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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預防和制止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問題意見的通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建設部《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業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農民工,以及與農民工工資支付有關的其他單位,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指建筑業企業,是指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活動的企業。
本辦法所稱的農民工,是指本人為農業戶口在城鎮務工的人員。
第三條市、縣(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建筑工程分級管理原則,負責企業工資支付的監督管理,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協助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企業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條市、縣(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督管理制度,依法對企業支付農民工工資情況進行監督監察。
市、縣(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建立企業勞動保障誠信制度,完善企業支付農民工工資信用檔案,每年進行一次信用等級評估,評估結果可以通過新聞媒體或政府信息網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企業必須嚴格按照《勞動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最低工資標準》等有關規定,支付農民工工資,不得無故拖欠或克扣。
第六條企業招用農民工應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自招用之日起15日內可持勞動合同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勞動合同鑒證手續。
企業不得拒絕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不得采用欺詐或者脅迫等手段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不得向農民工收取任何形式的風險金、抵押金(物)、保證金和有效證件。
第七條企業應該依法通過集體協商或其他民主協商形式制定內部工資支付辦法,并告知本單位全體農民工,同時報抄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第八條企業內部工資支付辦法應包括以下內容:支付項目、支付標準、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資計算基數、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以及其他工資支付內容。
第九條企業應當根據勞動合同約定的農民工工資標準等內容,按照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或勞動合同約定的日期按月以貨幣形式支付工資,并不得低于省政府規定的用工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具體支付方式可由企業結合建筑行業特點在內部工資支付辦法中規定。
第十條企業應將工資直接發放給農民工本人,嚴禁發放給“包工頭”或其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
第十一條企業支付農民工工資應編制工資支付表,如實記錄支付單位、支付時間、支付對象、支付數額等工資支付情況,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
第十二條企業應當按月支付農民工工傷醫療期間的工資。
第十三條企業應定期如實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保送本單位工資支付情況。
第十四條企業違反國家工資支付規定拖欠或克扣農民工工資的,由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可通過新聞媒體或政府信息網向社會公布,并報送有關部門;建設行政部門可依法對其市場準入、招投標資格等進行限制,并予以相應處罰。
第十五條建設行政部門應加強對建筑市場和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強化施工現場與過程管理,嚴格執行房地產開發項目資本金制度和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以下簡稱業主)或工程總承包企業未按合同約定與建筑工程承包企業結清工程款,致使建筑工程承包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業主或工程總承包企業先行墊付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先行墊付的工資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
第十七條工程總承包企業不得將工程違反規定發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否則應承擔清償拖欠工資的主要責任。
工程總承包企業應當監督專業分包、勞務分包企業依法支付農民工工資,并對專業分包、勞務分包企業拖欠的農民工工資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八條業主應按合同約定或工程進度及時撥付工程款,不得拖欠,如有違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法對其新開工項目許可等進行限制。企業因被拖欠工程款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企業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應優先用于支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第十九條建立防止拖欠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制度。從本辦法實施開始,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承擔建設工程項目的建筑施工企業和申請領取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業主都必須按照本辦法建立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制度。
第二十條每一項建設工程項目的農民工工資保障金按下列規定繳納:工程中標價(合同價,下同)在*萬元(含*萬元)以下的,業主和建筑企業分別按照中標價的1.5%繳納;*萬元以上的,業主和建筑企業分別按中標價的1%繳納。
第二十一條工資保障金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監督使用,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新余市和分宜縣分別設立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帳號各一個。
第二十二條建筑企業繳納的工資保障金專項用于解決建筑企業及分包工程各專業和勞務分包企業拖欠和克扣農民工及其他職工工資的問題。業主繳納的工資保障金專項用于解決因業主拖欠工程款導致農民工工資及其他職工工資被拖欠和克扣的問題。
第二十三條根據建設項目分級管理原則,在工程項目招標確定施工單位以后,業主和中標的建筑企業應及時將農民工工資保障金足額存入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帳戶,持銀行憑證到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辦公室辦理備案手續,同時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經調查認定建筑施工企業或各專業及勞務分包企業拖欠或無故克扣農民工工資及其他職工工資的,責令其限期支付農民工工資及其他職工工資;逾期仍不支付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從建筑企業繳納的工資保障金中先予劃支的意見書。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經調查認定建筑施工企業確因業主拖欠工程款而無法支付農民工及其他職工工資的,應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從業主繳納的工資保障金中先予劃支的意見書。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接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意見書后的3各工作日內,辦理工資保障金的劃支手續,并及時發放被拖欠的農民工及其他職工的工資,同時通知責任單位在啟動工資保障金后的*日內補交已經支付的工資保障金。對拒不補交的單位,將記錄其不良信用檔案,通報其主管部門,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工程竣工后,由業主和施工企業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工資保障金退款申請,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查核實,并在建筑工地醒目位置將其工資支付情況公示7天,確無拖欠或克扣工資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公示結束后的5日內向業主和建筑企業出具“工資保障金退款通知”,銀行憑“工資保障金退款通知”將工資保障金的本金和利息退付給業主和建筑企業。
第二十六條在施工過程中因工程質量問題扣減農民工工資發生爭議的,企業自行決定的無效,由業主組織建設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予以確認,出具書面證明并交雙方當事人各一份。
當事人對確認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書面證明之日起5日內,向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投訴,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在7日內予以書面答復。
第二十七條農民工發現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舉報:
(一)未按照約定支付工資的;
(二)支付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三)拖欠或克扣工資;
(四)不支付或不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的;
(五)侵害工資報酬權益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八條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企業支付農民工工資情況進行監督,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企業在接受監察時應如實報告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和證明。
第二十九條農民工與企業因工資支付發生爭議的,按照勞動爭議處理有關規定處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農民工應承擔的仲裁費可酌情減免。
對事實清楚、不及時裁決而導致農民工生活困難的工資爭議案件,以及涉及農民工工傷、患病期間工資待遇的爭議案件,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先行部分裁決;用工單位不執行部分裁決的,當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