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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加強藥品市場監督,從源頭上防止過期藥品流入社會和過期藥品隨意丟棄對環境造成污染或出現兒童誤服現象,進一步遏制非法收購藥品不法行為,使回收過期藥品的長效機制落到實處,保證藥品質量和群眾用藥安全,維護廣大群眾用藥合法權益,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過期藥品的回收原則
1、定點回收。按照“三個統一”的原則進行回收活動。即統一設置“過期藥品回收箱”;統一印制“過期藥品回收憑證”;統一清理方法與程序:群眾將過期藥品送往就近的回收點放入回收箱,由回收單位出具回收憑證。
2、藥品經營企業要對回收的過期藥品實行“三專”管理,即專人負責、專柜存放、專用標簽。
3、對群眾送交的過期藥品,不論數量多少不得拒收。
4、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鼓勵廣大群眾積極參與過期藥品回收活動,藥品經營企業對送交過期藥品的群眾在購買藥品時可采取給予適當的優惠或贈送小禮品等鼓勵性措施。
二、回收過期藥品的經營企業按照“區域分布,服務便民”的原則。回收藥品經營企業必須是具有合法資質的藥品零售企業:
(1)應具有較好的誠信度和較強的社會責任心,上一年度被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評為誠信單位,守法經營,近兩年來無違規銷售假劣藥品的行為。
(2)藥品經營企業應具有健全的藥品經營質量管理體系,已通過GSP認證并實施GSP跟蹤檢查合格的企業。
三、回收過期藥品的監督管理
對于回收的過期藥品,各藥品經營企業要妥善保管,嚴禁再銷售或流入社會。有銷售或外流行為的,一經查實,將取消其藥品經營企業資格,并依據《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嚴肅處理。
所在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定期到各藥品經營企業收回過期藥品,并將回收的過期藥品統一集中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