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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門診特殊病種系指可以門診治療,不需住院治療的,仍然長期需要依靠藥物維持病情穩定的慢性疾病。
二、結合市本級人員目前慢性病發生的實際情況,將15類常見的慢性疾病(見附1)列為門診特殊病種,以后每年將視情況進行增刪調整。
三、凡是符合門診特殊病種條件的參保人員應首先如實填寫《門診特殊病種醫療證申辦表》(見附2),隨同醫院開出的病情介紹、有效診斷依據、近期病歷、各種檢驗化驗結果等相關材料,經單位同意后,由單位醫保專管員一并提交給市醫療保險處。每人限報三個病種。市醫療保險處每年元月、6月分兩次受理申報,二月、七月組織鑒定,通過后頒發《門診特殊病種醫療證》。
四、門診特殊病種患者只能報銷已核定特殊病種及其并發癥的醫療費,治療其他病種的費用只能在個人帳戶內開支。門診特殊病種患者可持《門診特殊病種醫療證》到市本級定點醫院門診,也可憑醫師開具的處方到指定定點零售藥店的專柜購藥(20*年門診特殊病種患者購藥專柜設在黃慶仁棧華氏大藥房新特藥店)。一個醫保年度治療核定病種的醫療費不得起過個人帳戶的4倍(以后將過渡到具體病種的醫療費限額指標)。其醫療費年底由單位統一收集,攜《門診特殊病種醫療證》及病種專用病歷與有效收據報審。符合規定的,統籌基金支付85%,個人負擔15%。門診特殊病種醫療費的報銷必須先沖銷個人帳戶,個人帳戶沖銷歸零后,再報銷其沖銷后剩余的門診特殊病種醫療費。
五、門診特殊病種的診治及醫療費用支付應嚴格執行《門診特殊病種用藥目錄(試行)》、《*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相關文件規定。《*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管理暫行辦法》中所規定的支付部分費用的特殊檢治項目按規定增加門診特殊病種患者的個人負擔,不予支付費用的檢治項目不予報銷。使用《門診特殊病種用藥目錄(試行)》以外的藥品不予報銷。
六、異地安置人員暫不辦理《門診特殊病種醫療證》,發生在市本級定點醫院、指定定點零售藥店以外的醫療費不予報銷。
七、診治醫生憑《門診特殊病種醫療證》按已指定的特殊病種類型,對門診特殊病種患者進行診治,并將診治情況如實填寫在所附病歷上,處方合理規范。
八、對已確定的門診特殊病種人員需每年進行年審,年審合格后第二年仍然可以享受門診特殊病種待遇。年審不合格取消其門診特殊病種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