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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房地產開發項目管理,規范房地產開發建設行為,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省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市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備案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我市規劃區范圍內的新建房地產開發項目,須按照本辦法規定,實施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備案(以下簡稱綜合驗收備案)。
第三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綜合驗收備案的行政主管部門,市城市房地產綜合開發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開發辦)具體負責綜合驗收備案工作。
國土、規劃、建設、公安消防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單項工程竣工綜合驗收工作。
第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是開發項目綜合驗收備案的責任單位,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開發合同約定承擔相關責任。
第五條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后,開發企業應當進行綜合驗收,分期開發的項目可以分期進行綜合驗收。
第六條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包括以下內容:
1、開發項目是否按照《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的要求進行建設;
2、開發經營、土地、規劃、建設等審批手續是否齊全;
3、開發項目是否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讓合同、劃撥決定書;
4、是否按審批規劃建設完畢;
5、公用配套設施和公共服務配套設施是否按規定和要求建設完成,并達到交付使用條件;
6、單項工程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的工程質量驗收標準,質量驗收手續是否完備;
7、建設用地紅線范圍內施工機具、臨時設施、建筑殘渣、剩余構件是否全部拆除、清運完畢;
8、住宅產業化技術要求是否落實;
9、前期物業管理是否落實;
10、工程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是否完整;
11、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有關部門責令整改的問題是否整改完畢;
12、法律、法規等規定需要驗收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除經批準停建、緩建的項目外,所有建設項目均已按批準的規劃和有關專業管理及設計要求全部建成,并滿足使用要求;
2、住宅及公共服務配套設施取得了規劃、工程質量監督、消防等各有關部門單項驗收合格和《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驗核意見;
3、建設用地紅線范圍內所有的施工機具、構件、建筑垃圾已全部清除,且不存在違章建筑及應拆除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管線等;
4、驗收范圍內供電、供水、供熱、供氣、消防、有線電視、道路、排水、環衛、綠化等各項公用配套設施按要求建設完畢,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并落實了維護措施;
5、已按規定辦理前期物業管理手續;
6、已落實向社會宣傳、承諾的事項;
7、未對項目周邊環境造成破壞,或者雖造成破壞但經過整治,環境已恢復或美化;
8、需要驗收的其他事項均已完備。
第八條根據規劃分期開發的項目可申請分期竣工綜合驗收,全部建成后再對整個項目進行綜合驗收。分期竣工綜合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須符合下列要求:
1、驗收范圍內的各工程均已通過各專業管理部門單項驗收合格和《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驗核意見;
2、驗收范圍內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建筑垃圾已全部清除;
3、驗收范圍內配套建設的供電、供水、供熱、供氣、消防、有線電視、道路、排水、環衛、綠化等各項公用配套設施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并落實了維護措施;
4、已按規定辦理前期物業管理手續;
5、需要驗收的其他事項均已完備。
第九條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應當按以下程序進行:
1、開發項目符合竣工綜合驗收要求后,開發企業持《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到開發辦提出綜合驗收申請,領取《市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報告》、《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備案表》,并如實填寫相關內容,組織相關部門和單位對開發項目進行綜合驗收。
2、參加綜合驗收的部門和單位應進行實地現場查驗,聽取開發企業匯報情況,審閱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文件資料,并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對開發項目做出評定。
3、評定合格的,相關部門和單位應出具相應的竣工驗收合格意見,房管局、街道辦事處(鎮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監督開發企業按規定向前期服務企業移交物業服務用房和相關資料;評定不合格的,開發企業應在規定期限內整改完畢,組織有關部門復驗。
第十條參加綜合驗收工作的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做好各單項竣工驗收工作,主要審查以下內容:
國土資源局:審查開發項目土地審批手續是否齊全;開發項目是否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讓合同、劃撥決定書;法律、法規規定需要驗收的其他事項。
規劃局:審查開發項目規劃審批手續是否齊全;是否按其批準的規劃方案開發建設;法律、法規規定需要驗收的其他事項。
建設局:審查開發項目開發、建設、質監等審批手續是否齊全;核查公用配套設施(包括小區內的室外供水、排水、供暖、供電、供氣、道路、綠化等)是否建設完畢,滿足正常使用要求并落實了維護措施;單體工程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的工程質量驗收標準,質量驗收手續是否完備;住宅產業化技術要求是否落實;項目建筑垃圾是否清運完畢;工程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是否完整;法律、法規規定需要驗收的其他事項。
公安消防大隊:消防設施的安裝是否齊備;設施運行是否正常;法律、法規規定需要驗收的其他事項。
房管局:審查開發項目銷售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前期物業管理是否落實;核查公共服務配套設施是否建設完畢;法律、法規規定需要驗收的其他事項。
街道辦事處(鎮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參與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監督開發企業按規定向前期服務企業移交物業服務用房和相關資料。
第十一條參加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的單位和個人,對其出具的工程質量鑒定意見和竣工驗收結論負責。
第十二條開發企業應當自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依照本辦法規定,到開發辦辦理綜合驗收備案手續,同時提交下列資料:
1、《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報告》;
2、開發項目各項審批建設手續;
3、市政府批準的開發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圖;
4、《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全部單體工程);
5、供水、供熱、供電、供氣、綠化、道路等公用配套設施交付使用證明;
6、《房地產項目開發合同書》、《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
7、前期物業管理手續資料;
8、公共服務設施項目清單及產權歸屬證明;
9、物業質量保修金交納證明;
10、法律、法規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十三條開發辦應當于受理申請后7個工作日內對備案資料進行審查,提出備案資料審查意見,對審驗合格的開發項目準予備案,并簽發《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備案表》。
第十四條房地產開發項目經綜合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綜合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五條開發企業交付商品房時,應當向買受人提供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備案證明。
第十六條房屋登記部門在進行房屋登記時,應查驗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備案手續,凡未經竣工綜合驗收備案的項目,房屋登記部門不予受理。
第十七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延續、核定開發資質等級時,應以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備案證明作為開發經營業績的認定依據。
第十八條在綜合驗收過程中,開發企業有違反城市規劃、住宅產業化技術規定和基礎設施、公用設施配套建設要求及開發合同約定行為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重新組織綜合驗收。
第十九條開發項目未經綜合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以開發項目投資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參加綜合驗收的工作人員必須堅持原則、秉公辦事,嚴格按技術標準、規范和有關規定進行驗收。工作人員在綜合驗收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安置區項目綜合驗收可參照本辦法,備案工作由市基礎設施建設投資管理中心負責。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政發〔〕98號《市新建住宅小區(組團)竣工綜合驗收暫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