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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依據如上規定,在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情形下,首先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并且該項賠償不以事故的責任劃分為前提。言下之意,凡是發生交通事故的,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即12.2萬元內予以賠付:(一)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萬元;(二)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萬元;(三)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不足部分,則分情形按比例支付。對于保險公司免賠的情況,在第七十六條只規定了一種免賠事由,即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除此之外,保險公司無任何拒賠理由,《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未規定保險公司在機動車駕駛人無駕駛資格、醉酒時享有免賠權利。
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三)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該條例規定在機動車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情況下,保險公司在限額內只墊付搶救費用,且明確規定對財產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并享有向致害人追償的權利。《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與《道路交通安全法》在免賠事項上明顯存在沖突,在司法實務中,保險公司往往以承包車輛的駕駛人無駕駛證、駕駛證超過有效期限或車輛的臨時牌照過期等各種理由拒絕理賠,擴大自己的免賠權利,而無形之中放大了受害人的損失,其最終導致受害人與保險公司之間的爭執甚為激烈,各地法院做法也是不盡一致。
伴隨著我國機動車的擁有量突飛猛進,機動車交通事故的人員傷亡率也持續攀升。機動車未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肇事者無力賠償、機動車肇事后逃逸等現象,使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賠償問題顯得尤為突出,很多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而導致家庭貧困。因此,我國交強險的立法目的是為了給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及時、合理地填補其遭受的損害。在此基礎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所具有的社會管理效用可以更好地促進政府履行職責,促進道路交通安全,進而維護社會大眾的安全與權益。根據交強險的公益性質,交強險應當更多的傾向于受害人權利的保障。國家通過交強險制度強制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購買相應的責任險,以提高第三者責任保險的投保面,有利于受害人獲得及時、有效的經濟保障和醫療救治。因此,我們不能簡單、機械的理解《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如果把該條理解為保險公司只要承擔墊付責任,無需承擔人身傷亡賠償責任,這就意味著在機動車方存在嚴重過錯、受害人無過錯時,受害人反而得不到賠償。這顯然背離了交強險制度保護受害人利益、維護社會穩定的目的。因此,即使存在無證駕駛、醉酒駕駛等情形時,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仍然應當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對人身傷亡承擔賠償責任,只是在其承擔賠償責任后,可向致害人追償。
綜上,筆者認為,無論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保險公司交強險的法定免賠事由應當只有一種,那就是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情況下,保險公司才可以不予理賠。這既可以充分保障無過錯或者少量過錯的受害人及時得到賠償,又可以統一司法應用,給審理此類案件劃定同一的法律適用。
經濟法的完善和發展是對憲法的豐富與補充。我國法律的總體結構和層次關系決定了經濟法的完善與發展也會助推憲法的發展。經濟法是憲法制定過程中經濟方面的延伸與體現,其本質就是要細化憲法對于經濟的約束作用。筆者認為,經濟法對憲法的推動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三點:一是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規定了我國的經濟體制、所有制、分配方式等,這些內容在經濟法中被進一步完善和充實。經濟法中涉及經濟體制的相關條文不斷完善的過程正是對憲法發展不斷助推的過程。二是經濟法的完善助推了憲法中有關經濟法條文的修改。近年來,我國經濟飛速發展,經濟結構轉型加速,經濟法正是在這樣的現實條件下不斷完善與發展起來的。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壟斷行業的市場化改革,政府宏觀調控手段與市場調節的不斷適應,都促使經濟法不斷完善,最終助推了我國憲法中涉及經濟部分的修改,這正是經濟法對憲法助推作用的具體體現。三是經濟法“良性違憲”推動憲法完善。“試點立法模式”為我國法律體系的不斷完善做出了重要貢獻。在改革開放之初,市場經濟仍處于摸索階段,經濟法作為完善的重點對象,許多新的法律規定被“先行先試”,甚至出現了“良性違憲”的情況。這種“違憲”的情況在經濟發展中有一定的合理性,能夠很好地推動市場經濟的發展。一旦這些“良性違憲”的經濟法規定的正確性被證明,憲法便會因此做出調整和修改。考慮經濟法與憲法的相互協調作用,要從兩者的相互影響入手,其根本是憲法與經濟法的“經濟性”。隨著憲法中經濟規范的不斷完善,憲法越來越表現出其“經濟性”,這種經濟性正是對經濟法發展與完善的最好指向;經濟法作為憲法“經濟性”的延伸與具體體現,在一定程序上甚至可以影響到憲法的修改。
二、經濟法與其它部門法的協調發展
經濟法與其它部門法都在憲法的約束范圍之內,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一部分。由于經濟法規范的經濟活動領域門類繁多、關系復雜,涉及到社會關系的方方面面,因此經濟法的發展與完善必然存在與其他部門法相互重疊甚至是相互沖突的部分。如何在憲法的框架下,合理解決這些沖突,實現經濟法與其余部門法的協調發展,是我國法律體系不斷建設完善的重點。
(一)經濟法與刑法的協調發展關系經濟法與刑法有著深層次的內在聯系。市場經濟的發展模式是以利益為先導,而人性的唯利是圖使得在經濟領域觸及刑法的案例比比皆是。經濟法的根本目的是維護市場經濟的基本秩序,當破壞行為特別惡劣并觸及刑法時,就應當對實施破壞行為的主體追究刑事責任。近年來,刑法在經濟領域顯得越來越有“用武之地”。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使得經濟違法行為的數額成十倍、百倍的數量增長。早期刑法中規定的量刑方式如果不能隨著這種經濟發展的改變而改變,就有可能變成一紙空談。經濟領域中出現的一些新問題也讓刑法在量刑過程中難以抉擇。2007年“許霆案”的宣判在整個法律界引起了軒然大波,這標志著我國刑法在與經濟法匹配的過程中仍然存在著很大的滯后性。一些特別嚴重的違反經濟法的行為在刑法中得不到及時反映,規定似是而非;對于部分犯罪行為如何定性,在經濟法與刑法中存在著分歧;刑法對經濟犯罪的量刑也有待于重新考量經濟法與刑法不相匹配的情況。當前,我國經濟總量已越居全球第二,生產方式發生了重大改變,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這些都離不開經濟領域做出的貢獻。作為直接約束經濟領域的法律,經濟法的完善和發展更加迅捷,而刑法的發展則顯得相對緩慢。解決經濟法與刑法不匹配的問題,關鍵在于抓住經濟增長規律,加快推動刑法的完善。與憲法不同,經濟法與刑法的“沖突”主要是刑法落后于經濟法的發展。因此,經濟法與刑法的協調發展,維護正常經濟秩序是關鍵。筆者認為,要從立法、司法和理論三個方面來改善。⑴加快刑法在經濟領域的量刑完善。立法部門要清醒認識當前我國國情和經濟快速發展的現狀。對于經濟領域中出現的新的犯罪形式要盡快地完成刑法的補充。這種補充必須建立在依憲的框架之下,與經濟法相互協調適應。對于量刑規則、數額、機制等也要根據新的形勢做出調整和改進。⑵完善經濟法與刑法的司法協調。經濟行為的普遍性造成了在案件處理過程中對于案件定性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司法機關在處理經濟案件時,必須要由熟知經濟法與刑法的審判人員進行審理,杜絕“相互扯皮”現象。⑶加快推進經濟法與刑法理論上的協調。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要透過表面看到問題的本質,而不是僅僅停留在如何定罪量刑階段。只有在理論層面上研究經濟法與刑法的協調發展關系,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兩者之間存在的矛盾,促進經濟法與刑法的協調發展。
(二)經濟法與行政法的協調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提倡以“經濟規律”和“政府調控”兩只“無形之手”實現對市場的調控。這就形成了在經濟領域中經濟法與行政法相互重疊,相互制約,共同作用的局面。因此,經濟法與行政法的協調發展區別于刑法,其根本問題是“矯枉過正”的問題。即在經濟領域中,經濟法與行政法必須共同作用,相互補充。如果經濟法的權限大過行政法就會造成市場主體肆意妄為,反之,就是政府權限濫加干預。經濟法對于市場的約束力與生俱來,在市場經濟確立之初,經濟法就隨之而生。但行政法與經濟法相互作用管控市場的現象卻是在市場經濟體制不斷發展變化的過程中產生的。經濟法中規定的經濟法律責任中的行政責任,經濟法律糾紛解決中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現象的產生都是經濟法與行政法重疊的體現。[3]在考慮經濟法的完善與發展的過程中不能漠視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關系,否則,其結果只能是事倍功半。經濟法與行政法的協調發展關系體現在兩者的共同作用領域以及法律本身相互彌補作用上。具體而言可以從以下兩點做出分析:⑴經濟法與行政法共同作用于市場經濟的調整和改進之中。美國著名行政法學者施瓦茨提出:“行政法的要害不是實體法,而是程序法。”[4]行政法的作用是約束行政機關對于市場調控的權力,防止權力濫用。而在這個問題上,經濟法關心的是國家調控手段與內容的正確性,是否對市場有利是經濟法最關心的問題。可見,行政法與經濟法在調控問題上分別體現出了其與程序法和實體法的不同作用。行政法注重的是對于政府調控權力的管控,而經濟法更多地關注調控手段的結果。兩者之間的約束領域相同,卻各自發揮著不同的職能,共同保證市場良好、穩定、有序的發展。⑵行政法為經濟法律秩序提供了有力保障。市場經濟自建立開始,就與自由、公平、自愿、民主、自由等緊密聯系。經過長期的發展,市場形成了一種以自由、公平、自愿、民主為主的秩序。經濟法本身對這種市場秩序的形成有著很大關系,但對于這種秩序的保護卻相對乏力。而行政法恰恰為這種市場秩序提供了最有力的保護。其一,行政法通過政府干預手段解決了市場競爭中存在的壟斷、限制競爭和不正當競爭的問題;其二,行政法通過對國家干預手段的完善使市場始終朝著有利于推動社會進步的方向發展,避免了市場秩序由于不可抗力而失去控制;其三,行政法的性質決定了其對于政府行為具有強大的約束力,進一步保證了政府在實施調控的過程中保持在合理的范圍之內,防止權力濫用和過分干預市場,使市場秩序能夠朝著健康、良好的方向發展。經濟法與行政法的協調發展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結果。由經濟法負責對市場本身的約束和規范,由行政法負責對政府干預行為的制約和監督。經濟法與行政法都是在宏觀上對作用于經濟市場的行為進行約束的法律。經濟法和行政法只有相互協調,共同發展,才能保證市場始終朝著正確的方向發展。
1996年,國際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提出“以知識為基礎的經濟”(TheKnowledgeBasedEconomy)的概念。有學者認為,知識經濟就是以知識和信息的生產、分配和使用為基礎,以創造性的人力資源為依托,以高科技產業為支柱的經濟。知識經濟的特點可歸納為:
(1)知識和信息成為重要的資源和財富。
(2)具有創新能力的人力資源在經濟發展中具有特殊的價值。
(3)高科技產業成為經濟中的主導或支柱產業。
(4)地域、部門之間的差異,主要表現為對信息和知識的產生、傳播、使用能力上的差異。
知識經濟對教育領域也發起了全球性的沖擊,新的教育革命是世界各國,包括發展中的國家,都要面臨的挑戰。要在這次沖擊中要想立于不敗之地,關鍵是要著眼未來,立足現實,找住機遇,創造自己的優勢,我國教育領域要高度重視這場革命,及時把握住剛剛開始的歷史機遇,及早研究對策,做好思想、人才和技術上的準備,以贏得未來教育的主動權。強調:“知識經濟、創新意識,對于我們21世紀的發展至關重要。”
人是知識的創造主體,也是知識創造的目的。在知識經濟社會中,教育是以培養創新人才為目的,其社會投資主要是人才的投資。人才的質量將成為一個企業、部門乃至一個國家成功的關鍵。從美國經濟的持續增長、微軟公司的崛起、比爾·蓋茨成為世界首富,都說明了知識與擁有知識的人才的力量。
“創新是一個民族進步的靈魂,是國家興旺發達的不竭的動力”。從這個意義上講,創新是知識經濟的靈魂。知識經濟的來臨,呼喚著教育必須進行深刻的變革。學校必須培養更多具有創造思想和創造能力的人才,這些人才必須具有較強的信息能力、思考能力、創新的意識和創造的能力。這就是要求學校必須探索和構建)創造教育”的新模式。
二、深刻理解教育技術內涵,搶占當代教育的制高點
“現代教育技術是當代教育的制高點。誰搶占了這個山頭,誰就在新世紀中處于有利的位置。”(見1998年5月16日《中國高教育報》“制高點專題新聞”發刊詞《勇立潮頭》)因此,學校必須在教育和教學過程中,充分應用現代教育技術,挖掘學生的創造潛力,提高學生的創造意識,訓練和強化學生的創造能力。
現代教育技術是當代教育的制高點。何謂“制高點”?站立其中,可以縱觀全貌,總攬全局,控制大局。教育技術之所以成為教育改革的制高點,是因為它是教育改革的突破口。搶占了這個制高點,可以帶動教育領域各個方面的發展,包括教育思想、教育觀念的更新,對教育制度、教學內容、教材形式、教學手段和方法以及教學模式、教學理論都將產生深刻的變化。
“制高點”者,兵家必爭之地也。教育技術是現代教育的制高點,這就意味著,現代教育技術是教育改革必爭之地。在戰爭中,沒有勇氣搶占制高點的將軍是個懦弱的將軍,在教育戰線,沒有勇氣搶占制高點的領導和教師是不稱職的。
搶占制高點是一場攻堅戰。在戰爭中搶占制高點要有一支英勇的尖刀班、先鋒隊。在搶占教育改革制高點中,這個尖刀班、先鋒隊就是全國1000多所中小學現代教育技術實驗學校、開展語文“四結合”教學改革試驗的學校以及開展各項教育技術應用實驗的學校,還有各級教育技術專業隊伍和廣大積極應用現代教育技術的學科教師。因此,每一位教育部門的領導、學科教師、教育技術專業工作者,都應具有勇立潮頭,敢當尖兵的氣概,都要意識到自己作為搶占現代教育制高點的尖兵、先鋒隊所擔負的時代責任感。
在戰爭中,要搶占制高點是要流血犧牲、付出代價的。在教育改革中攻占制高點,不會丟掉性命,犧牲的僅是舊的觀念、舊的方法,但輸入的是新鮮的血液。
搶占制高點是要有策略、要講戰術的。所以攻占教育改革的制高點也要注意運用策略和方法,要加強學習,要學習先進的教育思想、教育理論和先進的技術。每個教師除了要掌握專業知識,還要認真學習先進的教育思想、教育理論和信息技術,尤其是要真正理解素質教育的思想,真正理解現代教育技術的內涵。以一種積極的態度應用現代教育技術,充分發
揮現代教育技術的優勢,探索并構建“創造教育”的新模式。
美國教育傳播與技術協會(AECT)1994年曾對教育技術作出新的定義。這一定義對推動我國教育技術工作的發展提供了很好的理論指導和促進作用。但根據我國的具體情況,為了更好地結合我國的國情,深刻理解教育技術的內涵,正確應用現代教育技術,我們認為必須強調:教育技術是在先進的教育思想和教育理論的指導下,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通過對教與學過程和教與學資源的設計、開發、利用、評價和管理,以實現教學優化的理論和實踐。在這里,我們強調:
1.教育技術必須以先進的教育思想和教育理論為指導;
2.教育技術是以信息技術為手段,要真正發揮信息技術的優勢;
3.教育技術是以教與學的過程和資源為研究與工作的對象,并以優化教與學過程和教與學資源為目標,因此,教育技術既要重視“教”,更要重視“學的“過程”和“資源”的研究開發。
4.教育技術是以系統科學方法作為方法論基礎。教育技術的工作內容包括對教與學過程和資源的設計、開發、應用、評價和管理。
要搶占現代教育的“制高點”,要使教育技術真正在推進素質教育的實施,培養適應知識經濟時代要求的創造性人才中發揮作用,作出貢獻,其關鍵是應用現代教育技術,探索和構建“創造教育”的新模式。
三、應用現代教育技術,構建創遭教育新模式
創造教育是指以培養具有創造性思維和創造能力的人才為目標所進行的教育活動,創造教育是素質教育的歸宿。
創造思維是指以解決問題為前提,用獨特的思維方法,創造出具有社會價值的新觀點、新理論、新知識、新方法的心理活動過程。創造思維有兩個層次,一是科學創造層次,如科學家、發明家提出新的學說、發明新的產品等。二是個體自身潛能的開發和發展層次,對于中小學生,其創造性并不是要像科學家、發明家那樣要完成一項具確“特殊意義的產品(一
種理論。思想或一種成品),而是指對學習者個體自我潛在智能有意義的開發和發展。這種層次的創造思維能力是第一層次的基礎。
創造能力是指實現創造思維所提出的新思想并形成社會或物質產品的能力。創造能力的形成,必須具備良好的思想素質,具備良好的文化、知識基礎。在信息社會中,還必須具備良好的信息能力。
應用現代教育技術培養學生的創造性思維和創造能力的目標,就是通過現代教育技術的應用,使學生形成積極的求異、敏銳的觀察、豐富的想象、個性的知識結構的品質。培養學生掌握信息獲取、分析、處理、交流應用的能力。
應用現代教育技術的任務就是要為學生提供一個有利于學習者觀察、思考、比較的信息化教學環境,開發有助于創造教學的軟件資源,培養具有創新意識的現代化的教師隊伍,開展教學試驗,探索并構建創造教育的新模式,開展專題研究,探討創造教育的規律。其中應用現代教育技術,構建“創造教育”的新模式是核心。
教學模式是指在一定的教育思想、教學理論和學習理論指導下,在某種教學環境和資源的支持下,教與學活動中各要素之間穩定的關系和活動進程結構形式。要建構新型教學模式,必須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以先進的教育思想和學習理論作指導
(2)要真正發揮教育技術優勢
(3)要轉變教學過程要素的關系
(4)要改變教學進程結構
(5)要認真進行教學設計
(一)構建新型教學模式的理論墓礎
任何一種教學模式,總是受到一定的教育思想和教與學理論的支配。眾所周知,長期以來,在教育領域中受應試教育的影響,在教學過程中,形成以教師為中心,以滿堂灌輸的方式傳授書本知識,忽視學生的主體作用,忽視對學生能力和情操的培養。在學習理論上,受行為主義理論的支配,只把學習者看作是對外部環境刺激作出被動反應者,忽視學生的主
觀能動性的發揮。把學生作為知識的灌輸對象。要應用現代教育技術,構建新型教學模式首先是要以推進素質教育,培養創造型人才為目標。新型教學模式首先必須能體現素質教育的總目標。
怎樣才能體現素質教育的目標,這就必須要深刻認識和克服“應試教育”的弊端,在教育中注重“三個發展”,提高學生的整體素質。三個發展就是指全面發展、全體發展和個性發展。全體發展是強調素質教育必須“著眼于受教育者群體”,“面向全體學生”,全面發展是強調素質教育是為了提高整體素質,防止片面發展,以“全面提高學生的基本素質為根本目的”。個性發展是要“注重開發受教育者的潛能”,挖掘和開發學生的創造能力。
國際21世紀教育委員會向聯合國科教文組織(UNIESCO)提交的報告《教育——財富蘊藏其中》中指出:面向21世紀教育的四大支柱,就是要培養學生學會四種本領,通常可用四個L來表達:
(1)學會認知(1earningtoknow),運用現代教育技術的方法來培育學生學會運用認知工具求知,學會發現問題,學會探究知識,學會建構知識,也就是要學會繼續學習的本領;注重培養學生認知方法,應用現代教育技術,引導學生通過發現、探究和意義建構的途徑獲取知識。培養學生的繼續學習能力。
(2)學會做事(1earningtodo),既要學會實踐,更要學會創造。應用現代教育技術,就要重視建造可供學生參與的環境,激發學生興趣,使學習者通過與環境的交互作用,通過實踐,通過做來獲得知識和能力。
(3)學會合作(learningtolivetogether),要培養學生學會與他人共同生活,就是學會合作生活,合作學習,從過去的集中教學方式到個別學習方式,到現在提倡的協商學習(也稱合作學習)。
(4)學會生存(1earningtobe),學會生活、學會自身的發展。應用現代教育技術,要重視發展性教學,建立“知識。能力一情操”三維課堂教學目標,應用現代教育技術,不僅用于傳授知識,還注重能力和高尚情操的培養。
四大支柱正是素質教育的目標,“使學生學會做人、學會求知、學會勞動、學會創造、學會生活、學會健體、學會審美。”
素質教育思想是構建新型教學模式的出發點,但同時我們還必須遵循學習者學習的心理規律。隨著心理學家對人類學習過程認知規律研究的不斷深入,許多教育工作者在教學過程中,強調要注意學習主體的內部心理過程,把學習者看作是信息加工的主體,積極把認知學習理論引人現代教育技術應用實踐中。近年來,由于多媒體技術和網絡技術應用于教學過程中,打破了傳統教學模式的束縛,為學生的參與提供了有利的條件,為學習者提供了豐富的、生動的學習資源,為學習者提供了許多發現知識、探究知識和表達觀點的有力工具。因此,認知學習理論的一個重要分支——建構主義學習理論引起許多國家教育工作者的關注,其原因是多媒體技術和網絡通訊技術的許多特性,特別適合于實現建構主義學習環境,因此,應用現代教育技術,建構基于建構主義理論的教學模式,日益顯示其強大的生命力。
建構主義學習理論來源于關于兒童認知發展的研究,由于個體的認知發展與學習過程密切相關,因此,利用建構主義可以比較好他說明人類的學習過程的認知規律。心理學家讓·皮亞杰(JeanPiaget,1896一1980)認為,知識既不是客觀的東西(經驗論),也不是主觀的東西(活力論),而是個體在與環境交互作用的過程中逐漸建構的結果。他還認為,認識的生長不僅僅是經驗的結果,而強調是個體在認知生長過程中的積極作用所產生的結果。建構主義學習理論的基本觀點可歸納為:
(1)認識是在認知主體(學習者)與客觀環境(社會文化情境和自然環境)的相互作用中形成。
(2)認識的發展是通過對認知結構的不斷進行意義建構中獲得的。
(3)建構過程的發展是螺旋形上升的。
因此,建構主義認為,學習者要真正獲得知識,主要不是通過教師傳授得到的,而是學習者在一定的社會文化背景和情境下,利用必要的學習資源,通過與其他人(教師和學習伙伴)的協商、交流、合作和本人進行意義建構方式獲得。基于建構主義的教學模式具有如下特征):
(1)強調創設情境并使學習者進人情境
(2)強調為學習者提供多種資源,讓學生自主學習和進行問題的探究
(3)強調組織學習者之間進行協商學習活動
(4)強調組織學生運用語言和文字進行表述
(教育工作者的關注,其原因是多媒體技術和網絡通訊技術的許多特性,特別適合于實現建構主義學習
環境,因此,應用現代教育技術,建構基于建構主義理論的教學模式,日益顯示其強大的生命力。
建構主義學習理論來源于關于兒童認知發展的研究,由于個體的認知發展與學習過程密切相關,因
此,利用建構主義可以比較好他說明人類的學習過程的認知規律。心理學家讓·皮亞杰(JeanPiaget,
1896一1980)認為,知識既不是客觀的東西(經驗論),也不是主觀的東西(活力論),而是個體在與環
境交互作用的過程中逐漸建構的結果。他還認為,認識的生長不僅僅是經驗的結果,而強調是個體在認
知生長過程中的積極作用所產生的結果。建構主義學習理論的基本觀點可歸納為:
(1)認識是在認知主體(學習者)與客觀環境(社會文化情境和自然環境)的相互作用中形成。
(2)認識的發展是通過對認知結構的不斷進行意義建構中獲得的。
(3)建構過程的發展是螺旋形上升的。
因此,建構主義認為,學習者要真正獲得知識,主要不是通過教師傳授得到的,而是學習者在一定
的社會文化背景和情境下,利用必要的學習資源,通過與其他人(教師和學習伙伴)的協商、交流、合作和本人進行意義建構方式獲得。基于建構主義的教學模式具有如下特征)
(1)強調創設情境并使學習者進人情境
(2)強調為學習者提供多種資源,讓學生自主學
習和進行問題的探究
(3)強調組織學習者之間進行協商學習活動
(4)強調組織學生運用語言和文字進行表述
(5)強調學生進行意義建構
這里的“協作”是指學習者合作搜集與選取學習資源提出問題、提出設想和進行驗證,對資料進行分析探究,發現規律對某些學習成果的評價。“意義建構”是指學習者對事物的性質、特征、現象的概括,對事物之間的內在聯系和規律的歸納。
(二)發揮現代教育技術優勢,把信息技術作為認知工具,為學習主體建造發揮創遣潛力的教與學的環境
要應用現代教育技術構建創造教育的新模式,我們首先要擺脫把信息技術設備僅僅作為一種播放工具,用來傳授知識的觀念,而要把它作為學生的認知工具,通過學生的參與,培養學生的創造思維,提高學生的創造能力。現代教育技術在構建新型教學調學生進行意義建構
這里的“協作”是指學習者合作搜集與選取學習資源提出問題、提出設想和進行驗證,對資料進行分析探究,發現規律對某些學習成果的評價。“意義建構”是指學習者對事物的性質、特征、現象的概括,對事物之間的內在聯系和規律的歸納。
(二)發揮現代教育技術優勢,把信息技術作為認知工具,為學習主體建造發揮創遣潛力的教與學的環境
要應用現代教育技術構建創造教育的新模式,我們首先要擺脫把信息技術設備僅僅作為一種播放工具,用來傳授知識的觀念,而要把它作為學生的認知工具,通過學生的參與,培養學生的創造思維,提高學生的創造能力。現代教育技術在構建新型教學模式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
(1)利用多媒體信息集成技術,創設和展示有意義的情境,提高學生的求異和洞察能力。要使學生全身心投入學習活動,就必須讓學生面臨對他們個人有意義的或有關的問題。傳統的學校教育,往往把學生與生活中的現實問題隔絕開來,這種隔絕對意義學習構成了一種障礙。利用教育技術的優勢,創設一些對學生來說是現實的,同時又與所教的課程相干的問題,這些問題與情境包含有多種形式,包括事實性、意境性、示范性、原理性和探究性的情境。尤其要充分利用多媒體技術、教師局域網絡和互聯網絡技術的優勢,創設生動的社會文化、自然情境。創設情境的目的不僅是告知學生…這是什么,”而是要讓學生通過觀察、思考、比較、分辨,理解它有什么特點,幫助學生思考“為什么?”,比較事物的相似性和特異性,發現事物之間的聯系。
(2)利用大容量存儲技術,提供多樣化的學習資源,利用圖形化交互界面技術,建造良好的自主學習環境。新型教學模式的一個重要方面是教師應關注促進學習者的自主學習,在組織安排教學過程時,不是把大量的時間用于組織和講解教案上,而是應放在為學生提供學習所需要的各種資源上,把精力放在簡化利用資源所經歷的實際步驟上。我們可以利
用CD一ROM光盤提供形式生動活潑、內容豐富、信息量大、具有交互功能的學習資源。可以利用網絡系統,共享資源,讓學生學習如何從多媒體教學軟件中,從局域網絡或互聯網絡中獲取信息、得到多種學習材料,培養學生自主進行學習的能力。讓學生通過查詢、檢索、探究并解決問題。把學習資源作為學生進行分析、思考、探究、發現的對象,以幫助學習者理解原理,并掌握分析和解決問題的步驟。培養學生自主學習能力,學習如何從資源中獲取信息、分析信息的能力,培養學生善于發現和提出問題,學會如何進行問題探究,并利用資源材料解決問題。
(3)利用信息組織結構的超鏈接技術,建造符合人類聯想方式的超文本信息組織結構。培養學生學會利用多樣化的學習路徑,從多方向、多角度、多起點、多層次、多結果等多方面地思考問題,并在多思路的比較中,形成創造性的思路。
(4)建立模擬實驗環境,計算機技術可以設計許多仿真實驗,通過輸入必要的參數,或者通過學生交互操作,進行模擬實驗,通過輸入不同的參數,觀察不同的實驗結果,進行分析比較,學習科學探究的能力。
(5)利用網絡傳輸技術,實現資源共享,實現協商學習。利用多媒體教室網絡系統這類系統,通過資源共享方式,使全體學生共同觀察一個典型事物,通過教師的調控,教師可以監看到學生的學習情況,師生之間可以互相通話、教師及時對學生給予指導。學生之間也可以進行分組討論,彼此之間進行交流,表述觀點。對同學的學習結果進行分析、評價。引導學生學會通過互聯網絡對遠程資源的查詢、分析和利用,利用網絡、進行通信、交流,培養信息應用能力。
(6)利用各種工具、平臺,讓學生利用平臺創造作品。例如學生可以通過漢字輸入、表格處理、圖形變換等方式讓學生把所觀察和思考的結果輸入計算機中,用文字、表格、圖形等方式,把對觀察和思考、協商、討論的意見作出歸納、概括,進行意義建構,逐步形成自己的知識結構。利用幾何畫板進行數學、物理問題的探討。利用作圖、作曲工具,培養學生的藝術創作能力(用集成工具,培養學生的信息組織能力)。
應用現代教育技術,可以把課堂以教師為中心的傳授式的教學過程,變為以學生為主體,在教師的指導下進行探索性的學習過程,通過“訪問”和“表達”,本身就是一個發現問題、思考問題、積極探求解決問題的學習過程,這一過程需要學生具有創造意識、平等意識、積極參與和探索的精神。
(三)努力實現教學過程要素關系的轉變
教學過程的要素包括教師、學生、教材(內容)和媒體四個基本要素。建構有利于創造教育的新型教學模式,必須要實現教學過程要素關系的轉變。
(1)教師角色的轉變,由以教師為中心的講解者轉變為學生學習的指導者和活動組織者;
(2)學生地位的轉變,從被動接受的地位轉變為主動參與、發現、探究和知識建構的主體地位。
(3)教學內容的轉變,教學過程不僅僅傳授課本知識,還要重視能力的訓練和情操的培養,尤其要重視學習能力和學習方法的培養。
結合當前房地產經濟現狀來說,它的發展是迅速的,并且涉及面極其廣泛。它對金融、家電、建筑等行業的發展起到了極大的推動作用,同時也保障了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關于促進房地產經濟發展的因素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來說。首先第一方面是指我國經濟的宏觀發展,在改革開放之后的這段時期,我國開放了勞動力、建筑市場,并不斷對市場經濟體制進行完善。其次另一方面是指我國進行城市化建設。“十二五”時期城鄉一體化建設成為我國工作重點,同時城市化建設將房地產行業直接推上了一個巔峰時期。但當前房地產行業仍有一些弊端,對其發展產生較大的影響。
二、發展現狀分析
1.增速超出掌控
在最近幾年的時間內我國的房地產經濟發展已經達到了一個相當高的水平,趕超了發達國家近30年變化水平的程度。由于我國政策的變化,國家加強了城鎮化建設。農村大量人口逐漸向城市轉移,甚至建立新的城鎮。種種情況導致了城市人口的大量增多,相對于住房的需求也不斷上漲。單薄的房地產基礎,根本不能滿足現在的需求,許多商人及企業看中這一方面,加大了對房地產的投資。
2.管理的不到位
顯而易見,在政府的支持和企業家的投資下,房地產行業擁有著巨大的利潤。該行業的暴利引來了大量企業家的投資,越來越多企業的加入,缺乏政府的有力調控,造成市場秩序混亂。很多地方的房價大幅上漲,超過了一般居民的承受能力,使很多人,想買房卻買不起。
3.需求的不穩定
住房需求是居民生存的最根本需求,所以買房已經成為家庭及個人的重要投資。在當前的城鎮化現代建設過程中,為了減少居民居住土地的使用,城市高樓成為居民住房的最大選擇。這種現象又造成了居民對住房需求有一定量增加。
但由于房價的不合理性及市場監管的不到位,整個行業充滿了泡沫。政府部門頒布了相關的政策,進一步阻止了對房地產不理性的投資行為。比如國家的相關政策,對很多一線城市采取限購措施,保障了底層人民也能有房住。但由于前期投入大后期收益小,以及通貨膨脹等因素,不少居民的買房意愿仍成下坡趨勢。導致市場需求減低。
4.市場經濟體制
對當前快速發展的房地產經濟存在的一些問題進行忽視,導致了市場制度不健全。房地產行業不是獨立存在的,也不可能獨立存在,它的發展與土地經營關系相當密切。我國雖然土地資源比較豐富,但是其利用率很低,遠遠沒有想象中那么理想,而且土地后備資源短缺。在國家土地資源被大部分消耗的時候,無所顧忌,認為后備資源還跟豐富,這種想法是錯誤的。我們應讓每一寸土地都發揮出其最大的價值。如今,快速發展的房地產行業,占用了大量的優質土地資源,導致了市場土地供求出現不可調和矛盾。在進行發展房地產行業的同時,我們應該重視對環境的保護的意義,不以犧牲環境為代價去獲得更大利益。在獲得利益的同時,應當肩負起背后與之相對應的責任。其中的最重要也最應當承擔社會責任,就是在保護生態環境的前提下進行生產建設。可以這樣說,房地產經濟是一項破壞性建設,雖然這么說有些人認為太過片面。但它最大的特點就是工期短、轉移性強,在區域內施工,這些特點完全可以證明這一觀點。尤其是此區域完工后繼續進行下一區域,此期間無過渡,無縫隙連接。事后也再不對原來的施工區域的后續管理問題進行負責。
三、發展趨勢研究
房地產經濟是我國經濟體系的極其突出的一部分。在大規模城市化建設過程中,房地產經濟對于改善居民生活質量及生活條件起到了重大作用。雖然難免有些缺點,但發展前景依然良好。根據目前實際情況,我們從以下兩方面分析。
第一,房地產市場逐漸走向成熟。我國房地產經濟在“十二五”期間有短暫的不和諧期,但今年中國開始“十三五”,所以該行業的發展迎來了新的曙光。我國當前的城市化建設、農村改建已大部分完成。在國家政策的調控下,該行業及相關聯的其他行業均對市場進行了有力調整,建立了一個相對來說更合理化的發展環境。
第二,市場住房價格趨于穩定。影響房地產市場的最重要因素就是住房價格,最近幾年房價的持續上漲,造成居民心里的極度恐慌,同時也擾亂了經濟的穩定性。政府進行有效的干預,通過調控市場、限制購房,房價正在下調并充滿規律性,現在已具有獨立的穩定住房價格體系。
四、結束語
關鍵詞:經濟法律、法律體系、商法地位、經濟法律體系
Abstracts:China’seconomiclegalsystem,"economicrelations"referstoalleconomicentitiestoachieveacertainobjectiveofeconomicproduction,exchange,distributionandconsumptionactivitiesintheformofmutualrelations.Usuallyreferstothelegalsystembyacountry’sclassificationofallexistinglegalnormsfordifferentcombinationsofthelegaldepartment(orlawdepartment)andlinksrelatedtotheformationofaunifiedwhole.Lawreferstotheadjustmentofthemaincommercialtransactionsintheconductofitsbusinessintheformoflegalrelationship,thatis,commercialrelationsbetweenthegeneraltermforthelegalnorms.Independentcommerciallaw,China’seconomiclegalsystembythecivillaw,commerciallawandeconomiclawofthethreesectorsconstitutethelaw."Economiclaws"and"economicandlegalsystem,"thisisnotastandardtermoflaw,soastothebasisandcarriedoutdeepintothelegaltheoryiswrongend."Economiclaws"and"economicandlegalsystem,"theconceptexistsandisusedmainlyduetotheeconomicneedsofLaw,inparticular,themarketeconomyoftheLawofLawandEconomicsResearch.Fromtheperspectiveoflaw,"economiclaws"and"economicandlegalsystem"conceptisonlytemporaryuseonly,forthepurposeofthestudyoflawinordertorevealthedifferenteconomicrelationsfortheadjustmentofthetargetsofcivillaw,commerciallawandeconomiclawandotherlegaldepartmentsMutualrelations.
Keywords:economiclaws,legalsystems,commerciallaw,economiclaw
一、關于經濟法律和經濟關系
雖然“經濟法律”不是一個規范的法學術語,但如果以“對象說”對之下一個定義的話,那么多數學者都會贊同:經濟法律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在這個定義當中,“經濟關系”是關鍵詞,只要弄清了“經濟關系”的內涵、外延,并對之做出科學的分類,就能基本掌握經濟法律的形式范圍和經濟法律體系的部門構成。1所謂“經濟關系”,是指各經濟主體為實現一定經濟目的在生產、交換、分配和消費活動中所形成的相互關系。從“經濟關系”的定義可以看出,它有兩個基本特征:一是經濟關系是經濟主體之間的關系,離開了經濟主體就無所謂經濟關系,經濟關系的數量決定于經濟主體的數量;二是經濟關系形成于生產、交換、分配和消費等經濟活動之中,沒有經濟活動就不可能形成經濟關系,經濟活動的多少決定經濟關系的多少。而無論經濟主體還是經濟活動,都取決于社會分工的程度,社會分工越細,經濟主體越多,經濟活動也越頻繁。根據政治經濟學原理,人類社會經歷了三次大的社會分工:第一次是游牧部落從其余的野蠻人中分化出來,第二次是手工業同農業的分離,第三次是商人的出現,其中每一次社會分工都是在前一次的基礎上進行的,亦即社會分工越來越細。社會分工不是跳躍式發展的,它有一個量變的過程,在每一次大的社會分工之前,都發生和存在著大量的較小的社會分工,而且中間會有許多“分庇“合”的反復;社會分工也不是有終點限制的,在第三次大的社會分工之后,社會分工仍然在向前發展,而且速度更快、頻率更高。由此可見,社會分工的發展有三大趨勢:一是越來越細的趨勢,二是不斷調整變化的趨勢,三是越來越快的趨勢,自第三次大的社會分工至今的社會經濟發展實踐也證明了這一點。社會分工越來越精細、越來越快,必然導致經濟主體、經濟活動和經濟關系的大量、迅速增加;社會分工的不斷調整變化,必然導致經濟主體、經濟活動和經濟關系的不斷更新發展。總之,經濟關系的數量將隨著社會分工的不斷細化發展而日益增加?BR>在現實經濟生活中,大量的經濟關系不外橫向、縱向兩大類,但兩類經濟關
系的數量不等,且差距懸殊。我們知道,人類社會的經濟發展經歷了產品經濟(自
然經濟)、商品經濟兩大階段,產品經濟是自給自足的經濟,商品經濟是以交換為目的的經濟。在產品經濟階段,由于沒有交換活動,因而人與人之間不存在嚴格意義上的經濟關系。進入商品經濟社會以后,由于交換的出現,經濟關系產生了。商品經濟的發展也經歷了兩大階段:自由商品經濟和壟斷商品經濟。在自由商品經濟階段,多為平等經濟主體之間的橫向經濟關系,從屬性的縱向國家協調經濟關系很少,只是到了壟斷商品經濟階段,縱向經濟關系才開始大量出現,但相對于橫向經濟關系,其數量仍然較少。而且,隨著社會分工的不斷細化發展,大量增加的經濟關系也多為橫向經濟關系,因為縱向的國家經濟調節關系是有限度的,社會經濟主要由看不見的手——市場來調節,而非主要由看得見的手——政府來調節。由此看來,只將經濟關系分為橫向、縱向兩大類有失平衡,還必須對橫向經濟關系再分類。橫向經濟關系的再分類,也要考慮平衡的問題,以是否具有營利性為標準將之一分為二。這樣,就形成了三類經濟關系:
1、橫向的非營利性財產關系(經濟關系)
2、橫向的營利性財產關系(經濟關系)
3、縱向的國家經濟調節關系。與之相適應,需要三個相對獨立的經濟法律部門來調整這些經濟關系。于是,民法、商法、經濟法就相應出現了。
二、關于法律體系和法律部門的劃分
通過上面的論述可知,為了便于分析和研究,適應法律調整的需要,將
經濟關系分為橫向非營利性財產關系、橫向營利性財產關系和縱向國家協調經濟關系,但針對這三類經濟關系是否就能劃分出三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呢?要回答這個問題,必須從分析法律體系和法律部門劃分入手。
(一)關于法律體系
法律體系通常指由一個國家的全部現行法律規范分類組合為不同的法律部門(或部門法)而形成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2從法律體系的上述定義可以看出,法律體系具有兩個基本特征:一是法律體系涵蓋一國全部法律規范,這一點易于理解;二是法律體系劃分為不同的法律部門,對此法學界有爭議。爭議的焦點有二個:
1、法律體系為什么要劃分不同的法律部門?
對這個問題,有三種比較典型的觀點:
(1)有些學者認為,劃分法律部門尤其是糾纏于法律部門劃分的具體細節,純粹是費力不討好,沒有什么實際用途。一方面,法學家為法律規范的分類而忙碌著,大量時間耗費在理清法律規范之間的關系上面,為法律規范的“法律部門”歸屬而大費周折;另一方面,法律規范如雨后春筍般不斷滋生。法學所關注的問題,在立法實踐中并不重要,而立法實踐中出現的問題,法學并沒有給予充分地關注。因此提出取消法律部門的劃分。
(2)有些學者認為,法律部門劃分理論存在嚴重缺陷,其出發點和理論結構已經過時,建立在并非獨立的法律部門之上,沒有當代各國的立法根據,也沒能正確總結現實法律體系的矛盾,因此提出放棄法律部門劃分理論,而建立“法體制”理論。所謂“法體制”,是指同類法律規范的表現形式和實現方式的體系,可分為國家法體制、經濟法體制、行政法體制、民事法體制、刑事法體制。
(3)多數學者認為,法律部門的劃分具有重要的實際意義,對于立法來說,有助于從立法上完善法律體系、協調法律體系內部關系;對于司法來說,有助于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明確各自的工作特點、職責任務,并準確適用法律;對于法學研究來說,使研究范圍有相對獨立的領域,使法學學科分工專業化。筆者贊同第三種觀點,理由是:一個國家的法律體系十分龐大,且隨著社會經濟發展而日益如此,如果不進行科學的組合分類,將有礙于法律的制定、實施和研究,而法律部門劃分理論已經被實踐、歷史和世界所認可,并且有些學者提出的所謂“法體制”理論只不過是法律部門劃分理論的一種變形,沒有細化反而更加粗放,好似在法律體系和法律部門之間又增加了一個層次,容易讓人產生誤解。
2、法律體系應劃分那些法律部門?這涉及到一個標準掌握的問題,即法律部門劃分的越細越好,還是越粗越好?
對此也有三種觀點:
(1)越粗越好,像上面提到的“法體制”理論。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法律部門劃分不宜太細,粗放一點更好,理由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新的法律法規不斷涌現,任何法律法規之間無論在調整對象上還是在調整方法上都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別,如果法律部門劃分過細,會導致法律部門過多、過爛,更不利于對法律法規的學習、研究和掌握。
(2)越細越好,將法律部門劃分為憲法、立法法、行政法、行政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商法、親屬法、經濟法、勞動法、社會保障法、環境與資源法等眾多部門。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只要正確把握劃分法律部門的原則和標準,法律部門劃分得越細越好,其理由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法律法規將會越來越多、越來越細,現在看來比較小的法律部門將因其所屬法律法規的增多而很快變大,與其讓它變得龐大時再獨立不如現在就讓其獨立,這樣更有利于社會經濟和法律的發展。
(3)折中觀點,是介于粗放和細化之間的一種觀點,一般將法律部門劃分為憲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經濟法、勞動法、訴訟法。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法律部門劃分得不宜過粗,也不宜過細,要適中,既要嚴格掌握法律部門劃分的原則和標準,又要結合實際需要,只有當其各方面條件成熟時才將其從原有的法律部門中獨立出來,超前了會使之力量過于單薄,拖后了會使之受到發展阻礙。筆者贊同第三種觀點,認為實際需要是法律部門獨立的首要條件,法律部門劃分過粗、過細都不利于對法律法規的學習、研究和掌握,都不利于法律和社會經濟的發展。
(二)關于法律部門劃分
法律部門的劃分,又稱部門法的劃分,是指根據一定原則和標準對法律規范進行分門別類的活動,劃分的結果——同類法律規范——法律部門(或部門法),既具有符合一定原則和標準的共性,又具有相對獨立性。關于法律部門的劃分,其學術爭議的焦點在于劃分原則和標準。現在我國多數學者認為,劃分法律部門的標準有兩個:其一為法律調整的對象,即根據法律規范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不同進行分類,例如民法調整平等主體間的人身和財產關系,而行政法雖然也涉及財產關系與人身關系,但不屬于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這樣就把民法和行政法劃分開來;其二為法律調整的方法,即根據法律規范調整具體社會關系所使用的方式、手段的不同進行分類,比如民法與刑法都調整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而民法以自行性調節為主要方式,刑法以強制性干預為主要調整方式,這樣就把民法和刑法劃分開了。除了劃分標準以外,還有劃分原則。多數學者達成共識的法律部門的劃分原則有這樣三個:一是目的原則,即劃分法律部門的目的在于幫助人們了解和掌握本國現行法律;二是平衡原則,即劃分法律部門時應當注意各法律部門不宜太寬,也不宜太細,在它們之間要保持相對平衡;三是發展原則,即法律部門劃分固然要以現行法律、法規為條件,但法律是隨著社會經濟發展而不斷向前發展的,還要考慮到未來即將制定和可能制度的法律法規。共識之外就是分歧。關于法律部門劃分原則和標準,主要分歧在于兩點:
1、劃分原則和劃分標準的關系問題,即兩者是統一關系,還是互補關系;
2、兩個劃分標準的關系問題,即誰是基本標準,誰是補充標準。筆者認為,一般來說,原則和標準是統一關系,即原則是標準的抽象要求,標準是原則的具體體現,但有一個前提,即原則和標準的內涵必須一致,不能你言這,我言那,否則就成互補關系。由此可見,分析原則和標準的關系,必須從二者的內涵入手,內涵一致即為統一關系,內涵不一就是互補關系。現在來看法律部門的劃分原則和劃分標準,上述三個原則和兩個標準在內涵上沒有絲毫一致性,因而可以肯定地說:二者是互補關系,而非統一關系,即上述法
律部門的劃分原則非劃分標準的原則,劃分標準也不是劃分原則的標準。基于此,在劃分法律部門時,既要遵循劃分原則,又要依據劃分標準。另外,鑒于二者的用詞和內涵,劃分原則應首先得到遵循,然后再依據劃分標準。關于兩個劃分標準的關系,有的學者認為是主次關系,即調整對象是基本標準,調整方法是補充標準,筆者以為不然。3現有的已經達成共識的主要法律部門,像憲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經濟法等,它們相互之間的主要區別:調整對象或調整方法,從出現的幾率上來看,調整方法比調整對象更多,僅從這一點上來說應將調整方法列為基本標準。考慮歷史因素和未來發展,筆者認為,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是兩個同等重要的劃分法律部門的標準,沒有主次之分。但這并不等于說是這兩個標準可以孤立使用,而正因為二者同等重要才更需要將他們有機結合。在劃分法律部門時應遵循這樣的程序:
1、充分考慮現有的法律部門劃分的實際情況,不可打亂現有的大的格局;
2、按照法律部門劃分的三個原則:目的原則、平衡原則、發展原則,提出新的法律部門組建的初步意見;
3、根據法律部門劃分的兩個標準:調整對象、調整方法,對新的法律部門組建意見進行學術論證;
4、權威機構認定,以便于立法、司法和學術研究,避免無端、無休止、無意義的爭論。
三、關于商法的地位
通過上面兩部分的論述可見,分別以橫向非營利性經濟關系、橫向營利性經濟關系和縱向國家經濟調節關系作為調整對象而劃分出民法、商法、經濟法三個法律部門,符合法律部門劃分的三個原則和兩個標準。但是,目前我國法學界只對民法、經濟法的獨立法律部門地位達成了一致共視,而對商法應否獨立存在較大分歧,而且我國現行立法體例實行民商合一,因此有必要對此進行重點分析。
(一)商法產生的原因分析
商法是指調整商事交易主體在其商行為中所形成的法律關系,即商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現在多數學者認為,商法最初的形式是商人習慣法,形成于中世紀的歐洲。11世紀后,歐洲的農本經濟進入了發展時期,的勝利使得歐洲通向東方的商路相繼開通,地中海海上貿易逐步繁榮,沿岸城市不斷成長,出現了定期集市,產生了商會,商人也成為社會中的獨立階層。但中世紀的歐洲仍處于封建法和寺院法的支配之下,許多商事活動在一些國家受到明令禁止,各種商事原則和規則在當時的封建法制中均缺少觀念基礎,甚至許多國家的法律對商人加以種種歧視。為了適應商業發展和商事交易自由的需要,保護商人利益,于是商會運用其在自身發展中形成的自治權、裁判權及其商事生活習慣,訂立了大量的實施于本商會內部的自治規約,經過11世紀至14世紀數百年的實行,最終形成了中世紀商法——商人習慣法。商人習慣法有三個主要特點:其一,通常采用屬人主義立場,只在商人之間、商會內部實行;其二,內容已涉及現代商法中最主要的商事要素和商事活動,許多規則已明顯反映了商事活動的根本要求;其三,非成文性和地域性。近代商法產生于16世紀以后。隨著資本主義商品經濟關系的萌芽,歐洲的一些封建割據勢力逐漸衰落,統一的民族國家紛紛形成。相應地,基于自治城邦的商人團體消亡了,中世紀占統治地位的寺院法也被廢棄了,各民族國家迫切需要制定統一的商事法律,以確認商事活動的合法地位,促進社會經濟的繁榮與發展。歐洲大陸各國早期的商事成文法,雖然僅是對中世紀商人習慣法的確認,具有濃厚的商人法或屬人法特色,但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具有重大的社會進步意義,并對現代商法的形成具有重要的過渡和促進作用。在近代商法中,最具代表性并影響深遠的是1794年的《普魯士普通法》,它不僅確認了商人習慣的基本規則,而且大量引錄商法原理,其內容非常豐富,1861年《普通德意志商法典》即德國舊商法,就是以之為基礎而制定的。
現代商法產生于19世紀以后。隨著歐洲資產階級革命的成功,社會關系發生了根本性變革,保護資本主義商品經濟關系、推動商事活動、促進統一的商品市場的形成成為許多新興國家的基本國策,“商法開始在大多數大陸法系國家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出現。”同時以判例法為特征的英美法系國家在商事立法上也不甘落后,頗有建樹。1807年的《法國商法典》、1897年的《德意志帝國商法典》(德國新商法)、1952年的美國《統一商法典》、1894年的《日本商法典》(日本新商法)是現代商法的代表作。
由上可見,商法的產生絕非偶然,而是有其深刻的經濟、政治原因:
1、商法的產生是商品經濟進一步發展的內在要求。商品經濟的發展使商人階層逐漸形成并日益壯大,他們強烈要求擺脫封建法制和宗教勢力的束縛,能夠合法、自由、體面地從事商事貿易活動,而且社會經濟越往前發展,這種要求越加強烈和具體化。當進入資本主義社會、資產階級掌握國家政權以后,這種經濟發展的內在要求,就轉變為將原來作為自治規范的商人法上升為國家意志的商事立法活動。
2、商法的產生是國家推行重商主義政策的結果。16、17世紀,由于新大陸的發現,世界市場突然擴大,各國政府為了本國的富強,大力推行重商主義政策,其具體措施就是以法律形式確立商人地位的特殊性和推行商事活動的特殊化,于是商法作為獨立法律部門出現了,并迅速法典化。這一政策措施的實行,促進了資本主義國家工業的起飛和資本主義商品經濟極其迅猛的發展。4
(二)商法獨立應具備的條件分析
我們知道,一個國家的法律體系由眾多的涵蓋全部法律制度的法律部門組成,新的法律部門的出現必然對原有格局造成沖擊,為此需要慎重分析其是否具備、已經具備哪些成為獨立法律部門的條件。從上面的分析可見,商法要成為一個獨立法律部門,必須具備兩大條件:一是社會經濟發展的現實需要,二是符合法律部門劃分的原則和標準。關于社會經濟發展的現實需要,后面將做詳細論述,在此只對商法是否符合法律部門劃分的原則和標準進行分析。我們已經知道,法律部門劃分的三個原則:目的原則、平衡原則、發展原則,在劃分法律部門時必須首先并同時符合;法律部門劃分的兩個標準:調整對象、調整方法,在劃分法律部門必須至少具備其一。商法的情況如何呢?
1、目的原則的符合情況。無論是民商合一論者,還是民商分立論者,都承認商法包括形式意義商法和實質意義商法的存在,并大都承認商法學的獨立學科地位,只對商
法是否獨立于民法有分歧。筆者以為,存在即是道理,細分更有助于理解和掌握,為何不將已經存在的實質上已與民法分立的商法確立為獨立法律部門呢?這樣不更能幫助人們了解和掌握民事、商事法律嗎?
2、平衡原則的符合情況。在我國,多數學者主張,商法包括商主體、商行為、商事營業、商號、證券法、票據法、保險法、破產法、海商法等,其數量之龐大,在我國現行的民商法體系中已經占據超過50%的比重,而且還有進一步大幅度迅速增加的趨勢,如若不將之獨立出來,勢必造成現行民商法體系結構的失衡,既不利于保持民法的基本法地位,又不利于商法和社會經濟的發展。
3、發展原則的符合情況。剛才已經提到,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模式的確立和社會經濟的發展,以及加入WTO、2008年北京奧運會等重大歷史事件的推進,商主體、商行為、商事營業等將在范圍、形式等許多方面發生較大的變化,商法的數量規模也將隨之不斷擴大,因而考慮到未來即將制定和可能制定的法律法規,商法成為獨立法律部門是歷史發展的必然趨勢。
4、調整對象情況。商法具有自己相對獨立的調整對象——因商主體實施了商行為而形成的商事法律關系,這也正是民商分立論者堅持商法是獨立法律部門而民商合一論者批駁不倒的根本所在。商法調整對象的相對獨立性在于,商事法律關系是一種經營性關系,即由經營主體所從事的經營而形成的特殊社會關系,是實施了經營行為的經營主體及其之間的對內對外法律關系。
5、調整方法情況。一般來說,法律調整方法有三種類型:一是自行性調節方法,二是強制性干預方法,三是政策性平衡方法。商法在調整方法上同民法相同,都是運用自行調節方法,但憑此并不能說明民商合一的合理性與科學性,因為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只有兩點都相同時才能劃為一個法律部門,有一點不同就不能劃為一個法律部門。
從以上對法律部門劃分的原則和標準的分析來看,商法已經充分具備了成為獨立法律部門的條件,如若不及時劃出,將同時不利于民法、商法的發展,不利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不利于我國經濟的繁榮、穩定。
(三)商法獨立應具備的條件分析
前面已經提到,商法要成為一個獨立法律部門,必須具備兩大條件:一是社會經濟發展的現實需要,二是符合法律部門劃分的原則和標準。通過前面的論述我們也已經知道,商法完全符合法律部門劃分的原則和標準,現在讓我們看一看它是否符合社會經濟發展的現實需要。社會經濟發展的現實需要有三層含義:第一層含義是指現代社會經濟發展趨勢,第二層含義是指現代商法發展趨勢,第三層含義是指我國經濟發展現狀,那么,商法成為獨立法律部門是否符合社會經濟發展的現實需要也應從這三方面來論述。
第一,商法成為獨立法律部門,完全符合現代社會經濟發展趨勢。社會分工是商品經濟的決定因素,5社會經濟發展的趨勢是商品經濟將在社會分工不斷細化發展的推動下日趨繁榮發達,而商法是商品經濟的產物,商品經濟的繁榮發達必將促進商法的完善與發展,其數量會越來越多,體系會越來越龐大,獨立的要求也越來越強烈,獨立的條件也越來越成熟。如果不正視社會經濟和商法發展的現實、本著促進經濟發展的目的,不將商法及時從民法中獨立出來,還固執堅持“民商合一”的觀點,不但會使現行的民法體系結構日趨失衡,而且會對民法、商法的實施與發展產生極為不利的影響。
第二,商法成為獨立法律部門,完全符合現代商法發展趨勢。現代商法具有動態化、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相互滲透、國際化與統一的三大發展趨勢,其中:現代商法的動態化趨勢,將使商法的制定、修改、廢止等工作日趨繁重,加之商法區別于民法的特點,立法機構需要為之成立專門部門來承擔,立法上的獨立將加快商法的獨立;現代商法的兩大法系相互融合和國際化趨勢,將使商法先于民法等其他部門法而在全世界首先實現統一,一部適用于全世界的統一的商法,是不可能同一部只適用于一個國家或地區的民法融合在一起的。另外,世界各主要發達國家商法獨立的現實也告訴我們,一部獨立的商法是一個國家法制健全、社會經濟發達的重要標志,同時也是造就這種狀況的重要原因。
第三,商法成為獨立法律部門,完全符合我國經濟發展現狀。我國經濟雖然經過改革開放20多年的持續高速發展,但由于基礎薄弱、體制落后、商品經濟不發達,我國在世界上仍是一個經濟落后的國家。落后不可怕,只要我們不懈追趕。基礎薄弱可以夯實,體制落后可以改革,商品經濟不發達可以促進。關于促進商品經濟發展,總結世界上商品經濟發達的國家的經驗,非常重要的一條就是政府重視和推動,即國家政府大力推行重商主義政策。而推行重商主義政策,離不開商法的作用,需要重視發揮商法在保障交易便捷、維護交易安全、促進經濟發展等方面的作用。而重視發揮商法的作用,必須給予商法一個較高的法律地位,其最基本的一點就是獨立性。
四、關于我國的經濟法律體系
(一)經濟法律體系的部門構成分析
通過上面的論述可知,商法獨立后,我國的經濟法律體系將由民法、商法和經濟法三個部門法構成,各部門法的具體法律法規組成情況如下:
1、民法部門:(1)民法通則;(2)合同法;(3)知識產權法,包括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等;(4)婚姻家庭法,包括婚姻法、收養法等;(5)繼承法。
2、商法部門:(1)合伙企業法、獨資企業法;(2)破產法;(3)證券法;(4)票據法;(5)保險法;(6)海商法。
3、經濟法部門:(1)市場規制法,包括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2)宏觀調控法,包括計劃法、經濟政策法;(3)國家投資經營法,包括國家投資法、國有企業法。
(二)商法獨立后各部門法之間的關系分析
1、民法與商法。民法與商法的關系最為密切,因而產生了兩種觀點:一是民商合一論,二是民商分立論。民商合一論者認為,商法是民法的特別法,是一國民法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二者不但現在分離不了,而且隨著民法的商法化和私法的公法化,將來就更難舍難離。其理由是:商法和民法有著共同的原理,二者所調整的商事關系與民事關系的界限也很難劃清。6首先,商主體是從事營利的個人和組織,而民事主體將之包含其中;其次,商法與民法的調整對象都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第三,民事活動的范圍包括營利性、持續性的商事活動。筆者認為,民商合一論者
的理由均是基于大民法思想,事先已將民法定義為調整所有平等主體之間所有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規范,其本身已涵蓋商法定義,當然得出商法是民法的一部分的結論。商法和民法的調整對象不同,這一點無論民商合一論者還是民商分立論者都承認,那為什么不將民法的定義修改為: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非營利性財產關系的法律規范?如若僅僅因為中國現行的《民法通則》而不做這樣的修改,那么就應該考慮修訂已頒行16年之久的《民法通則》了;如若做出這樣的修改,那么民商合一論者就將啞口無言了。
2、商法與經濟法。關于商法與經濟法的關系,學者也有不同看法。一種看法認為商法與經濟法都以企業為核心對象,兩者沒有根本性的區別;另一種看法認為商法與經濟法的理念、機能是不同的,商法與經濟法應為兩個不同的法。筆者認為,商法與經濟法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法律部門。首先,二者的調整對象不同,商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商人之間因實施營利性的商行為而發生的商事法律關系之法,經濟法是調整國家或國家部門與市場主體之間因進行經濟調節而發生的經濟法律關系之法。其次,二者的調整方法不同,商法主要運用自行調節的方法,經濟法則綜合運用自行調節和強制干預的方法。其三,二者的性質不同,商示屬于私法,其理念是維護主體的私權,以個體利益為基礎;經濟法原則上屬于公法,
它以社會為本位,著眼于超越個體利益的整體利益。雖然如此,商法和經濟法在各自的體系構成方面仍有較大爭議,主要集中在企業法的劃歸上。筆者認為,企業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企業法是指規范各種類型企業的法律規范體系,除非特別說明,一般指此。由于企業法的集合性,決定了企業法調整對象性質的復雜性,因此不能籠統地說企業法是屬于商法,還是屬于經濟法。鑒于國有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公司分別因其國家投資、涉外、規模較大且涉及面較廣而事關國家和社會整體利益,調整這三類企業的法律更多地體現了國家意志,因此將之劃歸經濟法。其他類型的企業,像合伙企業、獨資企業、集體企業、合作社等,對國家和社會整體利益影響較小或基本沒有影響,屬典型的商事主體,因此將之劃歸商法。這樣,就從根本上解決了商法和經濟法關于企業法的劃歸問題。
3、經濟法與民法。經濟法與民法的關系,在我國現行的民商合一的體例下,主要是指經濟法和商法的關系,上面已詳述,在此不再贅述。
注釋:
1周林彬:《法律經濟學論綱——中國經濟法律構成和運行的經濟分析》,北京大學出版社
1998年版,第13頁。
2劉瑞復:《經濟法學原理(第二版)》,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32頁。
3卓炯書:《論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第16—17頁。
4范健:《商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9頁。
5趙中孚《商法總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16-17頁。
6范健:《中德商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頁。
參考文獻:
1周林彬:《法律經濟學論綱——中國經濟法律構成和運行的經濟分析》,北京大學出版社
1998年版。
2劉瑞復:《經濟法學原理(第二版)》,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3卓炯書:《論社會主義商品經濟》。
4范健:《商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