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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營業部的托管是我國證券市場的一類特殊行為。在我國,托管經營產生的基礎是證券營業部存在某種經營權存續障礙。由于目前我國企業托管沒有現成的法律可循,而我國企業托管與西方各種托管方式的差別,使我們無法從西方有關法律推斷我國托管的法理。因此,著眼于現有法律,深入探討和分析我國證券營業部托管的法理,非常有必要。
信托與托管
托管是指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預先規定的合同,對托管對象進行經營管理的行為。從法律上看,托管是信托范疇的延伸和發展,前者由信而托,后者由托而管。托管的前提仍然是信托,但在具體內涵上,又有區別。信托的內涵是資產的委托管理,而托管的內涵是企業的委托經營。兩者雖然遵循著相同的機理,但因經營領域和方式不同,正在逐步趨向專業化,形成各自不同的專業特色。目前我國的托管形式主要有兩種,即債權托管和企業托管。典型的債權托管如我國為了處理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良債權所成立的資產管理公司對商業銀行不良債權的托管;企業托管是指主要以企業產權及其經營權為對象的托管,以有效實現資產的增值保值,對陷入經營困境或發生產權關系重大變動的企業委托專門的托管機構經營管理。企業托管與債權托管的目的有所不同。債權托管的目的是加強債權催收,以改善債權人的資產結構,提高債權人的經營能力。而企業托管的目標是改善企業的經營管理,提高企業的盈利能力。證券營業部(或證券公司)的托管主要屬于企業托管的形式。
(一)信托與托管的關系
從托管的本質來看,托管理念實際上可以看作是來源于信托理念,托管是信托的發展和延伸。因為信托與托管之間存在一些相同的基本原則和特征。如托管的本質與信托基本相同:都是資產經營權的暫時轉移。其次,托管關系與信托關系基本相同。在信托關系中,有三方當事人,即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在托管行為中,必須有三方當事人,即委托方、受托方和受益方。他們還有一個共同點,即委托人和受益方,可以完全是同一主體。最后托管的特征和遵循的原則與信托基本相同。托管與信托一樣具有三大特征,即信托契約、所有權與利益分離、信托財產的獨立性。與之相對,托管必須堅持三大原則:預定契約原則、委托自主性原則,和分開管理原則。托管必須堅持的這三大原則也是信托必須堅持的三大原則。
雖然托管與信托存在一些相同的基本原則和特征,但是信托與托管之間也存在一些較大的區別。這種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受托對象不同。信托的對象比托管的對象相對來說要寬泛的多,而托管的對象主要指與企業有關的財產、產權或債權的托管。從國外托管的實踐來看,托管主要有三大類運用領域:一是對主權權屬不明的土地的托管,二是對企業財產的托管,對陷入經營困境或產權關系重大變動的企業委托專門的托管機構經營管理;三是對特殊歷史時期的銀行不良債權進行托管;2、受托的主體不同。信托的受托人一般是指信托公司或信托銀行等具有信托業務資格的信托機構;而托管的受托人一般是專業托管公司或具有托管能力的大型企業或企業集團;3、受托方式不同。托管公司與信托公司的重要區別在于托管公司不一定具有金融機構的職能。這些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運作行為,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以下簡稱社?;穑┦侵溉珖鐣U匣鹄硎聲ㄒ韵潞喎Q理事會)負責管理的由國有股減持劃入資金及股權資產、中央財政撥入資金、經國務院批準以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及其投資收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的社會保障基金。
第三條社?;鹜顿Y運作的基本原則是,在保證基金資產安全性、流動性的前提下,實現基金資產的增值。
第四條社?;鹳Y產是獨立于理事會、社?;鹜顿Y管理人、社?;鹜泄苋说馁Y產。
第五條財政部會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擬訂社保基金管理運作的有關政策,對社?;鸬耐顿Y運作和托管情況進行監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運作行為,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以下簡稱社?;?是指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以下簡稱理事會)負責管理的由國有股減持劃入資金及股權資產、中央財政撥入資金、經國務院批準以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及其投資收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的社會保障基金。
第三條社?;鹜顿Y運作的基本原則是,在保證基金資產安全性、流動性的前提下,實現基金資產的增值。
第四條社?;鹳Y產是獨立于理事會、社?;鹜顿Y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的資產。
第五條財政部會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擬訂社?;鸸芾磉\作的有關政策,對社保基金的投資運作和托管情況進行監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的管理,防范和控制管理運營風險,確保保險資金安全,維護保險人、被保險人和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保險業穩定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是指委托人將其保險資金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意愿以自己的名義設立投資計劃,投資基礎設施項目,為受益人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第三條委托人投資受托人設立的投資計劃,應當聘請托管人托管投資計劃的財產。受益人應當聘請獨立監督人監督投資計劃管理運營的情況。
第四條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托管人、獨立監督人以及參與投資計劃的其他當事人應當依法從事相關業務活動,并按照本辦法規定,簽訂書面合同,載明各方的權利、義務。
第五條投資計劃財產獨立于受托人、托管人、獨立監督人及其他為投資計劃管理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組織的固有財產及其管理的其他財產。受托人因投資計劃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應當歸入投資計劃財產。
在《信托法》意義上的新型信托業務,其具體管理模式和操作方法還需要深入探討。其中,信托業務的會計管理與核算,屬于信托業務的核心環節之一。本文力圖對信托會計的特點進行討論。所謂特點,是指信托會計與其他會計的不同之處,或者說是信托會計獨具特色的地方。對于信托會計與其他會計相同之處,本文只是在涉及到的地方簡單說明。
一、持續經營
凡會計核算都要以會計主體的持續經營為前提。一項信托業務的持續期限有長有短,但不管期限長短,都要以持續、正常的經營管理活動為前提。即只要信托項目還沒有結束,就應當假定是持續進行的。只有到信托項目結束,進入信托清算階段,才結束持續經營的核算。
在這個問題上,信托會計的特點是,由于信托會計的核算期限要與信托期限一致,而有的信托項目存在的期限較短,甚至僅有幾個月或者更短的期限,所以這種持續經營期限往往較短。
二、會計分期
(一)信托會計應當劃分會計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