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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法實施細則》以及國家林業局《林木和林地登記管理辦法》、《陜西省林木和林地權屬登記管理工作實施辦法》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區林業局是全區林權登記機關,依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林權登記工作,林權經登記后,由區人民政府核發林權證,確認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第二條林權是指國家所有、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個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第三條林權證是林權權利人對森林、林木和林地享有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法律憑證。
第四條林權登記的申請人為林權權利人。林權登記包括初始登記、變更和注銷登記。
第五條全區行政轄區內的林業用地均屬本次林權登記發證工作的范圍。
第六條區政府成立林權登記發證工作領導小組,設立辦公室,制訂工作計劃,負責技術培訓,具體實施林權登記發證工作。
第二章工作原則及依據
第七條對1982年林業"三定"工作中已頒發《林權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重新填寫林權登記申請表,用舊證換新證。原來林權證所記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不變。
第八條對未完成確權發證工作的森林、林木和林地,要認真進行初始登記。
第九條1973年林權清查和1982年林業"三定"工作中核發的集體林林權證是林權清理登記發證工作的基本依據。集體林林權證丟失的,以林權證存根為準,林權證存根當時未填寫而空白的,依逐塊登記表為準。
第十條歷年來林權發生爭議,經區政府和林業局調處的,調處協議等有關文件資料在這次林權登記發證工作中予以認可。
第十一條林權單位雙方兌換調整的林地雖未經林業主管部門審批,但兌換協議資料齊全,雙方均無異議的,本次林權登記發證工作原則上予以認可,給予登記。但協議一方為國有林業單位時,須經林權單位上一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十二條1982年頒發的林權證,在四址記載發生出入時,仍以1963年或1973年記載的四址為準進行認界。
第十三條森林經營單位經上一級林業主管部門批準,森林經營權發生轉讓的,在林權登記中轉讓經營區林地的所有權不變,森林及林地的使用權歸受讓方。
第十四條依法拍賣的四荒地、拍賣地類符合荒地拍賣政策,未改變林地用途的,按照拍賣文件核查四址面積,實際面積超過拍賣文件記載面積的,補辦拍賣手續。
拍賣地類不符合四荒地拍賣政策的,已開發或部分開發治理并改變林地用途的,補辦征占用林地手續后,辦理注銷登記。尚未開發部分收回。
所有拍賣的四荒地和林地只是使用權的轉讓,登記中給原林權單位換發林地所有權證,承包者換發林地使用權和新造林木的所有權證。
第十五條造林承包經營大戶,按協議只是取得林地的使用權,林地的所有權不變。
第十六條四荒地上的零星樹木折價轉讓,且交清轉讓價款的,林木權屬歸承包者;未交清林木轉讓價款的林木所有權仍歸原林權單位。
第十七條區級行政轄區界線以1998年民政部門勘定的行政界線為準,劃出去的地塊不再登記,劃進來的地塊按照勘界時簽訂的協議,予以登記確權,無協議時按照與相鄰地塊權屬連片的原則,予以登記確權。
第十八條存在林權爭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按照原林業部《林木、林地、林權爭議處理辦法》調解處理。鄉鎮內村組之間的林權爭議由各鄉鎮人民政府調解處理。鄉鎮之間及國有與集體之間的林權爭議由區林權登記領導小組辦公室調解處理。達不成調解處理協議的,由林權登記領導小組辦公室裁決登記。第三章林權登記外業勘界與確認登記
第十九條各鄉鎮林權登記發放小組應做好林權登記發放的宣傳工作。按照區林權登記發證辦公室規定的時間,公告當地林權登記換發申請的具體時限。
第二十條林權權利人為個人的,由本人或者其法定人、委托的人提出林權登記申請;林權權利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委托的人提出林權登記申請。
第二十一條林權權利人提出登記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文件:
(一)林權登記申請表;
(二)個人身份證明,法人或其他組織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身份證明、法定人或者負責人身份證明、法定人或者委托推薦人的身份證明和載明委托事項和委托權限的委托書;
(三)申請登記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權屬證明文件。
第二十二條林權登記發證辦公室收到林權權利人提出林權登記申請后,應組織人員進行外業勘界。外業勘界由鎮林業站、村委會、林權毗鄰單位和區林權登記發證辦公室四方單位組成,勘界人員要深入現場,確認定界,達成共識,涉及國有林的林界,國有林場要派員參加。
第二十三條本次林界登記的外業認界圖采用1:25000的地形圖復制成圖,以鎮行政區域為單位,由區林權登記發證辦公室統一制作,供各外業勘界組使用。
第二十四條按本次林權登記發證工作的依據、資料,將毗鄰各方共認、現地落實的林界正確無誤的勾繪到林界圖上,并用文字在圖上注明四址及地名,當場填寫《渭濱區林權登記發證林界認定登記表》和《林權登記申請表》,表、圖、文字記述要統一,檢查絕對無誤后,在圖上標清四址界線,表的有關欄加蓋林權單位的印章。集體林統一加蓋村委會印章。
第二十五條依法拍賣了的四荒地,經營戶承包的造林地,以及森林經營權轉讓的地塊,按照土地部門發給的四荒地的拍賣證件,承包造林合同,經營轉讓合同等有關資料記載的四址,按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進行外業認界。
第二十六條征占用林地的,根據土地部門的界線,調查征占用林地的面積、權屬。
第二十七條林權界走向調繪精度與文字記述的現地走向位置圖允許正、負誤差1毫米。林權證記載的現地實有面積與森林資源二類調查成果控制面積求算精度不低于1:200。
第二十八條以村級的行政區域為單位,完成外業登記后,對圖、表、文字記載的內容進行全面檢查,無誤后裝袋封存,備內業使用。
第二十九條外業質量檢查由區林權發證辦公室負責,檢查的主要內容是:圖、表、文字記載是否統一,林界現地走向與圖上勾繪是否一致,登記認界中是否有遺漏問題或待處理問題,林權主體是否正確等。
第三十條外業質量檢查工作量,按林權登記單位的20%抽樣,無誤差的為優秀,誤差在5%以內的為優良,10%以內的為合格,超過10%為不合格。質量檢查不合格的,應當單項或全面進行補充調查或修正完善。
第四章林權登記發證內業工作
第三十一條外業工作資料經全面檢查無誤后,林權登記發證辦公室負責組織開展內業工作,在內業工作中查出的外業問題應及時到現地補正。
第三十二條全區林地總面積、各鎮林地面積以森林資源二類調查面積為準,界線發生變化的,采取割補的辦法,修正面積。村、組林權界線發生變化的也采用同樣的辦法進行處理。拍賣的四荒地、征占用林地、造林大戶承包地、森林經營權轉讓地按外業調繪的四址求算實施面積,核定拍賣轉讓的面積。
第三十三條林權單位的林地總面積為修正界線后的林權單位面積減去修正界線內森林資源二類調查時的非林業用地面積和建設工程征占用林地面積。
第三十四條復制林權界圖。采用1:25000的地形圖以鎮為單位繪制行政區域內的鎮林界圖,地形圖復制成圖,圖內應標注國有、集體林權所有界線,四荒地拍賣、承包造林大戶森林經營權轉讓的使用權界線,以村級行政區域為單位,制作林權證附圖,內容同上。以1:50000原版地形圖制作全區林權界的所有權圖。
第三十五條依據林權登記申請表,分國有、集體、個人和其它組織分別建立《林權登記臺帳》、《受理林權登記申請表》、《林權證發放登記表》,核查無誤后報區政府審核,核發新的林權證。新林權證一正兩副本,交林權單位一正一副本,區林業主管部門存1本副本。
第三十六條建立全區林權檔案。主要包括區林業主管部門保存的林權證副本、《林權登記發放證林界認定登記表》、《林權登記申請表》及有關材料,《林權登記臺帳》、《受理林權登記表》及有關調查材料和審核意見;處理林權爭議的文件材料其它有關圖表數據和工作總結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