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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建筑與環境設計規劃管理工作,改善城市景觀與城市形象,提升城市環境品質,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標準、規范,結合本市的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新建高層建筑必須在基地范圍內的主要道路一側或道路交叉口處設置廣場,廣場上建筑物退讓道路邊線的距離應在《長沙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試行)》(以下簡稱《技術規定》)的基礎上增加不小于5米的退讓距離,廣場的面積按下表要求控制:
第三條用地性質為C、R類兼容用地的,除單棟建筑外,應明確用地面積比例,商業區與住宅區應分區域設置,并分區域核算主要技術經濟指標。
第四條住宅區應根據用地情況集中配套設置獨立的商業建筑。住宅區內設置的臨街商業建筑,其商業服務總建筑面積占整個住宅區總建筑面積的比例按I類地區6%、其它地區4%控制,商業內街不計入上述指標。(公共服務設施按《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配套)。
臨城市主次干道(道路規劃路幅≥30m)的多層住宅一般不得設置底層商業門面。
當臨街商業建筑退讓城市主次干道(道路寬度≥30m)大于20米時(道路綠化控制線除外),在滿足國家規范及《技術規定》的前提下不受前兩款的限制。
第五條臨街商業用房連續長度超過80米時,宜設置不小于2.5米寬的騎樓。騎樓按50%的面積計入密度,且不計算總建筑面積和容積率。
第六條項目建設應考慮城市交通設施的承受能力。所有建設項目在選址定點、方案設計等各個階段應包含交通影響分析方面的內容。大中型建設項目應編制建設項目交通影響的評價報告,與方案一并審查。交通影響評價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七條所有高層建筑、主要的公共建筑及用地面積不小于1公項的住宅區,必須進行環境設計審查。審查通過的環境設計作為規劃驗收的依據。
第八條住宅區內需配套的道路、綜合管線、綠化、停車場、垃圾站、公廁、配電間等,應與小區建設同步設計、同步報建、同時驗收并投入使用。
第九條對高層建筑、城市主次干道(道路規劃路幅≥30m)、城市重要地段及風景名勝區內的已建建筑需進行外裝修改造的,需報三套以上方案供審查。經審定后方可申請辦理開工手續。
第十條地下車庫、地下設備用房(配電間、水泵房、地下水池、空調機房等)、地下交通用房(樓梯間、電梯間及前室)不計入容積率指標,但作為其他性質使用的地下空間均應計入容積率指標。
第十一條各類民用建筑(有配套地面停車的別墅和聯排底層住宅除外)地面停車位(含底層架空層停車位)占總停車位的比例不應超過30%,實行人車分流的小區,應設置地面訪客車位。
地面停車宜集中布置。臨出入口處宜設置不少于10個地面停車位,地面停車位宜鋪砌植草磚,停車位之間宜種植喬木。
第十二條已建成住宅區一般不得加層或擴建。
第十三條成片、成組的多、低層居住建筑一般應采用全坡屋頂。
第十四條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的臨道路廣場或集中綠地,一般應設置環境小品。
第十五條建筑基地臨城市道路部分不得修建實體圍墻,可以花臺、綠地綠籬等作為用地邊界的隔離帶。因使用功能等特殊原因確需修建圍墻的,需按程序報批,并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圍墻退讓道路邊線1.5米以上,且圍墻邊至道路邊線需設置綠化帶。
(二)、圍墻為通透式,且高度不超過1.6米。有特殊要求需建封閉式圍墻的,圍墻高度一般不得超過2.2米,并應對其飾面及外觀進行美化處理。
第十六條建筑物底層的架空開放空間作為永久性全天候的公共活動場地或實施綠化的,其面積不占用容積率指標,不計入綠地總面積,可不計入建筑總面積。
架空開放空間不得封閉,不得改變使用性質。為住戶提供服務的樓梯間、門廳等服務用房不計入公共開放空間。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可在規定容積率的基礎上,批準該建設工程增加相當于架空面積50%的建筑面積。住宅區內的架空開放性空間凈高,多層建筑不得小于3.0米,高層建筑不得小于4.5米。
第十七條所有高層公共建筑及在城市重要地段和城市主次道路兩廂的新建建筑各階段的設計文件必須提供效果圖。需設置廣告、招牌的,在效果圖上應一并考慮。
第十八條配電間、泵房、鍋爐房等附屬設施,應盡量組合設置于建筑物內。確需單獨建設的,不得臨城市道路設置。如有空調冷卻塔,其位置應在設計圖中予以明確。
第十九條公寓式寫字樓有關規劃指標按住宅要求控制。
第二十條縣(市)城市規劃區內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自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