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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干部考察制度,落實群眾對干部考察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全面、準確地了解考察對象的情況,有效地防止考察失真、失實、用人失察失誤,根據《關于貫徹落實<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綱要>的實施意見》(浙委辦〔〕34號)的要求,進一步規范干部考察預告制,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干部考察預告制,是指干部主管部門在確定考察對象后,預先將考察工作的有關情況通過一定方式向群眾通告,以便群眾反映情況和監督干部考察工作的一項制度。
第三條考察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都應實行考察預告,預告內容主要包括考察任務,考察對象基本情況,考察組駐地及聯系電話,考察時間、組織部門監督電話等。
第四條考察預告可視不同情況,采用張榜預告、書面通知預告、開會預告和新聞媒體在考察對象任職所在地預告;考察部門領導干部可采用張榜公告等形式在考察對象所在部門或系統進行預告。對任現職不滿一年的,還應在原工作單位進行預告。考察預告一般應在考察前1—3天進行。
第五條考察預告程序:
(1)按照規定程序,確定考察對象;
(2)通知考察對象工作所在地單位和黨委(黨組),以一定方式進行預告;
(3)受理群眾反映和舉報。
第六條在考察預告及考察工作期間,任何個人和單位可通過來信、來電、來訪等形式,向考察組或干部監督機構反映考察對象的有關情況和問題。以個人名義反映的提倡署報本人真實姓名。以單位名義反映的應加蓋公章。反映情況者反映問題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不得故意向考察組提供虛假情況。
第七條考察對象要正確對待考察預告工作,主動配合考察組核實有關情況,不得對考察組了解情況設置障礙,更不允許對反映情況的群眾,打擊報復。對設置障礙和打擊報復者,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八條對群眾反映的情況,考察組要在考察工作中加以認真調查核實。對署名、來訪反映和舉報,考察組應在了解清楚情況后向反映者作出反饋。對群眾反映的重大問題要及時匯報。考察組要嚴格遵守干部工作紀律,做好對群眾反映的情況及反映人的保密工作,自覺接受群眾對考察工作的監督。如發現考察組存在與考察工作紀律相違背的行為,組織人事部門應按有關紀律規定嚴肅處理。
第九條實行干部考察預告制要與干部考察責任制、干部任前公示制等相關制度有機結合,配套推行。
第十條本試行辦法自頒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