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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充分認識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一)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是建設法治政府的重要基礎。市縣兩級政府處在政府工作的第一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重要執行者。實際工作中,直接涉及人民群眾具體利益的行政行為大多數由市縣政府做出,各種社會矛盾和糾紛大多數發生在基層并需要市縣政府處理和化解。市縣政府能否切實做到依法行政,很大程度上決定著政府依法行政的整體水平和法治政府建設的整體進程。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事關鞏固黨的執政基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和加強政府自身建設,必須把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作為一項基礎性、全局性工作,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二)提高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識和能力是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緊迫任務。當前,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已進入新的歷史時期,經濟社會快速發展,一些深層次的矛盾和問題逐步顯現,人民群眾的民主法治意識和政治參與積極性日益提高,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要求日益強烈,這些都對政府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需要進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依法行政重點在基層,難點在基層。各縣(區)各部門要切實增強工作責任感和現實緊迫感,采取切實有效措施加快推進依法行政進程。
二、努力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和能力
三建立健全領導干部學法制度。市縣(區)政府領導干部要帶頭學法,自覺運用法律手段解決各種矛盾和問題。結合政府的重要決策事項,認真貫徹落實政府常務會議會前學法制度。市縣(區)政府要制訂年度法制講座計劃并組織實施,每年至少2次聘請專家、學者為領導干部作專題法制講座。建立健全集中培訓制度,做到學法計劃、內容、時間、人員、經費、效果“六落實”
四)加強對領導干部任職前的法律知識考查和測試。對擬任縣(區)政府和市縣(區)政府部門領導職務的干部,要考查和測試其依法行政和掌握相關法律知識的情況,并將考查和測試結果作為任職的依據之一。
五)加大法律知識學習培訓和測查力度。每2年對行政執法人員進行1次集中依法行政知識培訓和考核,培訓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評不得評為稱職,并將培訓情況和學習成績作為任職晉升的依據之一。公務員錄用考試中,增加法律知識在相關考試科目中的比重。對從事行政執法、政府法制等工作的公務員,須進行專門的法律知識考試。
六)大力開展依法行政宣傳。充分利用各種行之有效的宣傳教育方式,廣泛開展依法行政宣傳教育工作。市縣(區)政府及其部門每年至少組織開展2至3次面向社會的依法行政集中宣傳教育活動,營造自覺學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會氛圍。
三、建立健全科學民主行政決策機制
七)完善重大行政決策的規則和程序。市縣(區)政府及其部門要建立健全公眾參與、專家咨詢和政府決定相結合的行政決策機制,完善重大行政決策聽取意見、合法性審查、集體決定等制度,堅持做到沒有調查研究不決策、沒有專家咨詢不決策、沒有聽取群眾意見不決策、沒有合法性審查不決策、沒有集體討論不決策。
八)堅持重大行政決策聽取意見制度。市縣(區)政府及其部門要完善行政決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統,增強行政決策的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制定與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政策,要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九)推行重大行政決策聽證制度。凡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眾切身利益的決策事項,都要進行聽證。要規范聽證程序,科學合理地遴選聽證代表,確定、分配聽證代表名額要充分考慮聽證事項的性質、復雜程度及影響范圍。聽證代表確定后,應當將名單向社會公布。聽證舉行10日前,要告知聽證代表擬作出行政決策的內容、理由、依據和背景資料。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確保聽證參加人對有關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平等、充分的質證和辯論。對聽證中提出的合理意見和建議要積極吸收采納,意見采納情況及其理由要以書面形式告知聽證代表,并以適當形式向社會公布。
十)落實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制度。市縣(區)政府及其部門做出重大行政決策前要交由法制機構或者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決策。
十一)開展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情況后評價制度。市縣(區)政府及其部門做出的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后,要通過抽樣檢查、跟蹤調查、評估等方式,及時發現并糾正決策存在問題,減少決策失誤造成的損失。
十二)實行行政決策責任追究制度。要堅決制止和糾正超越法定權限、違反法定程序的決策行為。對應當聽證而未聽證的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未經集體討論做出決策的要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對負有領導責任的公務員給予處分。對依法應當做出決策而不做出決策,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行為,要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處分。
四、加強規范性文件監督管理
十三)嚴格規范性文件制定權限和程序。市縣(區)政府及其部門制定規范性文件要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不得違法創設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收費等行政權力,不得違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義務。制定作為行政管理依據的規范性文件,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廣泛聽取意見,并由制定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未經聽取意見、合法性審查并經集體討論決定的不得施行。對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規范性文件,要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媒體等向社會公布;未經公布的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制定的規范性文件要明確標注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滿的自動失效。規范性文件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要進行評估,認為需要繼續施行的應當重新公布;需要修訂的按制定程序辦理。
十四)落實規范性文件事前審核制度。認真貫徹落實《省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嚴格規范性文件起草、審核、管理程序。市縣(區)政府擬出臺的規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門的法制機構初審,并經起草部門相關會議審議后形成送審稿,報同級政府法制機構進行事前審核。送審稿經政府法制機構提出書面審核意見后,由政府法制機構統一提交政府相關會議審議。市縣(區)政府部門擬出臺的規范性文件,由本部門法制機構或專門的法制工作人員審核,提出審核意見后,方可召開有關會議審議。
十五)完善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市縣(區)政府規范性文件后,應當自之日起15日、30日內分別向上一級政府和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市縣(區)政府部門規范性文件后,應當自之日起15日內報本級政府備案。備案機關(市縣區政府)對報備的規范性文件要嚴格審查,發現與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方針政策相抵觸或者超越法定權限、違反制定程序的要堅決予以糾正,切實維護法制統一和政令暢通。要積極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的規范性文件審查建議,對審查建議要在60日內作出處理,并回復建議人。市縣(區)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印制時,應當向政府法制機構提供備案所需的規范性文件文本25份,由法制機構報送上一級政府和同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十六)開展規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市縣(區)政府每隔2年要進行1次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相互抵觸、依據缺失以及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規范性文件,特別是對含有地方保護、行業保護內容的規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廢止。清理后要向社會公布有效、廢止和失效的規范性文件目錄;未列入繼續有效的文件目錄的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五、規范行政執法行為
十七)穩步推進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合理劃分市、縣(區)政府管理權限,力爭在2年內完成市級城市管理領域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繼續推進縣(區)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和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工作,從源頭上解決重復執法、多頭執法和執法缺位問題。
十八)完善行政執法保障機制。市縣(區)行政執法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所需經費,要統一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要嚴格執行罰繳分離和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罰沒收入必須全額繳入國庫,納入預算管理。財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返還或者變相返還罰沒收入和行政事業性收費。對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款指標、違反罰繳分離的規定以及將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與行政執法機關業務經費、工作人員福利待遇掛鉤的要依照《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的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十九)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嚴格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合法性審查制度。未經清理、確認并向社會公告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的組織不得行使行政執法權。實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制度,從事行政執法的人員,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領取省行政執法證件或依據法律法規制發的其他有效行政執法證件,方可進行行政執法活動,做到持證上崗、亮證執法。進一步整頓行政執法隊伍,嚴格禁止無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履行行政執法職責,對被聘用履行行政執法職責的合同工、臨時工,要堅決調離行政執法崗位。健全紀律約束機制,加強行政執法人員思想建設、作風建設,確保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要建立行政執法人員信息管理系統,并向公眾開放,方便社會公眾查詢和監督。
二十)依法界定執法職責。根據執法依據的制定、修改和廢止情況,及時調整執法職責,明確執法責任,切實做到職權清晰、責任明確、權責一致。尚未完成行政執法依據梳理工作的縣(區)要加快工作進度,于年年內完成行政執法依據梳理和執法職權分解工作。
二十一)推行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從年起,市縣(區)政府要統一組織所屬行政執法部門,對其執行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有裁量幅度的行政處罰條款進行梳理匯總,對行政處罰的條件、程序、罰款幅度進行細化和量化,經政府法制機構審查把關后,將細化、量化標準公布執行,防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被濫用。
二十二)建立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從年起,市縣(區)政府每年要對所屬行政執法部門的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征收或征用等案卷進行1次評查,以促進行政執法機關規范執法。
六、強化對行政行為的監督
二十三)注重社會監督。市縣(區)政府要在自覺接受同級人大監督、政協民主監督和司法機關依法實施監督的同時,更加注重接受社會輿論和人民群眾的監督。要完善群眾舉報投訴制度,拓寬群眾監督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眾對行政行為實施監督的權力。要通過建立領導接待日、開通政務專線電話和電子信箱等方式,搭建經常、穩定的溝通平臺,及時聽取公眾對政府工作的意見和建議。要認真調查、核實人民群眾檢舉、新聞媒體反映的問題,及時依法做出處理。對社會影響較大的問題,要將處理結果向社會公布。對打擊、報復檢舉、曝光違法或者不當行政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二十四)加強專門監督。加強監察、審計等專門監督,不斷創新監督方式,使法制監督與監察監督、審計監督形成分工明確、緊密銜接、互相聯動的監督格局。
二十五)積極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市縣(區)政府及其部門要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學習宣傳,切實做好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要建立健全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指定機構負責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理順內部工作機制,明確職責權限。要抓緊清理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做好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公開目錄的編制、修訂工作。要健全政府信息公開的機制,加快政府網站信息的維護和更新,落實政府信息公開載體。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社會評議、年度報告、責任追究制度,定期對政府信息工作進行考核、評議。嚴格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的內容、程序和方式,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開政府信息,特別要對土地利用、征地補償、房屋拆遷、價格管理等人民群眾關注的事項進行公告,確保公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
二十六)加快政務服務中心建設。市縣(區)政府要全部建立政務服務中心,并將所有行政審批事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服務項目納入政務服務中心集中辦理,簡化辦事手續,提高行政效能。
七、加強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二十七)提高行政復議工作質量和水平。市縣(區)政府及其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行政復議法及其實施條例,堅持便民利民原則,暢通行政復議渠道,依法應當受理的行政復議案件必須受理。改進行政復議審理方式,綜合運用書面審查、實地調查、聽證、和解、調解等手段辦案。對事實清楚、爭議不大的行政復議案件,要通過簡易程序快速處理;對重大復雜、群眾關注的案件,應當公開聽證、當面核查,增強行政復議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二十八)嚴格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責任。市縣(區)政府及其部門要依法公正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對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該撤銷的堅決予以撤銷,該變更的堅決予以變更。對無正當理由不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拒不執行行政復議決定的要依法追究行政機關領導及相關人員的責任。要認真做好行政應訴工作,鼓勵、倡導行政首長親自出庭應訴。建立行政機關與審判機關的聯系互動機制,有效化解行政爭議。
二十九)健全行政復議機構。市縣(區)政府及其部門要按照行政復議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盡快健全政府行政復議機構,設立行政復議辦公室。落實承辦一般行政復議案件不少于2人、重大復雜案件不少于3人的要求,配齊配強具備法律知識的專職行政復議工作人員,確保行政復議辦案力量。探索推行行政復議委員會試點工作和建立行政復議人員資格管理制度,定期培訓行政復議工作人員,不斷提升行政復議工作能力。
八、開展依法行政評議考核,嚴格落實行政問責制
三十)嚴格執行依法行政評議考核制。市縣(區)政府要把依法行政工作納入政府工作目標考核體系,將是否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權力、履行職責、依法決策、依法制定規范性文件、依法實施行政管理、依法受理和辦理行政復議案件、依法履行行政復議應訴職責等作為考評的重要內容。每年年初上級政府與下級政府、政府與行政執法部門要簽訂依法行政責任書,行政執法部門與所屬執法機構和行政執法人員要簽訂行政執法責任書,并將考核結果作為行政執法機關、行政執法人員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據之一,與獎勵懲處、干部任免掛鉤。
三十一)完善政府行政首長行政問責制。市縣(區)政府不履行對依法行政領導職責,導致本行政區域1年內發生多起嚴重違法行政案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要嚴肅追究該市縣(區)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三十二)落實依法行政報告制度。市縣(區)政府每年年底前要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和上一級政府報告本地區推進依法行政的進展情況;市縣(區)政府各行政執法部門要向本級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推進依法行政的進展情況。
九、加強政府法制機構和隊伍建設
三十三)強化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市縣(區)政府的法制機構應為本級政府的工作部門,使用行政編制,人員編制和配備應與所承擔的工作任務相適應,并著重配備具有專業法律知識的人員。
三十四)建立政府法律咨詢機構。設立政府法律咨詢機構,由政府法制機構負責組織運作,主要承擔政府簽訂重大合同的審核或有關涉法事務的處理,充分發揮其參謀、助手和法律顧問的作用。
三十五)強化政府法制工作經費保障。市縣(區)政府要有效改善政府法制機構的辦公環境,完善政府法制工作保障機制。將行政復議、規范性文件審查備案、行政執法監督檢查、依法行政考核評議和政府法制宣傳等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為政府依法行政工作創造良好條件。
三十六)充分調動政府法制干部的積極性。要加大對政府法制干部的培訓、教育、使用和交流力度,充分調動政府法制干部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要按照中辦、國辦(中辦發〔〕27號)文件的要求,關心、培養政府法制干部,把政治思想好、業務能力強、有較高法律素質的干部充實到基層行政機關領導崗位。
十、落實工作保障措施
三十七)建立政府法制機構負責人列席常務會議制度。市縣(區)政府應將政府法制機構負責人固定為政府常務會議列席人員,對政府行政行為,特別是制定規范性文件和做出重大行政決策進行事前審查把關。
三十八)增強社會自治功能。市縣(區)政府及其部門要加強對行業組織和中介機構的培育、規范、引導和管理。把社會可以自我調節管理的職能交給社會組織,發揮其在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行業自律、維護權益等方面的作用。全面正確實施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擴大基層群眾自治范圍,充分保障基層群眾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的各項權利,嚴禁干預基層群眾自治組織自治范圍的事項,不得要求群眾自治組織承擔依法應當由政府及其部門履行的職責。
三十九)加強組織領導。市縣(區)政府及其部門主要負責人對本地區、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負總責,要切實擔負起依法行政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加強領導、狠抓落實,把依法行+政落實到政府工作的各個方面、各個環節。進一步細化和明確本級政府依法行政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的工作職責和議事規則。開展依法行政示范縣(區)和示范單位創建活動,探索推進依法行政的新路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