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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水利專題研究成果驗收管理,提高專題研究水平,促進專題研究成果轉化和應用,根據《水利前期工作項目計劃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水利專題研究為利用水利部水利基建前期工作經費(包括預算內資金和國債投資)安排的專題研究項目,適用于水利專題項目研究成果的驗收。
第三條水利專題研究成果驗收的依據是經批準的項目任務書、年度基建前期項目投資計劃,以及項目執行過程中的各有關文件和其他相關的規范、規定、標準。
第四條驗收工作堅持程序規范、認真負責、科學求實的原則,組織專家對項目實施情況和成果質量進行全面、系統、客觀、公正的評價。
第五條水利專題研究成果驗收工作由水利部規劃計劃司會同政策法規司、國際合作與科技司歸口管理,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重大問題研究處理等工作,委托水利部有關單位具體組織驗收。
水利部綜合性水利政策和法規建設前期專題研究成果驗收工作由政策法規司負責組織。
水利部科技創新項目和水利標準化項目的成果驗收工作依據相關管理辦法,由國際合作與科技司負責組織。
第二章驗收條件
第六條項目承擔單位完成專題研究工作,并組織專家內部評審,經項目主管單位審核后,向水利部報送項目成果等驗收材料,提出驗收申請報告。
第七條驗收申請報告內容包括:
1、項目驗收申請表(見附表1);
2、項目研究成果報告;
3、項目工作總結報告(見附表2);
4、項目任務書及批準文件;
5、項目投資計劃下達文件及項目執行過程中的有關文件;
6、內部評審材料;
7、項目資金使用情況表(見附表3)。
第八條經組織驗收的單位對驗收申請單位報送的材料進行初審,材料齊備,工作深度符合要求,安排驗收。
第三章驗收程序及內容
第九條驗收程序。
1.組織驗收單位成立由五名(含五名)以上專家組成的驗收專家組,采用會議審查的方式進行驗收;
2.驗收專家組聽取項目承擔單位的匯報及答疑、組織討論,并提出驗收意見;
3.項目承擔單位人員不得參與本單位項目的驗收專家組。
第十條驗收審查內容
1.立項程序核查。按照前期工作項目管理規定,對項目立項程序、項目批復和計劃下達等文件進行核查。
2.工作內容及技術路線審查。根據批準的項目任務書及有關文件要求,對專題的研究工作內容、技術路線進行核查。
3.研究成果審查。參考國內外的相關研究成果,結合專題研究的任務和要求,針對項目的研究領域和專業方向,對研究成果進行審查。
4.項目經費使用核查。根據項目投資計劃及有關文件,對項目經費使用情況進行核查。
5.在對立項、技術路線、成果、經費使用情況等內容進行核查(審查)后,提出驗收結論意見及驗收報告(見附件4)。
第十一條驗收專家組成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1.具備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職稱;
2.熟悉驗收項目的專業領域,并具有較高的理論水平和豐富的實踐經驗;
3.工作堅持原則,認真負責,責任心強。
第四章驗收評價
第十二條水利專題研究項目存在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通過驗收。
1.未完成批準的《項目任務書》及有關文件規定的工作任務;
2.提供的驗收文件、資料不真實;
3.未經同意變更《項目任務書》中的研究目標、內容、技術路線;
4.不能通過驗收的其他情況。
第十三條未通過驗收的項目,由組織驗收單位提出修改或補充意見,交項目承擔單位補充研究,限期完成后重新履行驗收手續。
第十四條通過驗收的項目,由組織驗收單位負責在一個月內將項目驗收報告及全部成果資料整理歸檔報規劃計劃司和國際合作與科技司,并進行水利科技成果登記,建立科技成果數據庫。
第十五條項目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識產權歸屬水利部。水利部根據項目情況實行成果共享或推廣應用,涉及國家秘密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六條項目成果驗收所需各項支出費用,由項目承擔單位負責。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水利部規劃計劃司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