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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規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規范工作程序,提高規范性文件制定的質量,保證財政法規政策的統一性、權威性,根據局內各部門的職責分工,按照統一管理、協調配合、規范操作、保證質量的原則,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凡確定制定規范性文件項目;制定規范性文件,;審核協調政府其他部門起草的規范性文件中涉及財政稅收的條款等都必須遵守本規則。
第三條本局的規范性文件制定計劃,由局各有關科室報辦公室,經辦公室初審后報局長辦公會議審定。
第四條需經市政府批轉的財政規范性文件,由局有關科室負責起草送辦公室會簽,交由局長簽發后,報市政府審議批轉。
第五條其他規范性文件由局各職能科室負責起草,并征求有關單位意見后,送辦公室會簽后,由職能科室報局長或分管副局長簽發。
涉及全局性的規范性文件,職能科室送辦公室審核、協調后,報局長辦公會議審議,由局長簽發。
第六條局的規范性文件,由職能科室送辦公室一式五份,由辦公室報送蘇州市財政局、市政府備案,并按規定進行公示。
第七條規范性文件的修改,依照本規則的程序進行。
第八條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市政府法制辦和市政府各部門送交財政局征求意見規范性文件的草案,由局職能科室提出修改意見,經辦公室會稿后,報局長,或分管副局長簽發。
第九條規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由辦公室牽頭負責。各有關科室在主管業務范圍內進行清理,清理的初步結果報辦公室審核。清理結果的報告,由辦公室報局長辦公會議審定后,按照法定程序,對需要作廢的財政規范性文件,報市人大、市政府或以昆山市財政局名義,明令予以廢止。
第十條現行有效的規范性文件的匯編,由局辦公室負責統一編纂,并根據辦公自動化的要求,建立財政法規數據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