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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健全農村醫療保障體系和醫療救助體系,提高農民健康水平,緩解農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現象,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衛生部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和《*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試點工作原則指導意見》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由政府組織、引導、支持,農民以家庭為單位自愿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為主,共同抵御疾病風險的農民醫療互助共濟制度。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戶履行相應的繳費義務。
第三條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原則:
(一)與縣域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農民承受能力相適應的原則。
(二)政府引導支持、農民自愿參加的原則。
(三)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實行個人繳費、集體扶持和政府資助相結合及以縣為單位統籌的原則。
(四)解決農民群眾基本醫療服務,重點防止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原則。
(五)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實行大病統籌基金與家庭賬戶
相結合的管理原則。
(六)以收定支、收支平衡、適度保障的原則。
第四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推行和實施,列入縣政府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的工作責任目標,并納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
第二章參加對象及其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凡戶口在本縣的農業人口,均可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第六條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者享有以下權利:
(一)享受規定的醫藥費用補償。
(二)享受規定的醫療衛生保健服務。
(三)監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四)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提出建議和意見。
(五)了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相關政策規定。
第七條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者必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以戶為單位按時足額繳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個人承擔的費用。
(二)掌握并遵守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有關規章制度。
(三)積極配合醫療衛生單位做好醫療預防保健工作。
(四)妥善保管《*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證》和相關文書
及就醫與報銷憑證。
(五)檢舉揭發和抵制各種破壞、干擾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實施的人和事。
第三章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八條成立由縣長任主任,縣委、縣政府主管領導任副主任,縣委辦、政府辦、衛生、財政、民政、發展計劃、人勞、農林、計生、審計、文體廣電、藥監、扶貧、物價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縣合療委)。
縣合療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政策制定、工作指導與協調。
(二)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施方案、長期規劃、年度計劃的制訂和組織實施。
(三)管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對年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預決算情況進行審查。
(四)監督檢查相關部門和鄉鎮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政策、制度的執行情況并實施獎懲。
縣合療委各成員單位的具體職責是:
1、衛生部門負責全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的具體業務、醫療服務的監管和定點醫院資格的認定工作。
2、財政部門負責落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各項財政補助政策,負責新型合作醫療基金財政專戶管理工作。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縣級補助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及時、足額劃撥合作醫療基金,合理預算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的工作經費,確保其正常運轉。
3、民政部門負責“五保戶”、特困戶和其他無力繳納個人費用的農民的認定,并繳納應由其個人負擔的全部或部分基金,對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五保戶”、特困戶因患大病經合作醫療補助后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過高,影響家庭基本生活的,給予適當的醫療救助。
4、計劃部門負責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納入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目標,促進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與社會經濟協調發展,加強農村基層衛生機構基本建設。
5、農林部門要發揮工作優勢,做好推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宣傳工作,在堅持農民自愿的原則下,積極引導農民繳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
6、審計部門要加強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收支和管理情況的審計,檢查和糾正基金籌集、管理、使用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切實可行的審計意見和建議。
7、文體廣電部門負責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宣傳活動納入農村媒體宣傳計劃,做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新聞報道和宣傳工作。
8、藥監部門負責全縣藥品藥械市場的監督管理,保障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農民用藥安全有效。
9、物價部門負責醫療收費、藥品價格的監督管理工作,促進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良性運轉。
10、其它部門根據全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的需要,密切協作,共同做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
第九條縣合療委下設*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縣合療辦),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制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實施細則和具體規定,指導全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推行,向上級合作醫療管理機構報告運行情況,研究解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運行中的問題。
(二)利用多種形式,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宣傳教育工作,不斷提高全縣人民群眾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認識水平。
(三)定期公布全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使用情況,確保人民群眾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四)組織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業務培訓工作,不斷提高全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的規范化水平。
(五)檢查、指導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運轉情況,發現違規操作,及時進行處理。
(六)定期召開會議,布置工作任務,研究總結工作情況。
(七)完成縣合療委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十條設立*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中心(以下簡稱縣合療中心),與縣合療辦合署辦公,作為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具體業務的經辦機構,全額事業單位,副科級建制,編制8人,由縣衛生局代管。縣合療中心年辦公經費按參加合作醫療農民人均1.2元列入財政預算,由縣財政撥付。
縣合療中心的主要職責是:
(一)經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各項業務工作。
(二)嚴格按照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相關政策和標準,補償參
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農民的醫藥費用。
(三)編制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預、決算方案。
(四)負責與定點醫療機構補償資金的結算工作。
(五)監督、檢查、審核定點醫療機構的收費情況和服務質量。
(六)負責相應的配套服務及日常信息的統計和反饋。
第十一條各鄉鎮人民政府成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領導小組。由鄉鎮長任組長,主管副鄉鎮長任副組長,民政、財政、農業、計生等為成員。其主要職責是:負責轄區內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推行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協調;負責本轄區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農民的調查登記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政策的宣傳;負責轄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農民繳納部分的收繳、上解等工作。各鄉鎮應明確一名領導和干部具體負責此項工作。
第十二條各行政村成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小組,由村支書或村主任任組長,會計、婦女主任、村衛生所所長及農民代表為成員。其主要職責是:協助籌集合作醫療基金;收集、反饋有關合作醫療信息。各行政村應明確專人負責此項工作。
第四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籌集
第十三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籌集原則。
實行農民個人繳費、集體扶持、政府資助的籌集機制。堅持
農民以家庭為單位參加的原則。大力鼓勵企業和個人捐資,多渠
道籌措資金。
第十四條籌資標準。
(一)中央財政按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人數每人每
年補助20元。
(二)省、市、縣三級財政按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人數每人每年補助20元。
(三)農民以戶為單位,每人每年繳納10元。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政策調整逐步提高。
(四)“五保戶”、特困戶等確屬無力繳納個人費用的農民,鄉鎮人民政府、村委會出具證明,由縣民政部門審批解決。
(五)集體經濟在財力允許的情況下,可對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本村(組)農民給予適當扶持。
第十五條籌資方式。
(一)國家(中央、省、市財政)的補助資金直接劃撥到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專用賬戶;縣財政補助資金列入縣級財政預算,劃撥到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專用賬戶。
(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農民個人繳納部分,以縣為單位統籌,以家庭為單位籌資,以鄉為單位負責組織收繳。
(三)每年12月31日前,各鄉鎮人民政府將下年度個人繳
納資金和鄉鎮、村集體扶持資金一并上繳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專用賬戶。
第五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管理
第十六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實行鄉籌縣管制度,在縣
合療委的領導下,由縣合療中心統一管理。縣合療中心年初編制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年度預算,報縣衛生局、縣財政局審核,由縣政府批準實施;年末編制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年度決算,接受縣財政局、縣審計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專用賬戶,縣財政開設合作醫療基金專戶,縣合療中心開設基金收入戶、支出戶。三戶基金管理執行省財政廳有關規定,實行“專賬管理、專戶儲存、專款專用、憑據承付、定期核算、日清月結、按季公布、按年審計、賬目公開、接受監督”的原則,嚴禁挪作他用。
第十八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實行大病統籌基金、農民家庭賬戶基金與合作醫療風險基金相結合的管理辦法。
大病統籌基金由各級財政補助資金和農民個人繳納基金的40%(4元)組成,農民個人繳納基金的60%(6元)計入家庭賬戶。
風險基金按年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總額的10%分三年提取,第一年提取3%,第二年提取3%,第三年提取4%。動用后要在次年補足。
第十九條縣鄉合作醫療經辦機構要嚴格按照制度規定,對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統一建檔,設置總賬、明細賬(臺
賬)。實行微機記賬與手工記賬并行,記賬到戶到人,做到嚴格
管理,規范運行。
第二十條實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證制度。以戶為單位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必須持縣合療中心發給的《*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證》,在定點的醫療機構就診,方可享受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規定的補償。
第六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使用
第二十一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大病統籌基金使用范圍:
(一)住院醫藥費用的補助。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在定點醫療機構就診住院,符合規定的藥品費、一般檢查費、化驗費、影像檢查費、手術費、材料費、普通床位費、綜合處置費等;因急診、務工在外地就診住院的醫藥費。以上費用按規定的標準和比例補助(單病種除外)。
(二)對住院分娩實行定額補助。
(三)對一些花費較大的需要長期門診治療的慢性病患者實行定額補助,具體病種和補助標準由縣合療辦制定下發。
(四)當年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沉淀超過5%時,實施二次補償。
第二十二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大病統籌基金的使用有效期限為農民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十三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風險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等按照《*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風險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試行)》(*財辦社[2006]4號)有關規定執行。主要用于醫療大病統籌基金的非正常財務透支和意外情況(如特大自然災害、大型傳染性疾病爆發流行)的應急。
第二十四條農民的家庭賬戶基金由縣合療中心管理,用于在本縣境內定點醫療機構就診住院時住院費用個人支付部分,超支不補。農民家庭自主使用,可以結轉、繼承,結余轉入下一年度使用,但不得沖抵下年度個人應繳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
第二十五條資金補償辦法:總的原則是以收定支,量入為出,略有節余。實行分門別類,以單病種定額付費和分級分段按比例補償。對年終結余的大病統籌基金制定補償辦法,經縣合療委同意,并報省、市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批準后,為當年住院患者進行二次補償。
第二十六條農民患病住院醫藥費用補助的形式和方法:
(一)實行單病種定額付費制度(病種和定額補助標準另行制定);
(二)非單病種住院費用補助,根據住院醫藥費用按照分級分段按比例補助的原則進行,并設定住院報銷起付線。
1、住院起付線標準為:一級醫院起付線為100元/人次,二級醫院起付線為300元/人次,三級醫院起付線為1000元/人次(市級)和1500元/人次(省級)。
2、根據當次住院醫藥費金額扣除起付線后屬報銷范圍的分級分段按比例補助。補助標準為:
①在定點一級醫院住院的醫藥費用補償標準為:扣除起付線、剔除不符合補助規定的費用和屬于患者自付費用后,住院費用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下費用段的補助55%;2000元(不含2000元)—8000元(含8000元)費用段的補助65%;8000元(不含8000元)以上費用段的補助70%。
②在定點二級醫院住院的醫藥費用補償標準為:扣除起付線、剔除不符合補助規定的費用和屬于患者自付費用后,住院費用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下費用段的補助45%;2000元(不含2000元)—8000元(含8000元)費用段的補助55%;8000元(不含8000元)以上費用段的補助65%。
③在定點三級醫院住院的醫藥費用補償標準為:扣除起付線、剔除不符合補助規定的費用和屬于患者自付費用后,住院費用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下費用段的補助30%;2000元(不含2000元)—8000元(含8000元)費用段的補助35%;8000元(不含8000元)以上費用段的補助40%。
④外出急診、務工在省境外非營利性醫院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先由患者自付醫藥費用的30%,剩余70%費用按省內同級定點醫院補償標準給予補償。列入我縣單病種定額付費的疾病,參照該病種縣內同級定點醫院規定標準予以補助報銷。
3、實行住院每日總費用控制制度。
①一般住院患者:日平均總費用在鄉鎮衛生院(一級醫院)不得超過100元,中心衛生院(一級醫院)不得超過150元,在縣級醫院(二級醫院)不得超過300元,縣級以上醫院(三級醫院)不得超過400元,出院帶藥不得超過7日量,每日不超過30元。
②需搶救的急、重、危患者,3日內日平均住院總費用在鄉鎮衛生院(一級醫院)不超過200元,中心衛生院(一級醫院)不超過350元,縣級醫院(二級醫院)不超過500元,縣以上醫院(三級醫院)不超過600元。
4、每人每年補助的累計最高限額為1萬元。
第七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住院管理
第二十七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行定點醫療制度,對定點
醫療機構按照《*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管理細則》,實行動態管理。
第二十八條成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專家小組,負責制定審核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相關診療規范,監督和指導醫療機構解決診療中出現的技術問題。
第二十九條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患病后,可在省境內定點醫療機構自愿選擇就診醫院。直接到縣境外定點醫院就診住院的患者,必須在入院后3日內報告縣合療中心登記備案。患者在縣內定點醫院住院期間,因病情需要轉往縣境外的,由定點醫院出具轉院證明予以轉院,并由定點醫院于患者轉院后3日內報縣合療中心備案。
第三十條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在縣境外患病后需住院治療的,可就近選擇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住院,并在3日內報告縣合療中心登記備案。
第八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補償管理
第三十一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助標準、程序、范圍等必
須堅持公開、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則,實行公示制度,經辦機構工作人員必須按規定辦理,提供優質服務。
第三十二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住院執行《*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藥品目錄》(單病種定額付費除外),目錄以外的藥品不予補償。患者住院期間的藥品費用在二級及以下醫院不得超過住院總費用的45%,三級醫院不得超過38%,并且控制自付藥品比例,二級及以上定點醫院自費藥品費用不能超過住院藥品總費用的10%,一級定點醫院不可出現自費藥品。
第三十三條實行大型及特殊檢查、特殊治療、醫用特殊耗材和無明確第三責任的外傷按比例自付費用制度。患者住院期間凡需做單項費用在100元以上的大型及特殊檢查、特殊治療項目及使用價值超過1000元的醫用耗材時,患者要自付檢查費用的30%,其余70%的費用納入住院總費用按比例報銷(單病種定額付費除外)。定點醫院當月出院病人大型及特殊檢查陽性率不得低于75%。對無明確第三責任的外傷,患者要自付費用的70%,其余30%按比例報銷。
第三十四條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患者在縣境內住院屬單病種定額付費補助范圍的,只向就診的醫療機構支付定額中個人承擔的費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定額補助部分在患者結束治療出院后,由診療機構與縣合療中心結算。單病種在縣以上定點醫院治療的,定額補助標準與縣級醫院相同。
第三十五條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在縣內定點醫療
機構住院不屬于單病種定額付費補助的,住院費用先由患者墊付,出院當日持有效證件(合療證、身份證)到就診醫院合作醫療科審核,審核合格后按標準當日予以補償。
第三十六條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患者到縣境外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于出院后7日內由患者本人或委托人持相關資料(住院病歷復印件、費用清單、診斷證明、住院費用結算單、合療證、身份證)到縣合療中心辦理審核報銷手續。
第三十七條對丟失合療證的住院患者,待合療證補辦后,
方可報銷住院費用。
第三十八條參合農民外出、務工期間急診住院的,出院后
10日內由患者本人或委托人持相應急診資料、憑據到縣合療中心辦理審批補助手續,審批后持縣合療中心出具的報銷憑證在戶口所在鄉鎮合療經辦機構領取補助。
第三十九條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患者在縣境外醫療機構急診住院,辦理補償所需資料:
(一)有效的戶口本、《*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證》和本人有效身份證明。
(二)異地醫療機構急診證明原件,外出暫住證或務工單位證明,外出旅游或探親相關證明材料。
(三)完整的住院病歷復印件(加蓋就診醫院公章)。
(四)有效住院醫療費用票據、每日費用清單、住院醫藥費用清單和用藥清單及所在醫院等級證明等。
第四十條參加商業保險同時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人員,其享受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償標準不變。
第四十一條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農民的一切住院費用由
接診醫療機構填寫清單,患者出院時由本人或其家屬簽字。凡未
經患者本人或家屬簽字的費用,不予補償。醫療機構向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住院患者使用自費或提供合療報銷范圍以外服務的,也必須征得患者或家屬同意并簽字,否則患者有權拒付。
第四十二條縣合療中心每月與縣、鄉定點醫療機構結算一次住院醫藥費用。
第四十三條不予補償范圍。
(一)因工傷、交通事故、醫療事故、計劃生育手術、打架
致傷、自殺、自殘、服毒、違法犯罪、酗酒、受雇用致傷、性病及戒毒治療而發生的醫藥費用。
(二)在非定點醫療機構診療的。
(三)使用《*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藥品目錄》以外藥物的費用。
(四)器官移植的各種器官源或組織源、血液透析、輸血、近視眼矯正手術、氣功療法、音樂療法、保健性的營養療法、磁療等輔助性治療項目;不孕不育、性功能障礙的診療項目;醫療咨詢、醫療鑒定的費用;變性手術費用;試管嬰兒的費用。
(五)各種美容、健美項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矯形手術等費用。假肢、義齒、眼鏡、助聽器等康復性器具費用。各種減肥、增胖、增高等項目的一切費用。各種自用的保健、按摩、檢查和治療器械的費用。省物價部門規定不可單獨收費的一次性醫療及
保健材料。
(六)治療期間,凡與疾病無關的醫療費、處方與診斷不符
合的藥品費、超出范圍的檢查費和無醫囑的藥品費、治療費、非臨床需要而自己要求剖腹產分娩的費用、病員自購藥品不予報銷。
(七)就醫產生的交通費、空調費、掛號費、伙食費、損害
公物賠償費、電話費、電冰箱費、取暖費、新生兒各項費用、急救車費、會診費、點名和預約(檢查、治療)費、超標準床位費等。
(八)出國或赴港、澳、臺期間所發生的醫藥費用。
(九)預防、保健性診療項目(如:各種疫苗、預防接種、
跟蹤隨訪等),家庭病床的醫藥費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應由責任人承擔的醫療費。
(十一)特大自然災害發生的疾病,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無力承擔的。
(十二)其它按規定不列入我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支付范圍的住院醫療費用。
第四十四條對于實行單病種定額付費的患者,各定點醫療機構要嚴格按照出、入院標準和治療方案檢查治療,如違反規定,縣合療辦視情節給予處罰。
第九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監督
第四十五條成立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監督委員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監督檢查中、省、市、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政策貫徹
落實情況。
(二)監督檢查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及村委會履行職責
情況。
(三)監督檢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收繳使用情況。
(四)監督檢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施方案和工作計劃落實情況。
(五)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運行、管理情況進行分析評估,
并將監督檢查結果向縣政府、縣合療委、衛生行政部門、經辦機
構及醫療衛生機構等進行反饋,提出意見及建議。
第四十六條建立投訴和有獎舉報制度。縣合療辦設立投訴舉報電話,在各定點醫院設置意見箱。對投訴舉報,縣合療辦要及時調查處理,在一個月內將調查處理情況通知投訴或舉報人。凡舉報情況屬實的,由縣合療辦按照罰沒款50%的標準,獎勵舉報人,并為舉報人嚴格保密。
第四十七條實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資金定期審計制度。審計部門每年對縣合療中心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收支和管理情況進行一次審計。
第四十八條實行社會監督。聘請有關監督機構和糾風部門
的工作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農民代表等各界人士為社會監督員,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進行經常性的監督。
第四十九條實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公開、公示制度。合作
醫療經辦單位、各定點醫院、各級合作醫療管理機構要堅持做到
公開服務項目、服務程序、服務價格、相關政策,在縣、鄉、村
建立三級公示制度,每月公示參合對象補償名單及金額,設立咨
詢服務電話。
第五十條實行檢查督導制度。鄉村兩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組織負責對本級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情況進行經常性檢
查,縣合療辦要經常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檢查督導,對檢查
結果進行評估并對存在的突出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章考核與獎罰
第五十一條縣、鄉鎮政府把建立和推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及年度目標管理,作為政府的一項長期性工作,列入政府及干部政績和責任目標考核內容。
第五十二條縣合療委組織對全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進行考核,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報縣政府予以表彰獎勵。
第五十三條縣、鄉鎮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經辦機構、村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小組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縣合作醫療監督機構或縣合療辦責令整改,并視其情節輕重,對其責任人、直接責任人分別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理,并依法追繳非法所得。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處罰辦法另行制定)。
(一)工作失職或違反財經紀律,造成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
金損失的。
(二)貪污、挪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索賄、受賄、徇私舞弊的。
(三)擅自批準不屬于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范圍的。
(四)擅自更改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農民待遇的。
(五)截留、挪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
(六)其它違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規定的。
第五十四條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
者,視其情節輕重,對其進行通報批評或給予相應的經濟處罰、
行政處分,并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無效的,取消定點資格。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管理措施執行不到位,違規行為時常發生,影響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正常進行的。
(二)不嚴格執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藥品目錄和服務設施標準,分解收費、亂收費、不嚴格執行國家物價政策的。
(三)不嚴格執行診療規范,推諉病人,隨意轉診,隨意放寬入院指征、隨意檢查的。
(四)不嚴格執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有關政策、規定、虛開發票,造成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資金損失的;醫務人員不驗證就登記診治,或為冒名就醫者提供方便的。
(五)違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用藥規定,開人情方、大處方、假處方的。
(六)利用工作之便,搭車開藥,或與患者聯手造假,將自
費藥品、保健用品以及日常生活用品換成基本目錄內藥品的。
(七)其它違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規定的。
第五十五條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有下列行為之一者,除向其追回已補助的醫療費用外,暫停該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農民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待遇,并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開虛假醫藥費收據、處方,冒領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
助資金的。
(二)將本戶合作醫療證轉借給他人就診的。
(三)私自涂改醫藥費收據、病歷、處方、檢查報告或違規
檢查、授意醫護人員作假的。
(四)不遵照醫囑,已達到臨床出院標準而拒不出院的。
(五)因本人原因,不遵守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辦事程序,造成醫藥費用不能補償而無理取鬧的。
(六)其它違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