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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準予從銷項稅額抵扣的進項稅額,包括以下四種情形:(1)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2)進口貨物取得海關開具的完稅憑證。(3)取得收購憑證或普通發票。(4)取得運費結算單據。
1、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般納稅人從小規模納稅人處購進貨物只能按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所注明的稅額抵扣,而小規模納稅人由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稅率為6%或4%,因此只能按6%或4%來抵扣進項稅。如果一般納稅企業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未按照規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稅扣稅憑證,或者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未按照規定注明增值稅額及其他有關事項的,或者增值稅扣稅憑證上的項目之間邏輯關系有誤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例1:A企業于2004年4月外購鋼材一批,已收到增值稅專用發票一張,發票上注明價款200000元,稅金34000元,款項已付,鋼材已驗收入庫。則正確會計處理為:
借:原材料2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34000
摘要:本文通過我國和國外增值稅征收狀況的比較分析,針對我國現行增值稅存在的問題和不足,提出在小規模納稅人、征稅范圍、增值稅類型的選擇、稅款抵扣與發票管理四個方面,可以借鑒國外成功經驗和先進辦法,進一步對我國現行增值稅稅制加以改進和完善:我國對小規模納稅人設定的稅率偏高,稅率應在3%—4%為宜;為了使我國的增值稅形成完整的課征體系,應把那些與貨物交易密切相連的服務業納入征稅,并最終將農業納入增值稅的征稅范圍;應盡快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對發票的管理可采用“以票管稅、帳票結合”的方法,強化責任制,建立省級發票稽核中心,地、市建立分中心,實現本地區范圍內的稽核工作。
關鍵詞:增值稅;稅率;征稅范圍;稅收類型;發票管理
基于價值的增值額而征稅的稅制設想始于第一次世界大戰后不久,當時德國的卡爾·弗·馮西門子曾建議實行這樣一種稅以代替多階段征稅的營業稅,西門子稱他的建議是要推薦一個“精巧的銷售稅”;美國耶魯大學教授托馬斯·S·亞當斯則將他的建議看成是經過改造的“企業所得稅”。雖然很早就有在生產流通領域開征增值稅的設想,但增值稅的具體實踐運用,卻是近幾十年的事,其發展極為迅速。自從1954年法國成功地把舊的營業稅改為增值稅以后,其影響非常廣泛。由于增值稅是一個高效、中性的稅種,因而倍受各國青睞,短短的40多年就風靡全球。截至1998年,已有120多個國家和地區實行增值稅。我國從70年代末開始引進增值稅,進行了兩個階段的改革。第一個階段是1983年的增值稅改革,它是增值稅的過渡性階段,是在產品稅的基礎上進行的,征稅范圍較窄,稅率檔次較多,計算方式復雜,殘留產品稅的痕跡,是“變性”的增值稅。第二個階段是1994年的增值稅改革,它是我國增值稅建設史上的一個重要里程碑,是增值稅的規范階段,參照國際上通常的做法,結合我國的實際國情,既擴大了征稅范圍,減并了稅率,又規范了計算方法,使我國增值稅開始進入國際通行的規范化行列。增值稅作為我國最大稅種,占稅收收入的60%左右,在財政收入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但現行增值稅仍有一些不盡人意的地方,需要借鑒國外成功經驗和可行辦法,進一步對現行稅制加以改進和完善,以便使增值稅的功能和作用得到最大限度的發揮。
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
小規模納稅人是指經營規模較小,不具備基本會計核算能力,流轉稅額在稅法規定的限度以下的納稅人。我國是按照納稅人的年銷售額和會計核算兩個標準來劃分,可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為了方便小規模經營者納稅,簡化稅收征管,國際上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采取了如下四種特殊辦法予以處理:
1對流轉額低于某一數量的潛在納稅人實行免稅。采用這種辦法的國家主要有德國、希臘、葡萄牙、盧森堡、丹麥等。目前已有40多個國家采取全部免征增值稅的辦法。
摘要:目前,商業環節增值稅收入逐年遞減,其中存在的問題較集中地突出了我國現行增值稅存在的稅基和稅負的監控、征管信息的獲取、共享等深層次的稅收征管問題。因此,建議加強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及小規模納稅人的管理,加強對分支機構的管理,實施納稅評估制度,強化對企業的稅收監督和稽查,健全社會化的稅收綜合管理網絡。
關鍵詞:增值稅;納稅評估;稅收監督
自新稅制建立以來,從福建省看,商業增值稅收人隨著經濟增長而不斷增長,但商業增值稅收入增長幅度低于商業企業增加值的增長幅度。據統計,我省商業企業增加值1996~1999年分別比上年增長16.2%、18.3%、13.8%和14.5%,而同期我省商業增值稅收入分別比上年增長7.5%、8.3%、5.5%和6.9%.商業增值稅占國內增值稅收入的比重也不理想,1997~1999年商業增值稅收入占全省國內增值稅收人的比重分別為24.9%、24.1%、23.6%.筆者認為,這除去商業經濟結構變化、稅源轉移等因素外,也有稅務機關日常管理不到位的問題。比如,對一般納稅人的認定只注重銷售額,而忽視健全帳證要求;引導推進小規模納稅人健全帳證工作不力;重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輕普通發票管理;一般納稅人稅負普遍下降,零稅負或負稅負的商業企業占一定比例;小規模納稅人和個體商戶普遍采取核定征稅,并且核定額不足;征收機關日常監管和稅務稽查沒有突出重點,稅款普遍流失,等等。這里從分析商業環節增值稅問題的原因入手進行探討,以尋求堵漏辦法。
一、我國商業環節增值稅存在問題的成因
(一)產業結構調整,造成商業稅收正常的遞減。
1.經濟結構調整優先發展地方特色的第三產業,造成了商業稅收正常的遞減。各地優先發展有特色的第三產業,作為新的增長點加以培養,新的消費觀念和消費方式的形成和地方政府有意無意的引導,導致了稅源結構變化,如,各級批發商業企業轉制后改為有經濟效益的文化娛樂場所;有經濟實力的單位和企業熱衷于投資經營賓館、酒樓、餐館、酒吧以及夜總會等非增值稅的第三產業。這樣,各地體現增值稅稅源不但沒有增加,而且還不斷減少,同時也體現了營業稅收人增加,增值稅收入減少。
2004年8月13日,國家稅務總局以明傳電報[2004]37號文件下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新辦商貿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以下簡稱37號文)。這個文件對新辦小型商貿企業關于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條件作出了新的較為嚴格的限制,本文現對該文件及其相關文件的內容和背景以及歷史進行解析,希望對納稅人有所幫助。
一、舊政策一路變緊
應該說,國家稅務總局從很早就看出小規模的商業企業是增值稅征管中潛藏巨大隱患的地方,對其征收管理一直傾注了大量的心血,出臺了一系列的政策進行規范。但是,國家稅務總局一方面想盡量擴大一般納稅人的普及范圍,以發揮增值稅的抵扣鏈條的內在制約機制的作用,避免對不同規模的納稅人造成不公平的稅收待遇;另一方面,又必須確保包括小規模的商業企業在內的增值稅征管不能出現大的漏洞,這種二元的甚至略微有點“矛盾”的追求目標使得國家稅務總局針對小規模的商業企業制定的政策也無法“穩定不變”,而是隨著征管的宏觀形式忽緊忽松,我們從下面的政策變遷分析中可以體味到總局的良苦用心和無奈。
1、1993年12月25日的《增值稅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為: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180萬元以下的。這是我們能見到的關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最早政策。
2、但是,國家稅務總局在1994年3月15日下發的國稅發[1994]059號文件中,又放寬了這個標準。該文件規定: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標準的小規模企業,會計核算健全,能準確核算并提供銷項稅額,進項稅額的,可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這個文件不再強調年應稅銷售額這個“硬杠杠”,而是抓住問題的實質,注重納稅人的實際表現,既拓展了一般納稅人的范圍,又考慮了企業實際情況,應該說是個非常大膽和創新的舉措。對廣大的商貿企業小規模納稅人來說,是個頗有含金量的政策。
3、時間到了1998年1月9日,由于當時的征管形式嚴峻,全國爆發的一系列偷騙增值稅的大要案件都是虛假注冊的小規模商貿企業所為,總局不得不收緊法繩。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在這一天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商業環節增值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字[1998]004號)。該文件稱,因財務核算是否健全在實際操作中很難衡量和把握,大量的小型商業企業以財務核算健全為標準被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增加了稅收管理的難度。鑒于商業環節異常納稅申報絕大部分發生在小型商業企業的一般納稅人中,為便于征收管理,減少收入流失,主管稅務機關應嚴格對一般納稅人的審查,對銷售額達不到規定標準的小型商業企業原則上不要以財務核算健全為由認定為一般納稅人,而應按小規模納稅人征稅。
摘要:以房地產開發項目為單位進行清算的土地增值稅改革能帶來土地市場的嬗變,能彌補地方政府的土地收入,能在某種程度上改變房地產的經營模式,卻不能增加普通住房的市場供應量與提升普通購房者的利益。
關鍵詞:增值稅
為了節約土地資源、降低房地產開發利潤、抑制投資、穩定房價,1820年德國最早開征了土地增值稅。之后,又有英、日等國相繼開征,然而,它的成長發展歷程并不向財產稅與所得稅那樣一帆風順,中間跌宕起伏,至今效果難以發揮。
我國自建國以來,對城市土地長期實行無償的指令性劃拔和無期限使用的管理制度。改革開放以后,隨著市場經濟因素的不斷擴大,以及非公有制經濟的快速發展,加速了房地產開發的進程,原有的無償使用國家土地的制度逐步向有償使用的方向轉化。
1987年,我國對城市土地使用制度做出重大改革,在深圳、上海、天津、廣州等城市試點,改過去的指令性計劃撥無償使用為有償出讓、轉讓制度,這對強化城市土地管理、促進城市土地的合理利用,充分發揮效益,保證城市有規劃地健康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然而之后出現的一些深層次問題如土地供給計劃性不強,成片批租的量過大、價格低;各地盲目設立開發區圈地,大量耕地被占用,開發利用率低;房地產市場機制不完善,市場行為不規范,炒風過盛直接影響了其作用效果。
為了增強對房地產開發、交易行為的宏觀調控,抑制土地炒買炒賣,保障國家的土地權益,規范國家參與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方式,增加財政收入,國務院于1993年12月13日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財政部于1995年1月27日頒發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決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在全國開征土地增值稅,這是我國開征的第一個對土地增值額或土地收益額征收的稅種,深圳市原本是最早實施對土地增值額征稅的城市,后來為了鼓勵、推動房地產行業發展,對這一稅種長期采取了政策性減免的做法。深圳市出于抑制過高房價,特別是高檔住宅上漲存在著暴利的可能和緩解普通商品房的市場需求很大,但是市場供給不足的矛盾,于2005年11月1日起恢復征收土地增值稅,目的是通過對高利潤的項目增加稅率,來引導和鼓勵更多的發展商多開發普通住房。但恢復征收一年以來,收效甚微。北京地稅局繼二手房開征土地增值稅后,從今年1月1日起,對新房中的普通住宅征收1%的土地增值稅。此前,普通住宅列在免征土地增值稅的范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