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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范車輛使用的管理,節減費用支出,提高服務質量,現對車輛使用管理作如下規定:
一、出車制度
1、局機關及下屬單位的車輛由局統一調度使用。車輛調度由局辦公室主任或分管辦公室的局領導負責。車輛使用,必須以服務于領導工作,服務于機關人員外出執行公務為前提,駕駛員必須堅守工作崗位,并使車輛處于良好的性能和整潔狀態,做好隨時出車的準備,服從調度,優質高效完成任務。
2、要嚴格控制私事用車和非專職駕駛員開車。未經領導同意,因私事出車或擅自出車發生事故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負責。
3、實行出車登記及用油登記制度。由調度人員或駕駛員及時登記去向、用車人、里程,以便日后考查。由局辦公室登記燃料報銷情況,定期統計、反饋。
二、安全管理與駕駛員補貼
1、駕駛員要牢固樹立安全觀念和良好的駕駛作風,嚴格執行規章制度,加強車輛檢查、保養,消除事故隱患。
2、駕駛員應嚴格實行車輛入庫制度。未經同意,不準擅自駕車外出過夜。如因不遵守制度造成車被盜或損壞,要追究駕駛員的有關責任。
3、出車補貼。專職駕駛員每月補貼200-300元,一般不再報銷差旅費。發生事故按責任及損失情況扣發當月補貼。
三、車輛保養修理
1、車輛保養修理,包括購置車用器材,實行“報告單”制度,即需保養修理車輛,由駕駛員按車況及需保修等級、修理內容、更換零部件或車用器材等,維修在100元以下由駕駛員自行作主,100元-500元的由調度人員審核簽字后方可修理,500元以上由局主要領導同意后方可送修。
2、堅持定點保養修理制度。車輛原則上在定點修理廠保養修理。未經局領導同意,不準自行找點保養修理。
3、出車在外急需修理車輛時,可就近修理,費用超過500元的要電話向局領導匯報,回局后及時補填“保養修理報告單”。
4、經保養修理的車輛,要由調度人員依據發票、清單,對照“報告申請單”內容進行核對,簽字后辦理報銷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