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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進一步加強財政、財務管理,確保機關運轉協調,廉潔高效,特作如下規定:
一、全體干部職工要發揚艱苦樸素、勤儉節約的光榮傳統,堅持“量入為出、適度從緊”的積極財政政策,嚴格控制支出,管好用活財政資金,集中財力辦大事、辦實事,確保干部職工福利的兌現。
二、鄉財政所要及時向黨委、政府主要領導如實提供收入情況,所有支出由鄉長“一支筆”審簽,黨委書記審核。
三、專項資金專項使用,任何人不得隨意改變資金用途和性質。
四、除計生辦設置專職報賬員外,鄉政府、農業服務中心、企辦室、財政所統一設置報賬員(由財政所派人兼任),所有收支由會計核算中心做好賬務并歸檔處理,做到原始憑證合法,支出用途合規,有具體經辦人、單位負責人和審批人簽字。鄉財政所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支出審核,對無預算以及不符合制度規范的開支,不得辦理報銷。
五、機關工作人員因急事需在財政所借現金的,必須由黨政主要領導同時審簽后方可辦理。
六、機關職工應加強用水、用電的節約,辦公室電話費每月控制在200元以內,超出部分由辦公室主任負責。
七、辦公用品購置和材料打印統一由辦公室承辦,交黨政主要領導審核后,由財政所統一按月結算。
八、嚴格控制機關接待生活費用,鄉機關來客原則上在機關食堂就餐,由黨政主要領導審簽用餐單,鄉財政所統一安排。外來客人原則上控制在每人10?D15元以內包干使用。
九、機關工作人員外出學習、開會、出差等,一律由辦公室根據通知記錄出具證明,因領導審簽后方可按標準報銷差旅費。駐村車船費根據所處地理位置的遠近包干使用(標準另行制定),上下班所發生的車船費不能作為差旅費報銷。如遇突擊性工作或處置突發事件等,按主要領導的安排予以報銷。
十、確因工作需要,需在鄉機關以外招待客人的,必須請示黨政主要領導同意后方可接待,同時由經辦人先行墊支全部費用,在五天以內將所發生的費用完善手續并注明事由后交領導審簽,凡未經黨政主要領導審簽同意的開支,一律不予報銷。
十一、禁止一切“簽單”消費,本著“誰經辦誰負責”的原則辦理,確需統一購買的,經請示黨政主要領導同意后,由財政所派專人購買并結算。
十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白條收費、座收座支,否則,一經查實將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