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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稅務所、辦稅服務廳:
為了加強印花稅的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50號)以及《市地方稅務局印花稅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局實際情況,將印花稅核定征收標準調整如下:
(一)購銷業務:工業生產企業,按銷售收入10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按照“購銷合同”稅目征收印花稅;商業流通企業,按銷售收入6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按照“購銷合同”稅目征收印花稅;房地產業,按照房產銷售收入10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依照“產權轉移書據”稅目征收印花稅。
(二)加工承攬業務:按加工或承攬收入10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依照“加工承攬合同”稅目征收印花稅。
(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按收取費用10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依照“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稅目征收印花稅。
(四)建筑安裝工程承包業務:按承包金額10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依照“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稅目征收印花稅。
(五)財產租賃業務:按租賃金額10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依照“財產租賃合同”稅目征收印花稅。
(六)貨物運輸業務:按運輸費用10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依照“貨物運輸合同”稅目征收印花稅。
(七)倉儲保管業務:按保管費用10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依照“倉儲保管合同”稅目征收印花稅。
(八)借(貸)款業務:按借(貸)款金額10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依照“借款合同”稅目征收印花稅。
(九)財產保險業務:按保險費收入10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依照“財產保險合同”稅目征收印花稅。
(十)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服務等業務:按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服務等取得收入10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依照“技術合同”稅目征收印花稅。
(十一)產權轉移業務:按取得收入10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依照“產權轉移書據”稅目征收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