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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水利工程設施的管理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省實施水法辦法》和《省水利工程設施管理保護條例》年修正本)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我縣行政區域內的一切水利工程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保護。
以及水利工程附屬的觀測、監測、交通、通訊、管理房、灌溉試驗站、水文測站、工程防護林等設施。本辦法所指水利工程設施包括水庫、渠道及其建筑物、泵站、機電井、人畜飲水病區改水工程、河道、堤防、水保設施。
第三條水利工程是保證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基礎產業和基礎設施。各級人民政府全面負責水利工程設施的管理和保護。
莊浪縣水務局是本縣水利工程設施的主管部門。
全體公民都有保護水利工程設施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章水利工程設施的管理
第四條所有水利工程設施。建立管理組織。縣水行政主管部門領導下由專管機構具體管理;以鄉(鎮)投資建設的小型水利工程,以國家投資為主建設的水利工程。由鄉(鎮)負責管理;以村投資為主及聯戶、個人建設的小型水利工程,由投資人負責管理。
第五條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水利骨干工程組建專業管理機構進行管理。對田間工程逐步推行農民用水戶協會等群眾管護組織進行管理。
要加強對群眾管護組織的指導,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教育用水單位和群眾愛護水利工程設施,嚴格遵守水利工程管理規章制度。
第六條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的基本任務是加強水利工程運行管理。發揮水利綜合效益,建立水利工程良性運行機制,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
第七條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要積極推行多種形式的經營管理責任制。加強各項經濟技術管理指標考核,落實管理任務,提高科學管理水平。
第八條縣物價局、水務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科學核定供水成本。確定水費征收標準,逐步達到按成本收費。
第九條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要認真做好水利工程的維修養護工作。保持工程設備完好,確保工程設施正常運行。
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領導。明確責任,落實管護措施,嚴格檢查監督。
第三章水利工程設施的安全保護
第十一條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水管單位要認真宣傳、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省實施水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
第十二條各類水利工程應根據規模大小。由各級人民政府本著有利于管理和安全運行的原則,按照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水利工程土地劃界標準,結合省上的有關規定和當地實際情況,合理劃定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
第十三條嚴禁在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內炸石、打井、挖砂、挖窯、取土、修墳、建房、修建魚池、墾種渠堤、堆放廢棄物。嚴禁毀壞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內的界碑、界樁等標記。禁止在通訊、電力專用線路上非法架線和接線。
第十四條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內的違章建筑必須拆除。造成經濟損失的由違章單位或個人承擔責任,違章建筑影響工程設施的檢查、維修和改建。賠償損失。
第十五條興建工程凡需要占用、通過水利工程。影響工程效益的建設單位應當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補償。
第十六條禁止機動車輛在堤頂、壩頂、水閘工作橋及渠岸上通行。確需利用堤頂、壩頂兼作公路的須經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渠堤上擅自扒口、埋管引水、堆土打壩、設障阻水;不得排放污水。
第十八條嚴禁破壞、盜竊、強搶水利工程及其附屬設施。
第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盜竊、強搶的水利工程設備器材。
第二十條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水政監察隊伍建設。依法保護水利工程,維護正常的水事秩序。及時查處破壞水利工程設施的違法犯罪活動。各級公安機關應加強重點水利工程設施的保護和對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安全保衛工作的指導。
第二十一條水管人員要嚴守法紀。盡職盡責,加強對水利工程設施的管理和保護,同一切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不法行為作斗爭。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水政監察人員和水管人員進行維護工程安全的工作。
第四章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二條對管理保護水利工程設施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縣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三條水管單位及其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使工程受到破壞造成損失的由其主管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責任人員行政處分。因玩忽職守,造成重大損失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盜竊毀壞水利工程設施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省實施水法辦法》等有關規定處理;盜竊毀壞水利工程設施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八條規定的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侵害。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并依照《省實施水法辦法》規定處罰,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供水期、汛期和遇到災害時。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應從重處罰。
侮辱、毆打水管人員,對干擾水管人員履行職責。情節較輕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批評教育;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收購盜竊、強搶水利工程設備器材的由工商、公安、水務、司法機關依法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