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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建設管理機構(指揮部)人員納入縣臨時編制管理,基本建設管理機構(指揮部)須填報用工計劃和申請,縣組織人事部門根據工作需要,核定臨時編制,并報縣政府批準。如需新增加人員的,經縣組織人事部門審核后報縣政府批準后方可實施。
二、基本建設管理機構(指揮部)必須經縣政府批準設立。
三、借用行政事業單位在職人員的,由組織人事部門辦理借用手續,必須明確借用期限,到期后必須返還原單位(教育系統人員不得借調)。確因工作需要繼續借用的,應重新辦理借用手續。
四、基本建設管理機構(指揮部)一般不得招用臨時人員,確需使用的由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和用人單位一起,根據公平、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面向社會公開招考。
五、招用的臨時工由用人單位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并經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鑒證,同時到社會保障事業中心辦理社會保險有關手續,臨時人員的人事檔案由縣人才交流中心,工齡可以連續計算。
運行費用支出管理
一、運行費用的確定原則。
本著規范管理、實事求是、精簡節約、分類核定和統一核算的原則確定運行費用。
二、運行費用的范圍。
運行費用是指基本建設管理機構(指揮部)為組織、管理項目建設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項目籌建(編制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之日起,至項目竣工驗收三個月內或實際交付使用后一年內所發生的人員經費、公用經費和專項補助經費等相關管理性質的費用。
三、運行費用的控制標準
運行費用實行總額控制,規范列支,按工程建設進度或工作進度計提撥付。
(一)運行費用的核定原則。人員經費、公用經費實行人均定額預算,專項補助經費根據實際情況結合投資總額、建設任務難易程度等情況確定。
(二)運行費用的核定標準。基本建設管理機構以下工地、考勤等工作制度為依據,行政事業單位借用人員按規定標準即每月最高300元下工地補貼;確因工作需要,每人每天發放不高于10元的餐券,但每月不得高于200元。借用人員的獎金福利補貼與原單位在崗干部職工享受同等待遇,并由原單位發放。企業借用人員和臨時聘用人員,年薪實行分檔核定,即本科學歷年薪1.8萬元,專科及以下學歷年薪1.5萬元核定。聘用離退休人員到指揮部工作的,參照臨時聘用人員標準發放。出差補貼按行政事業單位有關規定執行,在基本建設管理機構(指揮部)運行費用中列支。臨時工社保費等政策性支出按上年12月份實際支出數核定。
特聘技術工作人員的工資須報縣政府批準后執行。
如遇一人同時兼任兩個或兩個以上基本建設管理機構(指揮部)相關的職務,只能享受其中一個職務的上述各類獎金補貼。
公用經費按當年全縣行政事業單位預算安排標準(注:20*年為6000元)的0.8倍核定。小車費用按當年全縣行政事業單位預算安排標準(注:20*年為30000元)的1.5倍核定,用車數量按基本建設管理機構(指揮部)的人員數(不包括兼職人員數)核定,原則上10人以下的1輛,11-20人的2輛,21人以上的3輛,特殊情況專報縣政府統一調度。
專項補助經費根據年度建設項目計劃,建設任務的難易程度,并結合建設單位管理費總額控制數核定,先由各單位上報預算,再按實結算。
四、運行費用的財務管理。
(一)政府性投資項目實行項目專項經費財務與運行費用財務分離制度,并納入縣會計核算中心、鄉財中心或教育會計核算中心(簡稱“核算中心”)核算。
(二)運行費用來源。各基本建設管理機構(指揮部)所需的運行費用在實行分戶管理統一核算后,財務列支渠道不變。
1、承擔政府投資項目建設任務的基本建設管理機構(指揮部)所需的運行費用按核定年度用款計劃指標從具體項目“待攤投資支出”科目中提取劃入“核算中心”經費支出賬戶。
2、為投資業主投資提供基礎性、政策性服務的建設單位,業主主體支付的經費全額劃入“核算中心”,自求平衡。
五、運行費用的支出管理
運行費用支出包括人員支出、一般公用支出和專項補助支出等內容。
(一)人員支出:包括基本工資、津貼、獎金等各類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障費用等。
(二)一般公用支出:包括辦公費、水電費、郵電費、差旅交通費、小車費用、勞動保護費、印花稅、辦公設備維修費、培訓費、會議費、業務招待費、工具使用費、固定資產使用費、零星購置費、技術圖書費、竣工驗收費和其他管理性質開支。
一般公用支出參照我縣行政事業標準定額執行,實行年度預算總額控制。出差開支標準依照公務人員差旅費開支標準執行。業務招待費支出一般不超過運行費用總額的10%。
(三)專項補助支出:包括開辦費、房租費、辦公場所裝修費、物業管理費以及因投資項目建設需要等其他管理支出。實行先報預算,再按實結算的方式管理。
六、運行費用的預算和監管
(一)各基本建設管理機構(指揮部)于每年12月底前編制下年度預算并上報縣財政局,縣財政局按照各基本建設管理機構(指揮部)承擔工作的性質及組織人事部門核定的用工人員數等核定運行費用,按規定程序報批后下達年度預算指標。
(二)各基本建設管理機構(指揮部)應在運行費用控制數額內合理安排和使用,嚴格按照運行費用支出內容和標準列支費用,確因特殊情況超支的,須事前報縣政府審核批準。
(三)各基本建設管理機構(指揮部)要嚴格遵守財經紀律,不得多列、虛列運行費用。違反上述規定的,要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其他相關規定予以追究。
(四)紀檢監察、財政、審計、發改等部門要加強監督管理,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妥善處理。
七、本《意見》從20*年4月1日起實施。青政辦發〔20*〕115號、青政辦發〔20*〕219號等兩個文件停止執行。
八、本《意見》由縣財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