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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準確識別和正確使用干部,激發各級領導干部的工作積極性,維護干部的正常權益,在實行領導干部淘汰制度過程中應嚴肅、慎重。要明確領導干部“下”的標準,嚴格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程序調整不稱職、不勝任現職的領導干部。
要明確規定不稱職、不勝任領導干部的認定標準
應以《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的黨政領導干部應具備的基本條件、《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黨政領導干部考核工作暫行規定》中評定是否稱職的條件為主要依據。近幾年,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實踐中,全國各地都進行了確定不稱職、不勝任領導干部標準的探索。歸納起來,下列做法是切實可行的:
完善考核制度,通過考核認定不稱職、不勝任領導干部。一是在年度考核或屆中、屆滿考核中,民主測評不稱職票超過30%;二是實行末位淘汰,在年度考核或其他考核中,對綜合排名在后的領導干部,即相形見絀者,確定一定的比例(通常為3%);三是所在單位任期目標責任制綜合考核不達標的。
加強和完善平時管理,對于在重大問題、重點工作中失職者認定為不稱職領導干部。此類失職主要包括:一是對上級組織下達的重點工作,在無重大特殊或意外情況下,在規定的時間范周內未完成工作任務的;二是屬于“一票否決”的工作被否決后,作為第一責任人的正職和分管該項工作的副職;三是對領導班子嚴重不團結應承擔主要責任者,或領導班子成員之間鬧不團結造成不良影響的主要責任者;四是重大事項不經科學論證,盲目決策或違反決策程序擅自決策而給國家或集體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主要責任者;五是對應在本單位、本地區解決的問題,由于解決不及時或不負責任推諉扯皮,造成所在單位或地區群眾集體上訪或聚眾鬧事,在社會造成嚴重影響的主要責任者;六是在急難險重任務和事關人民生命財產安危時畏縮不前,臨陣脫逃或由于作風飄浮,工作不負責任,致使轄區內發生重大惡性事件,造成重大影響的主要責任者;七是不服從組織安排,在規定期限內拒不到崗的。
實行民主評議干部,對于群眾公認程度差者認定為不稱職領導干部。通過對于部實行民主評議和任前公示等制度,增強干部工作的透明度,強化對干部的群眾性監督,全面了解干部的群眾公認程度,把群眾是否滿意、是否信任作為干部任免的重要條件,把群眾公認程度差者認定為不稱職領導干部。
加強廉政制度建設,對于有以權謀私行為,存在不廉潔問題的,認定為不稱職領導干部。
要明確規定不稱職、不勝任領導干部的認定程序
積極探索不稱職、不勝任領導干部對象提出的方式和渠道。不稱職、不勝任領導干部的提出主要通過年度考核,屆中、屆滿和平時的考核,民主測評和民主評議,紀檢監察機關及其他有關部門的建議等渠道。
對不稱職、不勝任領導干部對象要全面考察。認定不稱職領導干部應堅持走群眾路線,由組織人事部門采取民主測評、個別談話、座談、走訪等形式,全面準確地了解考察對象的情況,并針對有關問題進行專項調查。對考察對象要形成書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應準確、全面、清楚地反映考察對象的情況。
對不稱職領導干部要按程序認定。對不稱職領導干部的認定,應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黨委集體討論研究決定。
對調整下來的干部要進行跟蹤管理,從思想上、政治上、生活上關心和幫助他們,及時準確地掌握他們的情況,幫助他們不斷進步。經考核符合提拔條件的干部,及時提拔,重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