員可以規定,一旦對中國提出磋商請求,即可通過本國海關,對來自中國的磋商產品進行數量限制,則第242(d)條規定的"則磋商將繼續進行",也將只有其語言上的意義,而沒有任何法律意義。因為,在前面規定的90天磋商期內,甚至于早在磋商提起的一刻,真正的磋商開始前的 30天,中國就已經處于完全的被動,而磋商對方,因不存在任何不利于自身因素的約束,將不會產生與中國進行真正有意義"磋商"的動機。如此,"則磋商將繼續進行"的規定也就變成了一句多余的話。顯然,這樣解釋國際條約規定的,違反條約的有效解釋原則。[30]
反過來,如果按照正確的方式解釋第242(c)段的規定,即:由中國通過中國海關對磋商紡織品進行自動出口限制;若中國違反義務,則提請磋商成員按照WTO爭端解決程序解決雙方爭議,則其他幾款的規定都具有了一個國際條約所應具有的法律邏輯,同時,符合條約的有效解釋原則。[31]因此,提出磋商的WTO成員不能在提起磋商請求的當下,通過本國或本地區海關,直接對原產中國的磋商產品采取任何數量限制措施。
二、《報告書》第242段的實體規定內容
《報告書》第242段關于實體方面的主要規定如下:
" (a) 如一WTO成員認為,自《WTO協定》生效之日起,《紡織品與服裝協定》所涵蓋的原產于的紡織品和服裝產品,由于市場擾亂,威脅阻礙這些產品貿易的有序,則該成員可請求與中國進行磋商,以期減輕或避免此市場擾亂。請求進行磋商的成員在提出磋商請求時,應向中國提供關于磋商請求的原因和理由的詳細事實聲明,并附提出磋商請求成員認為能夠證明下列的現行數據:(1)市場擾亂的存在或威脅;及(2)在該市場擾亂中原產于中國產品的作用;"[32]
……
上述規定中需要澄清的有四個。第一,如何解釋"市場擾亂"?第二,是否存在國內產業的要求?第三,確定因果關系的標準是什么?第四,確定相似產品的標準是什么?
1.如何解釋"市場擾亂"?
《報告書》第242段沒有"市場擾亂"的定義,因此,我們首先從《報告書》的其他條款尋求答案[33]。《報告書》的上下文沒有相關規定,因此,我們轉向《議定書》相關條款尋求答案[34]。《議定書》第16.4條明確定義"市場擾亂"如下:
4.市場擾亂應在下列情況下存在:一項產品的進口快速增長,無論是絕對增長還是相對增長,從而構成對生產同類產品或直接競爭產品的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實質損害威脅的一個重要原因。在認定是否存在市場擾亂時,受的WTO成員應考慮客觀因素,包括進口量、進口產品對同類產品或直接競爭產品價格的影響以及此類進口產品對生產同類產品或直接競爭產品的國內產業的影響。[35]
關于第242(a)段"市場擾亂"的解釋可以有兩種主張。第一種主張是:WTO成員在確定"市場擾亂"上具有完全的自由裁量權,原因是第242段沒有關于"市場擾亂"的規定。這種主張存在諸多問題。《議定書》第16.4條是第242段的上下文[36],如此的主張,不考慮WTO協定的整體性,忽視協定上下文的規定,單獨將協定的一部分拿出來進行解釋,違反了WTO關于"條約應依其用語按其上下文并參照條約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義,善意解釋之"的規定[37]。此外,這樣的主張事實上為第242段的濫用大開方便之門,使中國第242段項下的權利喪失詒盡,違反WTO關于解釋"不能增加或減少適用協定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38]。
關于第242(a)段"市場擾亂"的第二種主張是:在決定是否存在啟動第242段紡織品特別保障措施的"市場擾亂"時,《議定書》第16.4條的規定適用,只要這些規定不與第242段的規定相沖突。以下的論證表明,第二種主張應當更符合WTO的條約解釋原則。
首先,《議定書》第16.4條與《報告書》第242段同屬中國加入WTO的法律文件[39],它們互為法律解釋時的上下文[40]。第二,《議定書》第16.4條與《報告書》第242段性質相同,同樣是針對原產中國的特定產品實施的特別保障措施,可被視為互為相關部分。這合理解釋了第242段的談判者沒有對如此重要的"市場擾亂"做出定義或加以規定的原因--《議定書》第16.4條已經有所定義,除非定義有所不同,否則沒有再行定義的必要。第三,《報告書》第242(g)條提及《議定書》第16.4條,進一步證明兩者之間具有關聯性。第四,否認《議定書》第16.4條的相關規定對《報告書》第242段適用將大大增加該條款被濫用的可能,甚至使條款的濫用成為必然,有違該條款條約簽訂的宗旨和目的,違反《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31.1條[41]的規定,從而違反WTO的DSU第3.2條的規定[42]。
對比《議定書》第16.4條與第242段的條約規定可以看出,《議定書》第16.4條關于"市場擾亂"的定義不與第242段的規定內容相沖突。這個事實進一步支持《議定書》第16.4條"市場擾亂"定義對第242段適用的主張。因此,適用第242段正確的步驟應當是:(1)按照《議定書》第16.4條規定的法律要素確定"市場擾亂"或"市場擾亂威脅"的存在;(2)確定該"市場擾亂"或"市場擾亂威脅"是否阻礙調查產品貿易的有序發展;(3)提起磋商請求;(4)若請求磋商成員認為中國違反了第242段規定義務,則啟動WTO爭端解決機制解決雙方的爭端。
2.是否存在國內產業的要求?
《報告書》第242段沒有關于相應國內產業方面的規定。換句話說,第242段沒有直接規定,采取措施針對的產品需要有相應的國內產業的存在。因此,我們轉向《議定書》第16條尋求答案。[43]《議定書》第16.4條明確規定"生產同類產品或直接競爭產品的國內產業"的存在[44],因此,只有"生產同類產品或直接競爭產品的國內產業",才能要求采取根據《報告書》第242段實施的紡織品特別保障措施。[45]換句話說,如果不存在國內產業,則不得對原產的相應紡織品采取特別保障措施。這樣的解釋,得到WTO《保障措施協定》相關規定的支持。[46]
3.確定因果關系的標準是什么?
關于因果關系的,《報告書》第242段沒有明確規定。《報告書》第242(a)條中的"作用"(the roll)一詞不是一個明確因果關系的術語,因此,仍然需要對"作用"進行解釋。在這種情況下,由于《議定書》第16.4條的"市場擾亂"定義對第242段適用,根據條約的有效解釋原則[47],第16.4條凡不與第242段規定沖突的部分都屬于第242段條約規定的有效部分。同時,由于WTO《保障措施協定》同為第242段的上下文部分,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規定[48]以及WTO條約解釋"不增加……適用協定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原則[49],《議定書》第16.4條或《保障措施協定》第4.2(b)條的規定,以標準為低的適用。[50]結論是,《議定書》第16.4條規定的因果關系標準適用,為"一個重要原因"標準。[51]
4.確定相似產品的標準是什么?
關于相似產品的問題,《報告書》第242段沒有明確規定,《議定書》第16.4條和WTO《保障措施協定》都沒有相關規定。實踐中,保障措施相似產品由各成員國內立法確定。由于各成員依據《報告書》第242段制定的紡織品特別保障措施立法或規定,其性質,與根據WTO《保障措施協定》制定的國內保障措施立法相同,兩部法律同屬WTO《保障措施協定》項下的立法,因此,不應采取不同的標準。換句話說,在實施依據《報告書》第242段規定的特別保障措施時,各成員確定相似產品的標準,應當與本國或本地區實施依據WTO《保障措施協定》規定的保障措施確定相似產品的標準相同。
三、《報告書》第242段涵蓋的產品將不再適用《議定書》第16條的規定
《議定書》第16條,其性質,是對原產于中國的特定產品所規定的一般性特別保障措施。其適用范圍,為"原產于中國的產品"[52]。換句話說,這個條款對原產于中國的所有產品適用。
在《議定書》第16條涵蓋的產品范圍之內,《報告書》第242段將"WTO生效之日起,《紡織品與服裝協定》所涵蓋的、原產于中國的紡織品和服裝產品",從《議定書》第16條所涵蓋的產品范圍中分離出來,單獨對其規定了門檻更低的特別保障措施,明顯是為了將此類產品,區別于《議定書》第16條涵蓋的一般產品范疇之外。由此,"WTO生效之日起,《紡織品與服裝協定》所涵蓋的、原產于中國的紡織品和服裝產品",將只適用《報告書》第242段的規定,而"WTO生效之日起,《紡織品與服裝協定》所涵蓋的、原產于中國的紡織品和服裝產品"之外的其他"原產于中國的產品"[53],適用《議定書》第16條的規定。
至于《報告書》第242(g)條關于"不得根據本規定和議定書(草案)第16條的規定對同一產品同時適用措施"的規定,是為了防止成員利用《議定書》第16條和《報告書》第242段的規定,規避《報告書》第242(f)條關于"根據本規定采取的行動的有效期不得超過1年,且未經申請,不得重新實施"的規定[54],保障《報告書》第242段的合理運用[55]。因此,根據國際習慣法特別法優先一般法適用的原則,《報告書》第242段涵蓋的產品將不再適用《議定書》第16條的規定。換句話說,在《報告書》第242段2008年12月31日期滿之后,所有《報告書》第242段涵蓋的產品將真正被納入WTO的法律體系之中。
四、結論
本篇文章結論認為,根據國際法以及WTO的條約解釋原則對《加入工作組報告書》第242段進行的解釋表明:
第一,程序規定方面:(1)WTO協定相應的程序規定中,不與《報告書》第242段規定相沖突,同時又是實施依據《報告書》第242段暗含的程序規定部分,對各成員依據《報告書》第242段制定的紡織品特別保障措施立法或規定適用;(2)據此,《議定書》第16.5條或WTO《保障措施協定》第3條關于"調查"的規定約束各成員依據《報告書》第242段制定的國內立法或規定;(3)提出磋商的WTO成員不能在提起磋商請求的當下,通過本國或本地區海關,直接對原產于中國的磋商產品采取數量限制措施。如果中國違反了《報告書》第242段項下的義務,各成員應當通過WTO爭端解決程序尋求救濟。
第二,實體規定方面:(1)《議定書》第16.4條規定的"市場擾亂"對《報告書》第242段適用;(2)不是生產相似或直接競爭產品的國內產業,不得要求采取依據《報告書》第242段規定實施的特別保障措施;(3)《議定書》第16.4條規定的因果關系標準,對《報告書》第242段適用,為"一個重要原因"標準;(4)為實施《報告書》第242段規定所采取的特別保障措施時,各成員確定相似產品的標準,應當與本國或本地區實施依據WTO《保障措施協定》規定的保障措施確定相似產品的標準相同。
第三,《報告書》第242段涵蓋的產品不再適用《議定書》第16條的規定。這些產品,在《報告書》第242段2008年12月31日期滿之后,將被真正納入到WTO的法律體系之中。
作者為中國院國際法中心教授、研究員。本篇文章的寫作,得到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研究中心趙維田教授、劉楠來教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原條約法律司司長張玉卿先生,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條約法律司WTO法律處處長楊國華博士的諸多指教,在此,作者特向趙維田教授、劉楠來教授、張玉卿先生及揚國華博士表示由衷的感謝。
[1] WTO, Protocol on the Access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Document WT/L432 of 10 November 2001。 見;《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法律文件》,法律出版社,2001年1月。
[2] WTO, Report of the Working Party on the Accession of China, Document WT/MIN(01)3 of 10 November 2001。 見;《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法律文件》,法律出版社,2001年1月。
[3] 《議定書》第1.3條規定:"除本議定書另有規定外,中國應履行《WTO協定》所附各多邊貿易協定中的、應在自該協定生效之日起開始的一段時間內履行的義務,如同中國在該協定生效之日已接受該協定"。
[4] 見Julia Ya Qin, " 'WTO-Plus' Obligation and ir Implications for the WTO Legal System - An Appraisal of the China Accession Protocol "(2003),Journal of World Trade, vol.37, no. 3, 483 at p. 491。這些超WTO義務包括 (1) 透明度; (2) 司法審查; (3)統一行政管理; (4)國民待遇; (5) 外商投資; (6)市場地位; (7)過渡審議。
[5] 例如:《議定書》第10.2條(專向性測試)、第12條(農業)、第15條(確定補貼與傾銷時的價格可比性)、第16條(特定產品過渡性保障機制),《報告書》第167條(出口補貼)、第242段(紡織品特別保障措施)等。
[6] 第242段內容如下:"中國代表同意下列規定將適用于紡織品和服務產品貿易,直至2008年12月31日,并成為中國加入條款和條件的一部分:(a)如一WTO成員認為《紡織品與服裝協定》所涵蓋的原產于中國的紡織品和服裝產品自《WTO協定》生效之日起,由于市場擾亂,威脅阻礙這些產品貿易的有序,則該成員可請求與中國進行磋商,以期減輕或避免此市場擾亂。請求進行磋商的成員在提出磋商請求時,應向中國提供關于磋商請求的原因和理由的詳細事實聲明,并附提出磋商請求成員認為能夠證明下列內容的現行數據:(1)市場擾亂的存在或威脅;及(2)在該市場擾亂中原產于中國產品的作用;(b)磋商將在收到磋商請求后30天內進行。雙方將在收到此種請求后90天內,盡一切努力就雙方滿意的解決辦法達成協議,除非雙方同意延長該期限;(c)在收到磋商請求后,中國同意將對這些磋商所涉及的提出磋商請求成員的一個或多個類別的紡織品或紡織制成品的裝運貨物,控制在不超過提出磋商請求的當月前的最近14個月中前12個月進入該成員數量的7.5%(羊毛產品類別為6%)的水平;(d)如在90天磋商期內,未能達成雙方滿意的解決辦法,則磋商將繼續進行,提出磋商請求的成員可繼續根據(c)項對磋商涉及的一個或多個類別的紡織品或紡織制成品實行限制;(e)根據(d)項設立的任何限制的條件將自提出磋商請求之日起至提出磋商請求當年的12月31日止的期限有效,或如果提出請求時該年只余3個月或更少的時間,則對提出磋商請求后12個月結束的期限有效;(f)根據本規定采取的行動的有效期不得超過1年,且不得重新實施,除非有關成員與中國之間另有議定;以及(g)不得根據本規定和議定書(草案)第16條的規定對同一產品同時適用措施。工作組注意到這些承諾。《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法律文件》第815頁,法律出版社,2001年1月。
[7] WTO《關于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第3.2條規定:"DSB的建議和裁決不能增加或減少適用協定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同時,根據上訴機構在Japan - Taxes on Alcoholic Beverage (WT/DS8&10&11/AB/R)案件中關于條約有效解釋原則的裁定,第242段文意暗含的程序規定,是WTO其他成員適用第242段所必須遵守的條約義務。
[8] 《議定書》第1.2條規定:"所加入的《WTO協定》應為經在加入之日前已生效的文件所更正、修正或修改的《WTO協定》。本議定書,包括工作組報告書第342段所指的承諾,應成為《WTO協定》的組成部分。"
[9] WTO《關于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第3.2條規定:"依照解釋國際公法的慣例澄清""協定的現有規定"。WTO上訴機構在United (WT/DS2/AB/R) 案件中裁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31條是得到認可的國際慣例法。因此,它構成解釋國際公法的慣例的一個部分。根據DSU第3.2條,上訴機構必須按照其規定澄清GATT各條款,以及《馬拉喀什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WTO協定》)所涵蓋協定條款含義"。在Japan - Taxes on Alcoholic Beverage (WT/DS8&10&11/AB/R),上訴機構裁定對WTO各協定條款含義的解釋"首先是文意解釋"。
[10] WTO《關于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第3.2條規定:"WTO爭端解決體制在為多邊貿易體制提供可靠性和可預測性方面是一個重要因素。各成員認識到該體制適于保護各成員在適用協定項下的權利和義務,及依照解釋國際公法的慣例澄清這些協定的現有規定。DSB的建議和裁決不能增加或減少適用協定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11]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31.1條規定:"條約應依其用語按其上下文并參照條約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義,善意解釋之"。
[12] 第242(a)段授權各成員可以針對《紡織品與服裝協定》所涵蓋的原產于中國的紡織品和服裝產品采取特別保障措施。見前注7。
[13] WTO《關于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第3.2條規定:"DSB的建議和裁決不能增加或減少適用協定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14] 第242段規定的紡織品特別保障措施實施條件遠遠低于WTO《保障措施協定》所規定的一般保障措施實施條件。
[15] GATT第23條規定,任何一個WTO成員,若其WTO協定項下直接或間接獲得的利益,因另一成員未能履行其在WTO協定項下的義務而正在喪失或減損,則該成員有權要求法律救濟。
[16] 《報告書》第242段與WTO《保障措施協定》之間的差別,除采取措施的程序及實體規定不同以外,一個主要的差別是前者保障"產品貿易的有序"(第242(a)條),而后者保障"生產同類或直接競爭產品的國內產業"(《保障措施協定》第2.1條)。但這些差別均不兩者法律性質上的類同性。兩者同屬非不公平競爭情況下的貿易救濟措施。
[17] 《中國加入工作組報告書》第242(a)條。
[18] GATT第11條"普遍取消數量限制"。
[19] 見第242(a)段。
[20] WTO適用的官方語言的為:(c) Upon receipt of the request fro consultation, China agreed to hold its shipments to the requesting Member of textile or textile products in the category or categories subject to these consultation to a level no greater than 7.5 per cent (6 per cent for wool product categories) above the amount entered during the first 12 months of the most recent 14 months preceding the month in the request for consultations was made;
[21] 在Japan - Taxes on Alcoholic Beverage (WT/DS8&10&11/AB/R),上訴機構裁定對WTO各協定條款含義的解釋"首先是文意解釋"。 見前注10。
[22] 這個含義,WTO官方語言的表達得十分清楚:"China agreed to hold its shipments to the requesting member …… to a level no great than ……"。
[23] 如此授權,違反第242(c)段的規定。根據《議定書》第1.2條的規定,第242(c)段屬于《WTO協定》的有機組成部分,因此,授權違反WTO條約義務。
[24] 相關的WTO協定為《關于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見前注11。
[25] 第242(b)段條約內容見前注7。
[26] "控制在不超過提出磋商請求的當月前的最近14個月中前12個月進入該成員數量的7.5%(羊毛產品類別為6%)的水平",第242(c)條。
[27] 《關于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第3.2條。見前注11。
[28] 在Japan - Taxes on Alcoholic Beverage (WT/DS8&10&11/AB/R)案件中,上訴機構裁定:A fundamental tenet of treaty interpretation flowing from the general rule of interpretation set out in Article 31 is the principle of effectiveness (ut res magis valeat quam pereat). In United States - Standards for Reformulated and Conventional Gasoline, we noted that "[o]ne of the corollaries of the 'general rule of interpretation' in the Vienna Convention is that interpretation must give meaning and effect to all the terms of the treaty. An interpreter is not free to adopt a reading that would result in reducing whole clauses or paragraphs of a treaty to redundancy or inutility".
[29] 第242(d)段條約內容見前注7。
[30] 見前注29。
[31] 同上。
[32] (a) In the event that a WTO Member believed that imports of Chinese origin of textiles and apparel products covered by the ATC as of the date the WTO Agreement entered into force, were, due to market disruption, threatening to impede the orderly development of trade in these products, such Member could request consultations with China with a view to easing or avoiding such market disruption. Member requesting consultations would provide China, at the time of request, with a detailed factual statement of reasons and justifications for its request for consultations with current data , in the view of the requesting Member, showed: (1) the existence or threat of market disruption; and (2) the role of products of Chinese origin in that disruption;
[33] 《報告書》為加入WTO文件的有機組成部分,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31.2(a)、(b)條的規定,《報告書》與第242段內容相關的規定應被視為第242段的上下文部分。《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31.2條規定:"就解釋條約而言,上下文除指連同弁言及附件在內之約文外,并應包括:(a) 全體當事國間因締結條約所訂與條約有關之任何協定;(b) 一個以上當事國因締結條約所訂并經其他當事國接受為條約有關文書之任何文書。"
[34] 《報告書》和《議定書》同為中國加入WTO法律文件的有機組成部分。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31.2條的規定,《議定書》的相關規定也是第242段的上下文部分。見前注9。
[35] 《議定書》第16.4條如下:Market disruption shall exit ever imports of an Section, like or directly competitive with an Section produced by the domestic industry, are increasing rapidly, either absolutely or relatively, so as to be a significant cause of material injury, or threat of material injury to the domestic industry. In determining if market disruption exists, the affected WTO Member shall consider objectively factors, including the volume of imports, the effect of imports on prices for like or directly competitive Sections, and the effect of such imports on the domestic industry producing like or directly competitive products.
[36] 同前注34。
[37] 《關于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第3.2條規定WTO條約解釋"依照解釋國際公法的慣例"。WTO上訴機構在WTO上訴機構在United States - Standards for Reformulated and Conventional Gasoline (WT/DS2/AB/R) 案件中裁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31條是得到認可的國際慣例法。因此,它構成解釋國際公法的慣例的一個部分"。而《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31.1條規定:"條約應依其用語按其上下文并參照條約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義,善意解釋之"。 見前注10、11。
[38] 《關于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第3.2條。見前注11。
[39] 《議定書》第1.2條。見前注9。
[40] 見前注34。
[41]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31.1條:"條約應依其用語按其上下文并參照條約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義,善意解釋之"。
[42] DSU第3.2條:"……各成員認識到該體制適于保護各成員在適用協定項下的權利和義務,及依照解釋國際公法的慣例澄清這些協定的現有義務……"。另見前注11。
[43] 見前注35。
[44] 《議定書》第16.4條。
[45] 由于《議定書》第16.4條"市場擾亂"的規定對第242段適用,因此,根據條約的有效解釋原則(見前注29),此條款中凡不與第242段沖突的部分都對第242段適用。
[46] 如果第242段暗含的要求在《議定書》中沒有規定,則WTO《保障措施協定》的相關規定適用。因此,《保障措施協定》(第2.1條)含有與《議定書》(第16.4條)相同的規定這一事實進一步支持第242段的適用必須滿足國內產業要求的主張。
[47] 見前注29。
[48]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31.1條。見前注42。
[49] 《關于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第3.2條。見前注11。
[50] 《議定書》與WTO《保障措施協定》同為第242段的上下文。雖然《議定書》與第242段的關系比《保障措施協定》更為緊密(因為第242段是通過《議定書》而成為《WTO協定》組成部分。見《議定書》第1.2條。見前注9。),但根據第3.2條"不增加……適用協定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原則,《議定書》與《保障措施協定》中標準為低的適用。
[51] 《議定書》第16.4條規定:"市場擾亂應在下列情況下存在:一項產品的進口快速增長,無論是絕對增長還是相對增長,從而構成對生產同類產品或直接競爭產品的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實質損害威脅的一個重要原因。"從該規定可以清楚看出,因果關系的標準為"一個重要原因"標準。
[52] 《議定書》第16.1條。
[53] 同上。
尊敬的各位領導,與會的各位代表:
大家上午好。
揮別艱苦的2012年,我們迎來了嶄新的2013年。回首過去的一年,我們在局領導的帶領下,加強企業管理,牢筑安全防線,圓滿的完成了全年預定目標中的各項工作,并在全體員工的努力下,取得了豐碩的成果。通過認真聆聽王局長2013年的《》工作報告,我深受鼓舞,報告中已經為我們指明了2013年的奮斗目標,它像一盞明燈照亮了我們前進的方向,使我們認清了形式,明確了任務,這勢必將對我們明年的工作產生積極的作用和深遠的影響。我決心將堅定不移,不折不扣地貫徹落實各項工作部署,動員職工抓好機遇,強化責任,奮發有為,確保完成全年目標任務。新的一年里,我們將以這次會議為契機,再接再勵做好以下工作:
一、深入開展崗位價值精細管理工作,步步落實,步步提高,加強員工責任心,實現職工價值最大化。
二、加化基礎工作,杜絕表面現象,把各項工作進一步做實、做細、做好。
三、圍繞"創一流"中心任務,抓好三項建設,實現四個提升。加強隊伍建設,結合崗位需求,通過專業技能培訓和知識面拓展加強人才培養,提高人員整體業務素質和綜合能力。
四、加強部門間的溝通,換位思考,用細心去觀察,去沉穩去把握,用積極去配合,用大度去化解,用誠信去換取理解,堅持一切從有利于工作出發,堅持一切從效益、效能出發,以促進各項工作及時高效完成,營造和諧的內部經營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