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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財政支出預算管理,規范財政投資評審行為,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以及《財政部投資評審管理暫行規定》(財建〔2001〕591號)等文件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縣財政投資項目評審活動的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財政投資評審,是指財政部門對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的設計圖紙、概算、預算、施工合同、施工過程變更簽證、決算進行評價審查的行為。
第四條財政投資評審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科學、節約、廉潔的原則。
第五條縣財政部門是縣財政投資評審的主管部門,縣級財政投資評審具體業務由縣財政投資評審中心進行。
第六條財政投資評審的范圍:
(一)財政預算內、外各項資金安排的建設、維修、改造項目,以及上級財政部門委托評審的基本建設項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設、維修、改造項目。
(三)政府性融資安排的建設項目,包括政府直接融資的項目,國債轉貸項目,企業或單位負責融資需由政府籌資償還和出臺收費政策償還的融資項目,政府以國有資產產權或使用權置換等方式安排的項目。
(四)使用科技專項費、技改貼息、國土資源調查費等財政性資金安排的項目。
(五)其他與財政有關的建設項目。
第七條財政投資評審的主要內容:
(一)項目及項目變動執行基本建設程序規定的情況。
(二)項目執行法人責任制、招投標制、合同制和工程監理制等建設管理制度情況以及縣政府出臺的財政投資項目工程造價管理有關規定。
(三)項目概算、預算、決(結)算的編制和執行情況。
(四)項目單位執行基本建設財務會計制度情況。
(五)項目招標標底的合理性。
(六)材料、設備定價合理性及執行政府采購規定情況。
(七)需要評審的其他內容。
第八條財政投資項目評審采取對項目設計圖紙、概算、預算、施工合同、施工過程變更簽證、決(結)算進行全過程評審或者單項評審的方式進行。
第九條項目評審額度以有關部門批復的項目計劃或者年度投資計劃確定的建設內容和投資額為依據。
第十條評審機構評審程序:
(一)工程審查程序指縣財政投資評審中心評審員從事預決算審查工作應當遵守執行的程序。
(二)縣屬重點工程按建設工程全過程跟蹤審查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1、所有財政投資項目的變更簽證必須由縣財政投資評審中心評審員現場監督認可并簽字后方有效。
2、跟蹤評審人員對跟蹤項目實行隨機確定并每月一輪換。
(三)建設工程項目預結算資料一律由建設單位送達縣財政投資評審中心,不受理施工單位送審。送審資料由縣財政投資評審中心指定專人登記、審查與保管。
(四)評審人員不準私自接受工程項目預決算資料,審查任務由縣財政投資評審中心主任統一抽簽安排。
(五)所有工程項目預決算都嚴格實行三審制度。
(六)對預算審查項目,評審人員應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為財政節約資金,合理化建議被相關部門采納的,可按節約的資金額給予一定的獎勵。
(七)工程項目預決算審查實行主審負責制,主審員通過抽簽接受任務后,必須盡快熟悉工程項目情況,驗收所有資料,如發現遺漏,要及時告知評審中心通知建設單位補齊。
(八)主審員對工程項目和預決算初審,必須嚴格依照國家政策規定和省、市定額規范標準及縣政府有關文件規定進行,并深入工程現場,組織復查驗收,核實工程量。在現場勘查時,縣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必須有兩名工作人員在場,并作好現場勘查工作記錄,以備存檔。
(九)主審責任人初審完畢后,必須出具初審簡報,就工程慨況、初審結果、主要核增核減因素作出說明,交復審責任人和中心負責人,該資料必須存檔。
(十)對工程預決算審查實行全封閉管理,任何人不得對外泄露主審人員所審查的工程項目名稱及實際審查情況。初步審查結果未出來之前,施工單位人員不得進入審查辦公室,以免影響審查工作的公正性。同時對于結算金額在500萬元以上的項目實行兩組人員異地封閉審核,審核工作同時進行,然后對兩個審核結果進行分析對比,以確保審核結果的真實性。
(十一)二審責任人經過抽簽接到工程預決算初審全套資料后,應在規定時限內對初審結果全面復核。對于復審率為±2%的,在提取工資的同時對一審人員另外實行獎勵;對于復審率為±5%以上一次的不計取工資,二次的給予就警告處分,達到三次的予以辭退。
(十二)三審實行主任會議定審制度,出具三審評價結論。
(十三)工程項目預決算審查結果形成后,通知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對審。在對審中有爭議的問題,交定案會三方集體討論決定。
(十四)評審中心負責人根據評審評價結論主持召開定案會,定案會由主審員主講,復審員補充。工程預決算審查定案,要貫徹“依法求是”的原則,力爭一次到位。定案會形成會議記錄并存檔。
(十五)主審員根據定案會結果,出具審查報告。報告要求嚴謹翔實,言辭精煉。審查報告由評審中心負責人把關簽發。
(十六)定案結論實行公示,公示地點為建設單位和評審中心醒目位置公示時間為五天,公示結束后再履行簽字蓋章手續。
(十七)工程項目預決算審查報告和整套資料,由主審員及時整理,統一交評審中心歸檔保存。
(十八)工程項目實行抽查制度,建立抽查審核咨詢公司庫,由縣財政局分管負責人抽選20%-30%的項目,同時在抽查審核咨詢公司庫抽選公司進行審核。
(十九)工程項目實行審計制度,由縣審計局抽選20%的審查項目進行審計。
第十一條評審報告包括項目概況、評審依據、評審內容、評審結論等內容,其中評審結論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項目執行基本建設程序的情況。
(二)項目執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投標制、合同制和工程監理制等基本建設管理制度的情況。
(三)項目執行財務會計制度的情況。
(四)評審確定的項目概、預算或決(結)算投資額,概、預算執行情況,審減、審增投資額的,應當分析說明審減、審增的原因。評審結論應當作為財政部門核撥款項、建設單位辦理結算和交付資產的依據。
第十二條評審機構進行財政投資項目評審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組織具有執業資格的專業人員依法開展評審工作,保證評審結論的真實性、準確性。
(二)建立嚴格的項目檔案管理制度,完整、準確、真實地反映和記錄項目評審情況,認真收集和保管評審資料。
(三)不得向被評審單位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三條項目建設單位在接受項目評審過程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預算的審查應在工程招投標前25天送達,確保有足夠的時間予以審核。
(二)建設單位的施工圖審查應有評審中心人員參加。
(三)按要求向財政投資評審機構提供投資評審所需相關資料,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
(四)對評審中涉及需要核實或者取證的,應當向評審機構說明情況,提供資料,不得隱匿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
(五)項目建設單位應當自收到評審初步結論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簽署意見,并由項目建設單位和項目建設單位負責人蓋章簽字。逾期不簽署意見的,視為同意評審初步結論。
第十四條項目建設單位對評審機構作出的評審結論有爭議的,可以向縣財政部門投訴。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一)項之規定,評審機構作出的評審結論可能不真實、不準確的,由縣財政部門責令評審機構重新評審。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三)項之規定,評審機構向項目單位收取費用的,由縣財政部門責令返還。
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三)、(四)項之規定,項目單位不按要求提供所需資料或者拒絕說明情況的,由縣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據情況暫緩下達基本建設預算或者暫停撥付財政資金。
第十五條經評審發現項目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財政法規的,由財政部門依照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評審機構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