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名牌產品管理制度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第一條為實施名牌戰略,加強**市名牌產品的培育、保護和管理,提高我市產品的質量和市場競爭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及國務院《質量振興綱要(19**—20**年)》,《關于進一步加強產品質量工作若干問題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市名牌產品是指產品實物質量在市內同類產品中處于領先地位、市場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業前列、用戶滿意程度高、具有較強市場競爭力的產品。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的**市名牌產品的申報、推選、評定等活動。
第四條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市名牌產品實施監督管理??h(市)、區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和市級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本部門**市名牌產品的申報、推薦等管理工作。
**市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名推委)負責組織實施**市名牌產品的評定工作,下設辦公室(設在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具體負責市名推委的日常工作。
第五條**市名牌產品的申報、推選、評定工作,以市場評價為主,堅持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由企業自愿申請,不收費用,不實行終身制。
第六條申報**市名牌產品,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產品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規定;
(二)產品設計先進,性能可靠,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先進的企業標準組織生產,實物質量在市內同類產品中處于領先地位;
(三)產品適應市場需求,具有較高的市場占有率,較強的市場競爭能力,經濟效益好,有較高的知名度;
(四)產品質量長期穩定,連續兩年在國家、省、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的監督檢查中均為合格,出口商品檢驗合格,未發生重大質量責任事故;
(五)企業質量管理體系健全,實行全面質量管理,通過質量體系認證或產品認證并有效運行;
(六)企業具有先進可靠的生產和技術裝備,較強的技術創新能力和新產品開發能力;
(七)企業具有完善的計量檢測體系和計量保證能力;
(八)企業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務體系,用戶滿意程度高。
第七條下列產品不能申報**市名牌產品:
(一)未經加工的產品;
(二)嚴重虧損的產品;
(三)生產過程污染嚴重的產品;
(四)列入生產許可證、強制性產品認證及計量器具制造許可證等管理范圍而未獲認證的產品。
第八條**市名牌產品評定程序:
(一)企業填寫《**市名牌產品申報書》,持有關證明材料,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市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各地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市行業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對符合條件的向市名推委辦公室推薦。
(三)市名推委辦公室對推薦材料進行審查后,將審查意見及申請材料分送市名推委相應的專業委員會。
(四)市名推委專業委員會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同時采取用戶跟蹤、消費者評價、市場調查、監督抽查、重點考察等形式征求意見,提出評價意見和初選名單,提交市名推委。
(五)市名推委根據評價意見和初選名單,召開全體會議進行綜合評定,初步認定**市名牌產品名單,并向社會公示。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內向市名推委提出異議。經裁定異議成立的,原評定無效。
(六)經公示后無異議的,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市名牌產品”稱號,頒發證書、獎牌,并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市名牌產品每年評定一次,有效期為3年。在有效期內,企業可在產品包裝、使用說明等有關材料以及產品廣告宣傳中使用**市名牌產品稱號和標志,但必須注明獲得稱號的年份和有效期。
第十條**市名牌產品有效期滿后要續期的,應在期滿前90日內按原申報程序申請確認。超過有效期未重新申請或重新申請未獲通過的,不得繼續使用**市名牌產品的稱號和標志。
第十一條**市名牌產品在有效期內可免于市內組織的質量檢驗,在質量指標考核中按優等品統計,可以申報**質量管理獎;可按產品銷售額的1%提取獎金,并允許稅前扣除。
第十二條對已獲得**市名牌產品稱號的產品,市名推委要擇優推薦申報中國名牌、**名牌產品。獲得中國名牌產品稱號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人民幣300萬元;獲得**名牌產品稱號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人民幣30萬元。獎勵資金來源,縣(市)、區企業,由市及縣(市)、區兩級財政和企業各承擔三分之一;市級以上企業,市財政與企業各承擔一半。企業承擔部分,可在稅前列支。獎金專項用于名牌產品的開發及相關費用。
第十三條**市名牌產品在有效期內,發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暫停直至撤消其稱號:
(一)多次發生消費者(用戶)投訴,確屬產品質量有問題的;
(二)產品質量水平下降的;
(三)經國家、省、市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的;
(四)企業發生重大質量事故的;
(五)產品本身當年出現虧損的;
(六)企業管理滑坡,不能保證產品質量的。
第十四條生產者和經營者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將與**市名牌產品相同或者相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名稱使用;
(二)用與**市名牌產品相同或者相似的文字、圖形作為產品名稱、包裝、裝潢等使用;
(三)在產品上使用與**市名牌產品相同或相似、并足以造成誤認標志的;
(四)公開詆毀、丑化**市名牌產品及其標志的。
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由相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和處理。
第十六條參與**市名牌產品評定工作的人員,應當為**市名牌產品所有人保守商業和技術秘密。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評定**市名牌產品的實施細則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施行本辦法前的有關規定,其內容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