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民政局城市道路管線井箱蓋管理制度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道路各類管線井箱蓋設施的管理,保護地下設施,保障城市道路完好、交通暢通和行人安全,根據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和*省《城市道路管理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道路各類管線井箱蓋設施的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市道路各類管線井箱蓋設施(以下簡稱井箱蓋設施),是指在城市道路埋設的供水、排水、燃氣、電力、通信、有線電視、交通信號、環境衛生等各類地下管、線的井箱蓋、井框、井圈、井篦子等設施。
第四條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井箱蓋設施的管理監督,并負責組織本辦法的實施。區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負責轄區內的井箱蓋設施的管理監督。規劃、建設、*、交通、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井箱蓋設施的管理監督工作。
第五條井箱蓋設施按照其權屬,分別由電力、電信、燃氣、供水、排水、園林、*、交通、消防等產權單位(以下簡稱井產管護責任單位),依照本規定負責井箱蓋設施的巡視、養護、維修和管理工作。公共場所范圍內的井箱蓋設施,屬于該公共場所的,由該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依照本規定維護管理;屬于其他管護責任單位的,由該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協助看管,發現損壞、丟失等情況時,及時告知相關管護責任單位。
第六條工程建設單位須嚴格執行有關產品質量管理規定,安裝的井箱蓋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并印制行業或專業標志;井箱蓋設施施工必須執行國家或地方有關設計和施工技術規范,井體頂面與周圍路面要齊平,相對高差要符合有關行業技術規范;井箱蓋設施應完好無翻蓋,確保行人、車輛通過時無響動、不移位、不損壞。對不符合質量標準、達不到設計和施工技術規范要求的各類井箱蓋設施,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門應責令井產管護責任單位及時維修或更換。相同類別的井箱口應按同一標準設計建造,安裝、更換井箱蓋執行國家及行業標準,相同類別實行同一規格。
第七條建設單位在道路建設施工中,應當承擔在建道路井箱蓋設施的管護責任。建設單位在道路上設置的檢查井、雨水井等工程竣工后,應當通知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門參與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未辦理驗收交接手續的工程,其井箱蓋設施由建設單位負責維護和管理。特殊情況下,未經驗收需交付使用時,建設單位應履行接管手續,接管后的井箱蓋設施由接管單位按接管權限負責管理;因施工質量問題導致井箱蓋設施存在缺陷,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應負責維修、更換。
第八條井箱蓋必須有井產管護責任單位的標識,沒按規定標識的,由井產管護責任單位負責標明或更換。禁止不同類別的井箱蓋設施互相混用。
第九條井產管護責任單位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建立并執行井箱蓋設施的巡查管理和維修責任制度,對巡視、養護、維修等情況進行登記備查,并接受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發現井箱蓋設施丟失、損壞的,應當立即采取排險措施,并進行補裝、更換。
(二)接到井箱蓋設施丟失、損壞、移位、翻蓋、震響等報修通知后,須在2小時內到達現場,設置圍檔、警示標志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并在24小時內修復。
(三)建立井箱蓋設施管理檔案,并將現有井箱蓋設施設置地點、數量以及新建、改建、廢棄井箱蓋設施等資料,報送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因井框不穩定、損壞或者因井室滲漏引起井框周邊路面破損、井框高程超標等,由井產管護責任單位按照技術規范要求及時維修、調整,并承擔路面維護費用。因道路破損導致路面標高與井箱蓋設施不平順的,由道路管護責任單位負責維修。
第十一條因道路維修、改造需要調整井框高差的,由井產管護責任單位按照設計標高進行調整。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井箱蓋設施,井產管護責任單位巡查、維修人員打開井箱蓋進行檢查、養護、維修等作業時,應當按照規定在井口周圍設置圍擋、警示標志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施工結束時應當及時清理現場,恢復原狀。
第十三條因井蓋丟失、損壞,井產管護責任單位在規定時間內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為保護市政設施安全和保證車輛和行人通行安全,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丟失、損壞的井箱蓋設施采取先行補裝、更換或填埋等其它安全措施,所需的費用由井產管護責任單位承擔。
第十四條碎、裂、廢、舊井箱蓋設施由井產管護責任單位按規定處置;井產管護責任單位不明的,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回收處置。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丟失、損壞、盜賣井箱蓋設施的現象或行為進行監督和舉報,有關單位應當及時查處。
第十六條凡對盜竊、違法收購、故意損壞井箱蓋設施進行舉報或對井箱蓋設施損毀情況進行報告的,經查實,對第一舉報人(報告人)按規定予以獎勵。
第十七條井箱蓋設施缺損、嚴重影響行人和車輛交通安全時,在不能確定管護責任單位的情況下,城市道路管護責任單位可以對井室進行處理直至填埋,填埋后出現井產管護責任單位的,處理填埋費用由井產管護責任單位承擔;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門并可視情節對井產管護責任單位處2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井產管護責任單位還應承擔賠償責任。井產管護責任單位需要重新挖掘的,依法辦理批準手續并繳納挖掘修復費。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井產管護責任單位對井箱蓋缺損不及時修復的,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處3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收購井箱蓋設施的,由*機關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違反本辦法規定,破壞、盜竊井箱蓋設施的,由*部門依法從重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因井箱蓋設施缺損、移位和擅自移動井箱蓋或維修井箱蓋設施未設立圍擋、警示標志的,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行人和車輛交通安全事故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處3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井箱蓋設施監督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履行監督檢查職責造成井箱蓋設施缺損未及時發現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二條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年元月1日起施行。大冶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