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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加強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城市綠化條例》、《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和《浙江省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等法規,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縣行政區域內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
第三條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由縣建設和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規劃區內的古樹名木保護管理;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規劃區外的古樹名木保護管理。
規劃、城管、國土資源、水務、農業、交通、環保、旅游、民族宗教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四條古樹名木是國家的寶貴財富,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保護古樹名木的義務,并有權制止、檢舉損害古樹名木的行為。
第二章古樹名木分級、鑒定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的古樹,是指樹齡在100年以上的樹木。本辦法所稱的名木,是指具有極其重要的歷史文化價值、紀念意義及重要科研價值的樹木。
第六條古樹名木的分級規定:凡樹齡在500年以上,或者特別珍貴稀有,具有重要歷史價值和紀念意義,重要科研價值的古樹名木為一級古樹名木;樹齡在300至499年的,為二級古樹名木;樹齡在100至299年的,為三級古樹名木。
第七條古樹名木保護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古樹名木進行調查、鑒定、定級、登記、建檔并統一編號。
第三章古樹名木管理
第八條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實行責任制管理。
(一)生長在城市公共綠地范圍內的古樹名木,由公共綠地養護業主保護管理。
(二)生長在風景名勝區和宗教活動場所范圍內的古樹名木,由風景名勝區管理部門和宗教活動場所組織保護管理。
(三)生長在鐵路、公路、河道、水庫用地范圍內的古樹名木,由鐵路、公路、河道、水庫管理部門負責保護管理。
(四)散生在機關、部隊、學校、廠礦、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管界內和個人庭院內的古樹名木,由所在單位和個人保護管理。
(五)農村集體土地上的古樹名木,由所在單位和個人保護管理。
因遷址、拆遷、土地征用等引起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單位和個人變更的,原保護單位和個人應向縣古樹名木保護管理主管部門辦理責任變更手續。
古樹名木保護管理主管部門應在古樹名木周圍醒目位置設立標牌,標明樹名、學名、科屬、保護等級、樹齡、立牌時間、樹木編號等;對有特殊歷史、文化、科研價值和紀念意義的古樹名木,應當有文字說明。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轄區內古樹名木按實際情況分株制定養護、管理方案,落實養護責任單位、責任人,與養護單位和個人簽訂養護責任書。
第九條古樹名木保護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部門,劃定古樹名木保護區。
(一)古樹名木的保護區不小于樹冠垂直投影外5米。
(二)保護區內原來有建筑物的,根據實際情況有計劃地逐步遷出保護區;新規劃的建筑物、構筑物、各類管線及其它設施必須在保護區外。
(三)規劃部門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涉及古樹名木保護的,應征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條古樹名木保護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古樹名木的養護技術規范。養護責任人應當按照養護技術規范養護古樹名木,遇異常天氣和其他自然災害應當及時采取保護措施。
古樹名木有嚴重病蟲害、衰萎、瀕危及其他異常情況的,養護責任人應當及時報告縣古樹名木保護管理主管部門,縣古樹名木保護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之日起7日內組織搶救和復壯,并將詳細情況載入古樹名木檔案。
古樹名木死亡的,養護責任人應當及時向縣古樹名木保護管理主管部門報告,由縣古樹名木保護管理主管部門查明死亡原因,明確責任,作出處置方案。
第十一條古樹名木保護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對轄區內的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加強監督管理和技術指導,積極組織開展對古樹名木的科學研究,推廣應用科研成果,普及保護知識,提高保護和管理水平。
第十二條古樹名木的養護費用由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承擔。
古樹名木日常管理與保護費用列入財政預算,主要用于對古樹名木的調查、科研、搶救、復壯、保護設施的建設、維修及日常管理。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捐資、認養等形式參與古樹名木的保護。對于特別突出的單位和個人可給予冠名權。
第十三條古樹名木保護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對古樹名木和保護管理狀況定期進行檢查,名木和一級保護的古樹每年1次,二級保護的古樹每2年1次。
在檢查中發現樹木生長有異常的,應當要求養護責任人采取相關保護措施。檢查情況應載入古樹名木檔案。
第十四條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買賣,轉讓、砍伐和擅自移植古樹名木。
因自然災害毀壞或者已枯死需要清理采伐,以及特殊情形需要移植、采伐古樹名木的,由縣古樹名木保護管理主管部門審查,縣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上述古樹名木屬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的,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批準。
古樹名木的移植及移植后5年內的養護,應當由專業綠化養護單位進行。古樹名木的移植費用及移植后5年內的養護費用由申請移植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關職能部門根據各自職責依法處理;
(一)涉及古樹名木保護的,在規劃部門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未征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主管部門意見的;
(二)養護責任人未按照養護技術規范進行養護、遇異常天氣和其他自然災害未及時采取保護措施、發現古樹名木有嚴重病蟲害、衰萎、瀕危等異常情況及古樹名木死亡未及時報告的;
第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古樹名木保護管理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逾期不恢復原狀的,由古樹名木保護管理主管部門代為恢復,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致使古樹名木受到毀壞的,處以實際損失價值二至五倍的罰款:
(一)剝損樹皮、攀樹折枝、挖根摘果;
(二)借用樹干做支撐物或者倚樹搭棚;
(三)在樹上刻劃、敲釘、張貼、懸掛或者纏繞物品;
(四)損壞樹木的支撐、圍護設施及標牌等相關保護設施;
(五)在古樹名木保護區內堆放物料、挖坑取土、鋪設管線、興建臨時設施、建筑,傾倒有害污水、污物、廢渣等垃圾,運用明火或排放煙氣;
(六)其他損害行為。
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非法采伐、挖掘、移植古樹名木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職能部門工作人員因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致使古樹名木損傷或者死亡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十九條對于養護、保護、管理古樹名木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縣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