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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學、民主的政府投資項目決策制度和組織實施程序,保證工程質量,提高政府投資效益,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20號)和《成都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我縣政府投資項目,包括使用國家、省、市、縣財政資金、國債資金、國外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國有資產存量轉讓、運營收益等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政府投資公司實施的項目以及多元投資主體的項目中,政府相對控股的項目,按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管理。
第三條政府投資項目的決策、管理和建設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一)嚴格實行民主、科學的集體決策;
(二)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和監管制度,確保工程質量和投資效益;
(三)遵循政企分開,嚴格實行投資、建設、運營管理“三分離”的項目管理體制。
第二章項目決策、評審制度
第四條政府投資項目嚴格實行計劃管理。編制投資計劃的依據是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城市規劃以及實際需要。
第五條項目的主要來源是各鎮、各部門及投資公司在上年10月30日前向縣發展和改革局、縣財政局提出的擬建項目情況表,由縣發展和改革局、縣財政局在年末根據下年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縣委、縣政府年度“惠民行動”目標提出的建設項目。項目可以是縣政府安排相關部門作了前期準備的,也可以是各鎮、各部門或政府投資公司認為應該建設的。
第六條項目建議書由項目業主提出,一般項目(投資額在500萬元以下,不含500萬元)報縣發展和改革局審批;大型項目(投資額在500萬元以上)由縣發展和改革局提出意見后報縣政府常務會決策;特別重大的項目以及對全縣經濟、社會和環境有重大影響的項目,在公開(公示或聽證)征求群眾意見的基礎上,由縣發展和改革局提出初步意見后報縣政府審定,最后提交縣人大常委會審議。超過縣本級權限范圍內的項目,按照規定程序上報市、省、國家審批。
第七條改建、裝修及投資額在200萬元以下的項目,可由縣政府指定相關鎮、部門擔當業主,其它項目由按現代企業制度建立的政府投資公司擔當業主。政府對項目的投資,原則上不再直接撥入到項目上,改為通過政府的投資公司向項目投資。
第八條實行項目評審制度,由*政府投資項目評審中心對政府投資項目的工程概、預、決(結)算進行評估及審查。
第三章項目的審批管理
第九條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程序為:項目建議書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初步設計審查、概算審批、施工圖設計審查、預算審批、下達年度投資計劃、竣工決算審核。
第十條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概算和年度投資計劃的審批由縣發展和改革局負責;初步設計和施工圖的審查,按項目性質分別由縣建設、水利、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工程預算審批由縣財政局負責;竣工決算的審核由財政局和審計局負責。
第十一條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由項目業主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編制,報縣發展和改革局審批。縣發展和改革局同時對項目的招標初步方案進行核準。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應包含涉及社會穩定的風險評估內容。
第十二條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文件必須由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編制,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第十三條工程概算由縣政府投資項目評審中心審查后報縣發展和改革局審批。概算總投資包括項目建設所需的各項費用,不得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審定的估算總投資的5%。凡概算總投資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估算總投資5%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必須重新報批。
因其他原因確需調整概算的,由項目業主報縣發展和改革局組織會審后批復。
第十四條項目完成規劃、征地、施工圖設計、三通一平等前期準備工作,建設資金落實,具備施工條件后,由項目業主報縣發展和改革局下達投資計劃。
第十五條政府投資項目經縣發展和改革局批準項目建議書或可研報告后,由項目業主或業主負責以公開招投標或比選形式,選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及材料、設備供應商。
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應按以下程序進行:招標事項核準-確定招標機構(委托招標適用)-制定招標文件-招標文件備案審查-招標公告-開、評標-評標報告備案-評標結果公示-定標-發出中標通知書-簽訂合同。
第十六條嚴格審批開工。縣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縣財政局批復的工程預算;
(二)縣規劃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縣建設局核發的施工許可證;
(四)縣發展和改革局下達的年度投資計劃;
(五)中標(中選)通知書和工程施工合同(建設單位應在招標文件以及合同中明確以審計結果作為價款最終結算依據)。
第十七條項目業主或投資公司以合同履約形式將項目資金按進度撥付給工程建設管理公司或施工單位,并監控資金使用、工程建設進度、規模、標準等。
第十八條工程竣工驗收后,進行工程竣工決算。決算編制依據是工程竣工圖紙、工程變更簽證及其他竣工資料。上述竣工文件(資料)必須經監理責任單位簽證認可。竣工決算報縣審計局審核。
第十九條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后,由工程建設單位移交給項目業主或投資公司。
行政、業務用房和純公益性項目直接交付使用單位。城市道路維護和改造由投資公司交付有關單位納入市政公用設施統一維護管理。
其他投資項目的運行管理由投資公司通過公開招投標選擇相應的項目運營管理公司負責管理。營利性項目招投標的主要指標是資產的保值和增值,上交利潤和管理費等;非營利性項目的主要指標是資產的安全性和政府補貼標準等。業主或投資公司以合同履約形式對項目運營管理公司的運營管理目標、標準、收益和其必須承擔的社會責任等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政府有關部門應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對項目的運營管理實施監督。
第四章資金管理
第二十一條政府用于固定資產投資的資金,年初由縣財政局和縣發展和改革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年度政府固定資產投資財政性資金來源報告》,報縣政府審查并作為安排當年政府固定資產投資的總量依據。
第二十二條用于投資的財政性資金的使用安排,由縣發展和改革局會同縣相關部門提出建議報縣政府審查。縣政府批準后,縣發展和改革局列入政府投資項目年度投資計劃,縣財政部門嚴格按照《財政基本建設支出預算管理辦法》和項目年度投資計劃進行預算支出管理。
第二十三條每年要對“政府擁有的各類資金中用于固定資產投資的部分”全年的收支使用情況進行決算,由縣財政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決算報告。
第二十四條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政府投資項目,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階段,必須出具經過金融機構和縣財政局和審計局審查的其他資金來源證明。此類項目的其他資金原則上必須與財政性資金同步按比例投入。
第二十五條盤活國有資產存量籌集的資金,包括國有資產變現的收入和以國有資產融匯的資金,要按照“集中管理、統一使用、突出重點”的原則進行運營,并納入全縣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管理。
國有資產存量盤活變現的收入和以國有資產融匯的資金,一部分交縣政府安排,一部分留作投資公司自主經營。投資公司留用部分也主要用于政府投資項目。
第五章項目監督
第二十六條政府各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縣發展和改革局負責監督檢查政府投資項目計劃的執行情況,并向縣政府報告計劃執行情況。縣審計局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對業主、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采購、供貨等單位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有關的資金真實、合法情況的審計,不受審計管轄范圍限制。縣監察局要依法對參與招投標活動的國家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監察。
未經竣工決算審計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有關部門不得辦理工程價款最終結算。
第二十八條建立政府投資項目稽察制度,成立縣政府投資項目稽察辦公室。由稽察室負責縣政府投資項目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具體按《成都市政府投資項目稽察辦法》執行。
第六章責任
第二十九條政府有關部門及工作人員應當按本辦法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和服務,恪盡職守,嚴格按程序操作。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由監察部門查處,追究部門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第三十條投資公司、項目運營管理公司必須依法經營。對違法違規行為,除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外,政府將對其實行市場禁入。
第三十一條中介機構在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進行評估中弄虛作假或評估意見嚴重失實的,根據其情節輕重,遵循中介機構管理辦法進行處理,并禁止其有限期甚至無限期從事政府投資項目的咨詢評估工作。
第三十二條政府投資項目發生重大質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外,并依法追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在項目審批、執行建設程序、干部任用和工程建設監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政府投資項目稽察辦公室及政府其他行政監督部門應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監督。對玩忽職守的,由監察部門負責查處,追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