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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統計原則
產業聚集區項目按照現行的地統計原則進行統計。因有些產業聚集區存在跨行政區域問題,為避免出現漏統和重復統計,同時也為了與現行投資統計方法保持一致,確定產業聚集區項目統計工作依照現行的地原則進行。即各縣(市)區只統計本轄區范圍內的產業聚集區項目投資情況,跨區的產業聚集區整體投資情況由市統計局進行匯總。
二、產業聚集區項目認定辦法
市管循環化工基地、生物醫藥基地、裝備制造基地、信息產業基地、紡織服裝基地、南部工業新區六大產業聚集區項目,由六大產業聚集區管委會于月日前將計劃總投資50萬元以上項目名單分解報送到當地縣(市)區發改局確認,其他產業聚集區項目由當地縣(市)區發改局確認。月日前,縣級發改局將本轄區產業聚集區項目名單及市管六大產業聚集區項目名單提供給同級統計部門。
三、統計數據處理辦法
各縣(市)區統計局按照本級發改部門提供的項目清單在數據庫中填加由市統計局確定的統一標識,每月月底前由各縣(市)區統計局向本級發改局提供按照統計制度規定的已入統產業聚集區項目清單,由各縣(市)區發改局核對后上報市統計局。
四、投資完成情況通報
每季度以市政府名義對各產業聚集區項目的投資完成情況進行通報。通報內容由市發改委和市統計局研究確定,通報時間確定在每季后日前。
五、加強產業聚集區統計領導
各縣(市)區政府要高度重視產業聚集區指標統計工作,切實加強產業聚集區統計基礎工作建設,做好人員配備、設備保障等工作。要及時搜集產業聚集區建設項目的歷史數據,建立健全數據資料檔案。加強項目跟蹤監測,做好投資進度分析,及時發現問題,為促進產業聚集區建設又好又快發展提供決策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