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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黨委,縣直各黨組、黨(工)委,縣委各部門、直屬事業機構,縣直各單位黨組織,各人民團體黨組織,中省市駐縣各單位黨組織: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并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進一步加強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努力從源頭上遏制職務犯罪,促進我縣經濟社會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根據憲法、法律、法規,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一、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指導思想、工作原則及工作目標
(一)指導思想。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并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大力推進全縣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社會化、制度化、規范化建設,防范和遏制職務犯罪,保證國家工作人員公正、廉潔、忠實地履行職責。
(二)工作原則。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堅持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紀委組織協調,各部門、單位各負其責,檢察機關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的工作機制;堅持懲防并舉、注重預防,突出重點、注重實效,加強協調.常抓不懈的工作原則。
(三)工作目標。通過警示教育培訓、風險預警防范、典型案例剖析、預防調查和咨詢、檢察建議等方式積極推進各部門、單位管理水平提升和監督制約機制的創新,有效遏制和減少各部門單位職務犯罪案件的發生。
二、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機構和職能
(一)工作機構。建立縣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領導小組。縣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領導小組是全縣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領導機構,統一領導、組織和協調全縣的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其工作職責如下:
1、組織協調全縣的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制定工作計劃,進行工作總結;
2、組織開展預防職務犯罪的宣傳教育活動;
3、檢查和考核各部門、各單位的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表彰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先進集體和個人;
4、研究決定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其他事項。
(二)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人民檢察院,承擔以下日常工作:
1、落實縣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領導小組的各項工作部署;
2、指導和監督有關部門、單位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
3、調查分析職務犯罪發生的原因、特點和規律,研究預防職務犯罪的對策和措施;
4、根據工作需要在職能部門、重點單位設立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聯系點和聯絡員,會同有關部門、單位共同開展個案預防、系統預防和專項預防活動;
5、結合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和查辦的職務犯罪案件,與有關部門、單位聯合開展預防職務犯罪的教育、宣傳和咨詢活動;
6、對存在職務犯罪隱患或發生職務犯罪案件的部門、單位開展預防調查,并對其主要領導或相關領導進行預約談話;
7、研究提出預防職務犯罪納入考核的具體實施意見;
8、實行《懲治和預防職務犯罪年度綜合報告》制度;
9、辦好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簡報及相關刊物,及時總結推廣全縣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經驗,表彰先進個人和集體;
10、開展有關預防職務犯罪的其他工作。
(三)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應設立預防職務犯罪領導小組。具體做好以下工作:
1、建立健全預防職務犯罪的工作制度,制定本部門、本單位預防職務犯罪的工作計劃、措施并組織實施;
2、建立健全預防職務犯罪的教育、培訓制度,加強本部門、本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
3、對易發、多發職務犯罪的重點崗位、重點人員加強管理和監督;
4、認真查處違紀、違法行為,發現涉嫌職務犯罪的,應當及時移交檢察機關,并積極配合檢察機關查處;
5、對本部門、本單位存在的突出問題以及易發職務犯罪的薄弱環節開展專項整頓和專題調研;
6、接受縣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的指導、監督,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7、完成縣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交辦的其他預防工作。
(四)非國有公司、非國有控股公司、非國有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也應當參照前款,積極開展預防賄賂、職務侵占及挪用資金等犯罪的工作,制定規范其行為準則。
(五)檢察機關、財政、審計等部門在縣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為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提供專業支持。
(六)檢察機關要緊緊圍繞法律監督職能,圍繞職務犯罪開展預防工作:
1、結合查辦職務犯罪案件開展預防工作,推動發案單位管理機制的改進和完善;
2、對職務犯罪多發、易發的行業和領域及重點部門、重大工程項目,開展(行業)系統預防、專項預防和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等工作;
3、對職務犯罪狀況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對策和措施;
4、宣傳法律知識,提供法律咨詢,推動社會公眾參與預防職務犯罪的活動;
5、其他依法應當由人民檢察院負責的預防職務犯罪工作。
(七)財政部門負責為全縣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提供財會專業支持,建立健全會計監督制度,實行會計監督、財務監督和其他財政監督;完善財務管理制度,會同相關部門規范政府采購、招投標等活動。
(八)審計部門負責為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提供審計監督支持,承擔對預防工作涉及的各項預決算、財務收支情況、會計資料進行審查、監督等任務。
(九)檢察機關、財政、審計等部門在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中應密切配合、信息共享。
(十)建立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會議制度、預防職務犯罪信息資料管理制度等,通過建立相關會議等制度不斷完善預防手段,拓寬預防渠道,形成預防工作合力。
三、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措施
(一)社會宣傳。廣泛運用報紙、廣播、影視、互聯網、室外廣告牌等傳媒,以及通過召開新聞會、圖片展覽、街頭宣傳、知識競賽、廉潔教育進學校等形式大力宣傳預防職務犯罪工作。
(二)規范教育。各部門、各單位要把預防職務犯罪教育工作納入黨員干部培訓教育計劃。要加強對重點部門、單位和重點人員的教育。特別是切實加強對黨政領導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經濟管理部門等重點部門和單位及掌管人、財、物等重要崗位上的重點人員進行預防職務犯罪教育。
(三)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實行領導責任制。主要領導負總責,其他領導分工負責。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將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列入本部門、本單位年度工作目標管理和廉政責任制中,與其他工作一并進行考核。
各部門、各單位主要領導和其他相關領導在進行年度述職時,應當將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列為重要內容。
四、預防監督與保障
(一)審判、檢察機關以及監察、審計等部門在依法行使職權時,對存在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亂等問題的部門、單位,應當及時提出書面司法建議、檢察建議、監察建議、審計建議,同時抄送其主管部門以及縣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被建議部門或單位應當盡快將辦理結果書面回復建議機關或部門,并報其主管部門以及縣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情況納入全縣黨風廉政建設考核。
(三)各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國有企業應有一定經費用于預防職務犯罪工作。
(四)未認真履行預防職務犯罪職責的部門或單位,由預防職務犯罪領導小組辦公室及其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縣預防職務犯罪領導小組辦公室及其主管部門予以通報批評。對因工作制度不健全,預防措施不落實而發生重大職務犯罪或多次發生職務犯罪的部門或單位,應依法依紀追究其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