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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根據《*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和《*市國家建設項目審計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審計機關按照法定的職權和程序,對政府投資項目的竣工決算獨立實施審計監督。
第三條政府投資項目竣工決算實行必審制。未經竣工決算審計的項目,有關部門不得辦理竣工驗收手續。
第四條被審計單位應當配合審計機關工作,向審計機關提供該項審計工作所需要的辦公場所等工作條件,如實反映情況,按審計機關的要求提供與審計事項相關的資料,不得拒絕、阻礙審計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五條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向政府投資項目業主單位下達投資計劃時,應將批準文件同時抄送同級審計機關。
第六條政府投資項目竣工決算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執行項目法人制、項目資本金制、項目招投標制、項目經濟合同制、項目監理制等制度的情況以及建設單位內控制度的設置和落實情況;
(二)項目投資及預算或概算的執行情況;
(三)資金來源及保證程度;
(四)建筑安裝工程、設備投資、待攤投資的核算是否正確,費用分攤是否合理,其他投資支出是否真實、合法,稅費計繳是否正確、足額;
(五)建設收入的來源、分配、上繳和留成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
(六)工程價款結算和工程決算情況;
(七)交付使用資產情況;
(八)尾工工程投資情況;
(九)竣工決算情況;
(十)投資效益情況;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審計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審計機關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相關建設單位(含項目法人)及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采購、供貨等單位與政府投資項目直接有關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八條政府投資項目竣工決(結)算審計在建設工程質量驗收通過后,正式竣工驗收前進行。
第九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質量驗收通過后,及時向審計機關提請竣工決(結)算審計。
第十條政府投資項目竣工決算審計實行計劃管理。所有政府投資項目竣工決算審計,都必須納入審計機關年度政府投資項目審計計劃并登報公告。
第十一條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實施單位應當按照審計機關規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與政府投資項目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并對其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承擔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施工、采購、監理、設計等單位應當協助審計取證工作。
第十二條審計機關接到建設單位提請竣工決算審計申請后,應及時組織審計力量開展審計。在確保審計質量的前提下,提高審計工作效率。
第十三條審計機關實施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可以組織具有政府投資項目審計資格的社會中介機構或聘請具有與審計事項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參與審計。選擇社會中介機構應引入招投標機制。審計機關應當對審計結果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四條除審計機關實施審計的項目外,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資格的社會中介機構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竣工決算審計。
接受委托的社會中介機構應當按第六條規定的具體審計內容,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審計,其審計結果報告應當報送審計機關進行審查。未經審計機關核準的,不得作為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工程價款結算的依據。
社會中介機構在審計中發現有關違法違紀情況的,應當向審計機關或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審計機關在審計中發現下列與項目財務收支有關的情況的,應當通報有關主管部門予以調查,必要時應當協助調查:
(一)違反規劃、土地、拆遷、招標投標、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的;
(二)建設資金籌集涉及非法集資、攤派或收費行為的,以及建設資金被轉移、侵占或挪用的;
(三)勘察、設計、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不具備相應資質的;
(四)未有效實施工程質量管理的;
(五)其他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處理的違法違紀行為。
第十六條審計機關實施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應當依法出具審計意見書;依法需要給予處理的,應當作出審計決定書。審計機關認為依法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處理的,應當作出審計建議書,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七條審計機關應當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結果。
審計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向社會公布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結果。
第十八條被審計單位違反審計法的規定,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被審計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責任。
第十九條接受、使用社會捐贈的公益性建設項目,審計機關可以參照本規定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十條本規定由*市審計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