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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全省機關事業單位臨時聘用人員清理檢查工作的通知》(**政辦發[**]103號)精神,經市委、市政府同意,我市市直機關事業單位臨時用工實行社會化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本辦法所稱的臨時聘用人員,是指市直機關、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經市政府批準的“以錢養事”崗位和階段性中心工作或項目管理期間所必需使用的臨時人員,以及差額撥款、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在編制、人事計劃總量控制外確因工作需要所使用的臨時人員。
第二條機關事業單位臨時聘用人員實行社會化管理,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用工單位根據工作需要提出用工理由和數額,報市編辦審查,經市政府批準后,方可進行聘用。具體審查審批管理辦法由市編辦會同市人事局另行制定并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二)用工單位依據批準的數額聘用臨時工作人員,由用工單位提出用工條件,委托依法設立的人才、勞務中介服務機構(下稱派遣機構)選派。
(三)用工單位與派遣機構就臨時聘用人員的派遣崗位、人數、派遣期限、工資、福利、勞動保護、社會保險等問題協商一致,并簽訂派遣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四)派遣機構與臨時聘用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五)派遣機構將臨時聘用人員派遣到用工單位工作,派遣機構和用工單位按照派遣協議和勞動合同的約定履行職責和義務。
第三條派遣機構負責開展機關事業單位臨時聘用人員派遣業務,履行以下職責、義務:
(一)按照機關事業單位的要求,招聘臨時聘用人員,與被派遣者簽訂勞動合同。
(二)按時發放臨時聘用人員的工資,及時為每一位被派遣人員辦理養老、醫療、工傷、生育、失業保險(以下簡稱社會保險)。
(三)協助用工單位對派遣人員進行教育和管理。
(四)收集、整理并按時向政府有關部門移交臨時聘用人員檔案資料,為終止或解除合同的人員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手續。
(五)法律、法規和協議約定的其它義務。
第四條用工單位履行以下職責和義務:
(一)向派遣人員提供符合勞動保護規定的工作場所和條件,確定其工作崗位和工作內容。
(二)負責派遣人員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并提供工作所必需的培訓。
(三)協助派遣機構按照合同約定和國家有關規定處理被派遣人員工傷等事宜。
(四)負責對派遣人員進行年度考核并將考核材料按時移交給派遣機構。
(五)按協議規定向派遣機構劃撥派遣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費和派遣機構的派遣服務費。
(六)法律、法規和協議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五條派遣機構同臨時聘用人員簽訂、履行、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機關及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現有臨時聘用人員確需留用,要按照襄政辦發[**]89號文件規定,先與現有人員辦理解除用人關系手續,屬市政府批準可繼續使用崗位的,再辦理派遣手續。
第七條臨時聘用人員工資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執行。
第八條臨時聘用人員工資,屬市政府批準的機關及全額撥款事業單位“以錢養事”崗位或者其它臨時性崗位聘用人員,由財政部門按照市政府批準的使用臨時聘用人員崗位計劃核撥人員經費(具體標準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市人事部門另行制定)。差額撥款及自收自支事業單位臨時聘用人員經費由單位自理。
第九條臨時聘用人員辦理社會保險,按照國家有關企業人員社會保險規定執行。
第十條臨時聘用人員勞動保護、工作時間、休假加班等待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根據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暫行規定》(人發[**]118號)規定,機關事業單位臨時聘用人員人事檔案交由政府人事部門所屬的人才交流中心管理。按照臨時聘用人員或派遣機構委托,政府人事部門所屬的人才交流中心為其辦理人事。
第十二條臨時聘用人員按期繳納社會保險,并實行人事的,今后被機關事業單位錄(聘)用的,其臨時聘用工作時間可計算連續工齡。
第十三條臨時聘用人員合同終止或被解除勞動合同后,進入市場自謀職業。
第十四條市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對使用臨時聘用人員單位和派遣機構實行監管。對機關事業單位未經批準使用臨時聘用人員或不按要求實行社會化管理,經督促仍不改正的,市委、市政府將進行通報批評,并追究領導人責任。對使用臨時聘用人員單位不認真履行責任義務的進行檢查通報,督促整改。對不認真履行責任義務的派遣機構限期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注銷營業資格,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十五條國家和上級部門今后對機關事業單位臨時聘用人員管理有新的規定,本辦法與新規定不一致時,按新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