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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機關各職能廳、室、司、局規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加強對規范性文件的管理,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規范性文件,是指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以下簡稱“民航總局”)機關各職能廳、室、司、局(以下簡稱“職能部門”),為了落實法律、法規、民航總局規章和政策的有關規定,在其職責范圍內制定,經民航總局局長授權由職能部門主任、司長、局長簽署下發的有關民用航空管理方面的文件。
第三條職能部門制定規范性文件,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和民航總局規章的規定,不得與法律、法規和民航總局規章相沖突。
規范性文件與法律、法規和民航總局規章沖突的內容無效。
第二章規范性文件的種類
第四條規范性文件包括管理程序、咨詢通告、管理文件、工作手冊、信息通告。
第五條管理程序(英文為AviationProcedure,簡稱AP),是各職能部門下發的有關民用航空規章的實施辦法或具體管理程序,是民航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從事管理工作和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從事民用航空活動應當遵守的行為規則。
第六條咨詢通告(英文為AdvisoryCircular,簡稱AC),是各職能部門下發的對民用航空規章條文所作的具體闡述。
第七條管理文件(英文為ManagementDocument,簡稱MD),是各職能部門下發的就民用航空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項作出的通知、決定或政策說明。
第八條工作手冊(英文為WorkingManual,簡稱WM),是各職能部門下發的規范和指導民航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具體行為的文件。
第九條信息通告(英文為InformationBulletin,簡稱IB),是各職能部門下發的反映民用航空活動中出現的新情況以及國內外有關民航技術上存在的問題進行通報的文件。
第三章規范性文件的立項
第十條民航總局各職能部門應當擬訂規范性文件的年度制定計劃,并經本部門主任、司長、局長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規范性文件年度計劃應當包括項目類別、項目名稱、起草單位、負責人和預計完成日期等。
第十二條各職能部門可按照實際需要在計劃外制定規范性文件,但需經本部門主任、司長、局長批準。
第四章規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
第十三條各職能部門制定規范性文件應當指定專人或成立起草小組(以下統稱“起草人”)具體負責起草工作。
起草人應當對規范性文件所涉及的主要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咨詢,擬定編制大綱,經有關職能部門主任、司長、局長批準后進入起草階段。
第十四條草案完成后,起草部門應當通過書面形式廣泛征求有關職能部門、行政管理相對人或者專家的意見。
第十五條對于涉及疑難、重大問題的規范性文件草案,起草部門應當召開相關人員參加的座談會或者論證會,必要時應當召開聽證會,聽取各方意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可根據需要召開多次。
第十六條規范性文件經起草部門根據各方意見進行修改定稿后,由主任、司長、局長簽署下發。
第十七條規范性文件起草過程中爭議不大的,各職能部門可以根據需要簡化制定程序。
第十八條規范性文件的修訂和廢止,參照本章的規定辦理。
第五章規范性文件的公布
第十九條規范性文件經職能部門主任、司長、局長簽署后應當予以公布。其中,涉及行政管理相對人的規范性文件應當在民航總局網站上公布或者以其他方便公眾周知的途徑及時公布。
第二十條規范性文件應當按照統一的版式印刷。印刷版式要求見附件二、附件三。
第二十一條AP、AC的編號,由文件種類英文簡稱、所屬規章編號、職能部門英文代碼(見附件一)、年份、順序編號以及修訂序號等依次排列組成。
第二十二條MD、WM、IB的編號,由文件種類英文簡稱、職能部門英文代碼、年份、順序編號依次排列組成。
第二十三條各種規范性文件用封面字體不同顏色加以區別,AP為綠色字、AC為藍色字、MD為紫色字、WM為桔黃色字、IB為墨綠色字。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制定部門應當定期對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其修訂或者廢止結果應當及時公布。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由中國民用航空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自之日起30日后施行。1995年3月30日公布施行的《中國民用航空總局職能部門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規定》(民航總局令第40號)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