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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加強政府對宏觀經濟的調控力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縣政府非稅收入的征收管理、資金管理、票據管理及監督檢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政府非稅收入,是指除稅收以外,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依法利用政府權力、政府信譽、國有資源、國有資產或提供公共服務、準公共服務取得,并用于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或準公共需要的財政性資金,主要包括:
(一)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政府性基金(資金、附加);
(三)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
(四)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
(五)國有資本經營收益;
(六)彩票公益金;
(七)罰沒收入;
(八)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
(九)主管部門集中收入;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政府非稅收入;
(十一)上述第(一)至第(十)項的利息收入。
上述項目屬應納稅范圍的,其依法納稅后的資金為政府非稅收入。
社會保障基金、住房公積金不納入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范圍。
第四條縣人民政府領導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工作,嚴格實施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省有關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推進政府非稅收入管理信息化建設,提高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效率。
第五條縣財政部門是政府非稅收入的主管部門,實施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具體規定;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的征繳、核算和監督管理;編制政府非稅收入預、決算;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的保管、發放、使用核銷、檢查等日常管理;履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職責。
縣財政部門下設非稅收入管理機構,負責政府非稅收入征收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二章征收管理
第六條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資金、附加)和罰沒收入應當依法設定和征收。
國有資產(資源)和公共資源(包括有限資源、帶有壟斷性經營牌照資源及其他政府管理的資源)的開發權、使用權、冠名權、廣告權、特許(壟斷)經營權等,應當按照《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招標(招租)、拍賣或掛牌方式有償出讓。
其他政府非稅收入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設定和收取。
任何機關、單位不得違法設定政府非稅收入的項目、范圍和標準,不得擅自將行政事業性收費轉為經營服務性收費,不得將國家已取消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轉為經營服務性收費收取。
第七條政府非稅收入項目,應當由法定執收單位依法征收或者收取。法定執收單位依法委托其他單位征收或者收取的,應當將委托協議書送縣財政部門備案。
政府非稅收入項目沒有法定執收單位的,由縣財政部門直接征收或者收取,也可以依法委托有關單位征收或者收取。
委托其他單位征收或者收取政府非稅收入的,委托單位應當對受委托單位的征收或者收取行為實施監督,并承擔該征收或者收取行為的法律責任;受委托單位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單位的名義征收或者收取政府非稅收入,并不得轉委托。
第八條執收單位應當依法征收或者收取政府非稅收入,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緩征、減征、免征。
第九條政府非稅收入實行收繳分離制度,由執收單位開票、銀行代收,禁止執收單位或者受委托單位當場收取現款。按規定可以當場收取的除外。
第十條縣財政部門應當公開選定政府非稅收入收款銀行或者農村信用社,并在選定的收款銀行或者農村信用社開設政府非稅收入匯繳結算賬戶,用于歸集、記錄、結算政府非稅收入資金。
對不具備委托銀行代收款條件的政府非稅收入,由縣財政部門核準,給予設立執收單位收入匯繳過渡賬戶,專門用于政府非稅收入收繳,不得用于執收單位支出。
執收單位不得擅自開設政府非稅收入過渡賬戶。
第十一條繳款義務人應當按照執收單位規定的時間、數額,到縣財政部門選定的收款銀行或者農村信用社將有關款項繳入政府非稅收入匯繳結算賬戶,不得逃避繳納義務。
第十二條執收單位或者受委托單位依法當場收取現款的,應當在縣財政部門規定的時間內,到縣財政部門選定的收款銀行或者農村信用社將所收款項全額繳入政府非稅收入匯繳結算賬戶。
執收單位或者受委托單位不得隱匿、轉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所收款項或者將所收款項存入政府非稅收入匯繳結算賬戶以外的賬戶。
十三條執收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向社會公布由本執收單位負責征收或者收取的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及其依據、范圍、標準、時限、程序,并報縣財政部門備案;
(二)在規定時間內向縣財政部門編報本部門、本單位政府非稅收入年度預、決算草案;
(三)依法向繳款義務人足額征收政府非稅收入;
(四)記錄、匯總、核對并向縣財政部門定期報告政府非稅收入收繳情況;
(五)縣政府及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資金管理
第十四條縣財政部門應當將政府非稅收入匯繳結算賬戶內的資金,按照收入級次和規定的類別定期劃解國庫或者財政專戶,不得拖延、滯壓、挪用。
第十五條對中央、省與市、縣分成的政府非稅收入,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分成比例和繳交級次,通過本級國庫或財政專戶繳交。不得截留或擠占中央和省的分成收入,各部門上下級之間不得直接對政府非稅收入實行集中、提取和分成。
執收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將政府非稅收入資金直接繳付上級執收單位或者撥付下級執收單位。
第十六條政府非稅收入按照下列方式納入財政統一管理:
(一)行政事業性收費,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和省物價局、財政廳公布的收費項目目錄,納入一般預算管理或者財政專戶管理;
(二)政府性基金和罰沒收入全額納入預算管理;
(三)其他政府非稅收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納入一般預算管理或者財政專戶管理。
第十七條政府非稅收入應當按照綜合財政預算管理的原則,納入統一的政府預算體系統籌安排。
除有規定用途或需補償征收成本支出外,政府非稅收入原則上不與執收單位的支出掛鉤,不結轉部門下年度使用。
第十八條政府非稅收入按照資金性質實行分類管理:對具有專項用途的政府非稅收入,實行預算編制專款專用的辦法,資金結余結轉下年度使用;用于執收單位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的收入,逐步實行收支脫鉤管理;政府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招標、拍賣等所取得的收入,除安排相應的手續費(傭金)和補償征收成本、管理費支出外,其余由政府統籌安排。
第十九條政府非稅收入安排的支出納入部門預算。
執收單位的基本支出,按照其職能、定員和部門預算核定的支出標準統籌安排;項目支出由縣政府及相關部門核定。
執收單位依法委托其他單位征收政府非稅收入的費用,通過部門預算安排。
第二十條各部門、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部門預算執行,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
第二十一條在國家、省未有明文取消征收項目、降低征收標準的情況下,政府非稅收入無故出現明顯下降,造成財政收入流失的,財政部門可根據收入減少的數額相應扣減有關部門支出。
第四章財政票據管理
第二十二條縣財政部門應當按規定建立健全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管理制度,統一管理政府非稅收入票據。
縣財政部門應當做好財政票據的保管、發放、核銷和稽查等工作。
第二十三條符合使用財政票據的部門(單位),應按照財務隸屬關系購領財政票據。財政票據由縣直部門(單位)和鎮(辦事處)財政所統一到縣財政局票據管理中心購領。
執收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財政票據領用、保管、繳銷、審核等制度,確定專人負責,保證票據安全。
第二十四條執收單位征收或者收取政府非稅收入,應當向繳款義務人出具由省財政廳印制的財政票據。
執收單位征收或者收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依法納稅的政府非稅收入,應按稅務部門的規定使用稅務發票。
不出具前款規定的財政票據或稅務發票的,繳款義務人有權拒絕繳款。
第二十五條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私自印制、偽造、轉借、轉讓、代開、買賣、銷毀、涂改、互相串用財政票據;禁止利用財政票據亂收費亂罰款或收取超出規定范圍和標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和罰沒財物;禁止使用非法財政票據。
如發生票據丟失,應及時在《惠州日報》登載聲明作廢,查明原因,寫出書面報告,并于事發后十五日內報縣財政局票據管理中心處理。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縣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非稅收入征收或者收取、匯繳、劃解、管理的日常監督、專項稽查,及時依法查處政府非稅收入管理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七條縣財政、審計、監察、物價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法定的職責,做好政府非稅收入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財政部門、物價部門、審計機關、監察機關依法進行調查或者檢查時,被調查、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拒絕、阻撓、拖延。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政府非稅收入管理中的違法行為,對重大違法行為的舉報,經查證核實,可以對舉報單位或者個人給予適當獎勵。財政、審計、監察、物價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法定的職責,查明事實,依法作出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十九條縣審計部門和各執收執罰單位主管部門的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將政府非稅收入納入經常性審計范圍,加強審計監督,確保政府非稅收入合法合規收繳和使用。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財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依據《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281號)、《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給予處理、處罰、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擅自設立政府非稅收入項目或者擅自變更政府非稅收入項目的范圍、標準、對象和期限的;
(二)對已明令取消、暫停執行或者降低標準的非稅收入項目,仍然依照原定項目、標準征收或者變換名稱征收的;
(三)緩收、不收政府非稅收入的;
(四)隱瞞、滯留、截留、挪用、坐收坐支政府非稅收入的;
(五)違反規定印制財政票據,轉借、串用、代開、偽造、變造、買賣、擅自銷毀財政票據,偽造、使用偽造的財政票據監(印)制章,以實施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的名義收取錢物,不出具任何票據以及管理不善,丟失毀損財政票據等違反財政收入票據管理規定的;
(六)違反《收費許可證》規定實施行政事業性收費的;
(七)違反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的規定收繳罰款的;
(八)不履行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職責,應收不收、應罰不罰,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
(九)不按照規定將行政事業性收費納入單位財務統一核算、管理的;
(十)不按照規定將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繳入國庫或者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的;
(十一)違反規定,擅自開設銀行賬戶的;
(十二)違反規定,將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用于提高福利補貼標準或者擴大福利補貼范圍、濫發獎金實物、揮霍浪費或者有其他超標準支出行為的;
(十三)不按照規定編制政府非稅收入收支計劃、單位財務收支計劃和收支決算的;
(十四)其它違反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財政部門及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政府非稅收入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