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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保證生活飲用水符合國家衛生標準,保障人民群眾的健康,根據《東莞市城市供水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簡稱二次供水),是指通過儲水設備和加壓、凈水設施,將自來水轉供用戶生活飲用的供水形式。
第三條本鎮范圍內二次供水及其衛生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鎮公用事業服務中心是二次供水衛生管理的主管部門。鎮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鎮的二次供水衛生管理工作。
第五條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必須符合國家或本市的衛生要求。二次供水設施必須按設計進行施工,不得與非生活飲用水管網相連接。
二次供水設施與水接觸的材質、涂料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第六條二次供水設施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對其進行清洗、消毒和調試。房屋竣工驗收時,應當包括對二次供水設施的竣工驗收。
二次供水設施經衛生行政管理部門驗收,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方可使用。
第七條房屋管理單位、房屋所有權人或其委托的管理單位(以下簡稱房屋管理單位)負責對二次供水設施的日常使用管理,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定專人負責二次供水設施的具體管理;
(二)保證使用的各種凈水、除垢、消毒材料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三)每季度對水箱清洗、消毒一次,并建立檔案;
(四)對凈水設施視凈水效果及時更換或者維護;
(五)配合衛生防疫機構抽檢水樣;
(六)保持設施周圍環境清潔;
(七)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對水箱加蓋、加鎖。
第八條房屋管理單位對直接從事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的工作人員(以下簡稱清洗消毒人員),應每年組織一次健康檢查,合格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發給健康合格證。
清洗消毒人員取得健康合格證的,方可上崗。
發現清洗消毒人員患有傳染病或者屬健康帶菌者,應當立即調離工作崗位。
第九條衛生防疫機構(或自來水公司)每半年應當對二次供水的水質檢測一次。
第十條禁止任何人毀壞二次供水設施以及其他有關設施、設備。禁止任何人進行污染二次供水水質的行為。
第十一條二次供水的儲水設備和加壓、凈水設施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要求或者受到人為和自然災害毀壞的,用戶有權要求房屋管理單位及時處理。用戶發現二次供水的水質受到污染的,有權要求衛生防疫機構及時處理。
第十二條本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由*鎮公用事業服務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