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政府行政負責人問責細則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強化行政責任,促進行政領導依法行政,恪盡職守,提高行政效能和工作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參照《*省人民政府關于省人民政府部門及州市行政負責人問責辦法》,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縣直國家機關(包括各辦、局)和各鄉鎮政府領導班子正副職(以下簡稱行政負責人),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或者履行職責不到位,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依照本辦法問責。
第三條問責應遵循權責統一、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實事求是、公正公平、有錯必究、追究過錯與崗位責任相適應、問責與改進工作相結合、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問責的范圍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問責:
(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二)獨斷專行、決策失誤;
(三)濫用職權、違法行政;
(四)辦事拖拉、推諉扯皮;
(五)不求進取、平庸無為;
(六)欺上瞞下、弄虛作假;
(七)態度冷漠、作風粗暴;
(八)鋪張浪費、攀比享受;
(九)暗箱操作、逃避監督;
(十)監管不力、處置不當。
第三章問責方式
第五條行政問責的方式為:
(一)誡勉談話;
(二)取消當年評先評優資格;
(三)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四)責令公開道歉;
(五)通報批評;
(六)調整工作崗位;
(七)停職檢查;
(八)勸其引咎辭職;
(九)責令辭職;
(十)建議免職。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單獨適用或者合并適用。采用前款第(六)項至第(十)項問責方式,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規定的程序辦理。
被問責的情形構成違紀、政紀應追究紀律責任的,由縣紀委、縣監察局立案查處。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條根據被問責情形的情節、損害和影響,決定問責方式。
(一)情節輕微,損害和影響較小的,對行政負責人采用誡勉談話、取消當年評優資格、責令作出書面檢查的方式問責;
(二)情節嚴重,損害和影響較大的,對行政負責人采用責令公開道歉、通報批評、調整工作崗位、停職檢查的方式問責;
(三)情節特別嚴重,損害和影響重大的,對行政負責人采用勸其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建議免職的方式問責。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問責:
(一)一年內出現兩次以上被問責的;
(二)在問責過程中,干擾、阻礙、不配合調查的;
(三)打擊、報復、陷害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有關人員的;
(四)采取不正當行為,拉攏、收買問責調查人員,影響公正實施問責的。
第八條發現并及時主動糾正錯誤、未造成重大損害和影響的,可從輕、減輕問責。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問責:
(一)因下級以及有關人員弄虛作假,致使難以作出正確判斷,造成未能正確履行職責的;
(二)因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內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體、詳細、明確規定或要求,無法認定責任的;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難以履行職責的。
第四章問責程序
第十條通過以下渠道反映有本辦法第二章規定情形的,由縣監察局進行初步核實。
(一)縣委和上級機關及其領導的指示、批示和通報;
(二)縣長、副縣長、縣長助理、調研員、副調研員提出的意見建議;
(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提出的問責建議;
(四)行政機關、監督機關、審計機關或司法機關提出的問責建議;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檢舉、控告、投訴;(提倡署名舉報,對署名舉報件應列為密件管理,為舉報人做好保密工作。)
(六)巡視(巡查)、工作檢查或工作目標考核中提出的問責建議;
(七)新聞媒體曝光的負面事件;
(八)其他渠道反映。
經初步核實,反映的情況存在,向縣人民政府提出書面建議,經縣人民政府主要領導批準后,啟動問責程序。
第十一條問責程序啟動后,可由縣政府辦負責協調縣監察局、縣人勞局、縣審計局、縣政府法制辦及有關部門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核實。
被調查的行政負責人應當配合調查。阻撓或干預調查工作的,調查組可以按照省管干部任免程序的有關規定,提請暫停其職務。
調查組應當聽取被調查的行政負責人的陳述和申辯,并進行核實,如其成立,應當采納。不得因被調查人申辯而從重問責。
第十二條調查核實工作一般應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重大復雜的事項,經批準,可以延長15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調查結束后,問責調查組要根據調查情況,對應追究責任的,及時將調查結果和處理建議報縣人民政府,由縣人民政府經過討論后作出問責決定。
第十四條問責決定書應當自作出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送達,并告知被問責人享有的權利。
問責情況應及時告知提出問責批示、建議的有關單位或個人。
第十五條行政負責人如對問責處理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處理決定起15個工作日內向縣人民政府申請復核。
在復核期間,行政問責處理決定不停止執行;復核中發現處理錯誤,應當及時糾正。
第十六條縣人民政府收到被問責人的申訴,應當組織相關部門進行復議、復查,在3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一)問責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問責方式適當的,維持原決定。
(二)問責認定事實基本清楚,但問責方式不當的,變更原決定。
(三)問責認定事實不清楚、證據不確鑿的,撤消原決定,并在一定范圍內澄清事實、恢復名譽。
第十七條調查組成員與被調查的行政負責人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應當依法回避。調查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作出的調查結論與事實出現重大偏差,致使縣政府作出錯誤的問責決定,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縣政府辦負責實施問責辦法的組織協調,縣監察局具體承辦,縣人勞局、縣審計局、縣法制辦及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第十九條各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直所屬部門可以參照本規定,對鄉鎮人民政府及部門所屬站所的行政負責人進行問責。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