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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進一步推進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不同類型的事業分配管理體制,根據《國務院關于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改革問題的通知》(國發[*]79號)和《中共機構編制委員會關于事業單位機構改革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辦發[*]17號)的精神,人事部在總結各地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決定在全國事業單位進一步推進工資總額包干試點工作。為保證試點工作的順利實施,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實行工資總額包干管理的目的和原則。
根據黨的十四大提出的分別建立符合機關、事業單位各自特點的工資管理體制的要求,*年人事部、財政部聯合部署,對有條件的事業單位逐步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指標掛鉤辦法。在各地區、各部門人事部門的共同努力下,這項工作取得了比較好的效果。
按照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脫鉤、分類、放權、搞活”的基本思路,進一步在事業單位實行工資總額包干辦法,是事業單位人事制度綜合配套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建立不同類型的事業單位分配管理體制的客觀要求。目前事業單位規模龐大,財政供給人員過多,財政負擔過重,人浮于事的現象也比較普遍。實行工資總額包干管理,有利于建立健全事業單位內部約束機制和激勵機制,進一步搞活事業單位內部分配,調動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積極性;有利于事業單位按照國家規定開展有償服務,增強自我發展能力,也有利于國家逐步降低對事業單位定額或者定項補助標準,進一步減輕財政負擔。
實行工資總額包干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在執行國家制定的事業單位工資制度的基礎上,將工資總額包干與事業單位經費包干(或預算執行情況)相結合,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核定年度工資總額,增人不增工資總額,減人不減工資總額,節余留用,超支抵扣,單位包干使用,享有單位內部工資分配自主權。內部分配中要貫徹按勞分配原則,進一步打破平均主義,做到責、權、利相統一。
二、工資總額包干辦法適用的范圍和條件
工資總額包干辦法適用于事業經費由國家定額或定項補助的科研、教育、衛生、文化、農林、水利、新聞、出版、工業、交通、商業、外貿等事業單位。實行工資總額包干管理的單位須具備以下條件:編制部門核定了編制人數;工作任務比較飽滿,有明確的崗位目標責任制及嚴格的考核制度;勞動工資計劃和財務管理制度健全,嚴格執行國家工資政策,遵守各項財務制度和財經紀律。
三、工資總額包干的形式
根據不同職能、經費來源及行業特點等情況,事業單位可以選擇靜態和動態兩種工資總額包干形式。
(三)靜態包干。
可采取全口徑工資總額包干、含部分津(補)貼的工資總額包干或標準工資(職務工資及工資構成中的津貼,下同)包干等。
(二)動態包干。
(1)抵撥事業經費包干辦法:根據財政部門核定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按照單位經費自給率的增長(減少)比例,適當增加(減少)一定比例的工資總額。
(2)“標準工資包干”和“增收限額比例提取工資”相結合的辦法:在標準工資包干的同時,根據單位預算情況,采取按單項或幾項經濟效益指標增量(如預算結余、經費包干結余、項目經費結余、社會服務純收入、技術性純收入等)的一定比例限額提取工資。
四、工資總額包干基數的核定
(一)工資總額包干人員基數的核定。
原則上以編制部門核定的編制人數為依據。對于缺編超過15%的單位,即實有人數(包括固定職工、合同制職工、臨時職工)不足編制人數85%的單位,要適當核減包干人咒基數;對于超編單位,首次包干按編制核定人中基數確有困難的,可在上年末實有職工人數的基礎上作適當扣減后,核定包干人員基數。同時,包干單位必須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把職工人數壓縮到編制以內,包干人員基數應逐年核減,直至達到編制人數。
(二)包干工資總額基數的核定。
以上年末實有人數包干內容的平均工資和核定的包干人員基數為基礎,調增按國家政策規定的正常增資及翹尾工資,調減不合理支出等,每年核定一次。
實行“標準工資包干”與“增收限額比例提取工資”辦法的單位,除按上述原則核定標準工資總額包干基數外,還應根據事業單位特點、財務預算管理形式等具體情況,核定增加收益限額提取工資比例系數。
五、工資總額包干基數的調整
實行工資總額包干的單位,其工資總額全年包干使用,工資總額包干基數一經核定,包干年度內一般不予改變。工資總額包干期間,原則上不得提出增編要求,也不得從下屬或其他單位長期借調人員,未經批準而使用長期借調人員的單位,要相應核減工資總額包干基數。
包干年度如遇下列情況,可按工資總額包干審批權限和程序調整工資總額包干基數:
(1)國家統一安排調整工資,提高工資,津貼發放標準等。
(2)由于行政隸屬關系變化,單位合并、職工成建制劃轉而增加或減少編制。
(3)新建、擴建項目投入使用,經編制主管部門批準而增加編制,當年增人增資在工資總額包干基數外單列,第二年按核定編制數重新核定工資總額包干基數。
六、包干工資總額的結算和包干節余工資總額的使用
(一)包干節余工資總額,指工資總額基數扣除單位職工包干年度內所發包干內容工資額的余額。工資總額包干單位使用的臨時工和其他人員所支付的勞動報酬,應作為單位職工實發工資總額。
(二)實行工資總額包干的單位,應從實際情況出發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年末進行考核和清算,提交工作考核情況和工資總額包干實施情況報告,填寫單位工資總額包干年度結算表。主管部門要對包干單位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進行全面考核,在完成年度工作任務和各
項考核指標的基礎上,經審批后方可兌現和使用包干節余工資。
(三)當年發放工資總額(不含使用工資儲備基金)大于包干工資總額基數的,要在下年度工資總額包干基數中如數抵扣。包干節余工資可由單位自行安排、自主分配,也可作為工資儲備基金,在年度之間調劑使用,以豐補欠。
(四)包干工資和包干范圍以外的工資收入要全部納入國家工資總額計劃管理和工資基金管理,并作為包干單位的年度工資總額計劃和工資基金使用計劃。
七、加強工資總額包干管理
事業單位實行工資總額包干管理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強領導,本著積極、慎重的原則,切實做好這項工作,嚴格控制試點單位,防止一哄而起,全面鋪開。要不斷總結經驗,完善包干辦法。各地區可根據《意見》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抄送人事部綜合計劃司。各部門對所屬事業單位實行工資總額包干試點,需要報人事部審批。
各級人事部門要嚴格按照《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基金管理辦法》(人計發[*]20號)的規定,以及《關于進一步加強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的調控和工資基金管理的通知》(人計發[*]134號)要求,主動與財政、銀行等有關部門協調配合,加強對包干單位工資總額計劃和工資基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