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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切實加強經濟林工程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保證資金在投放、使用和財務核算等環節中的合法性及有效性,根據國家、自治區和市政府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經濟林工程專項資金,是指各級政府為了提高經濟林產量和產值,通過采取新造(包括采伐更新)、改造(嫁接、撫育)和原有經濟林增加節水灌溉設施等措施發展經濟林而投入的資金。
第三條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使用和管理經濟林工程專項資金,須遵循本辦法。
第二章專項資金的來源
第四條經濟林工程專項資金來源于國家財政、自治區財政、市本級財政安排的資金和旗縣區配套資金以及其他方面投入的各類資金。
第五條國家、自治區財政安排的資金(以下統稱自治區專項資金)主要包括可用于經濟林工程的各類專項資金: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資金和京津風沙源治理工程專項資金等。
第六條市和旗縣區財政根據每年經濟林工程任務將經濟林工程專項資金列入年度預算。
第三章專項資金的管理
第七條旗縣區經濟林工程配套資金先上解市財政,市財政將旗縣區配套資金撥入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經濟林工程專項資金專戶。旗縣區財政根據本級經濟林工程建設管理部門的申請,將用于經濟林建設的自治區專項資金(京津風沙源治理工程林業建設結余資金)直接支付到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經濟林工程專項資金專戶,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旗縣區經濟林工程任務,同旗縣區配套資金一并撥入各旗縣區經濟林工程建設管理部門設立的經濟林工程專項資金專戶,實行報賬制管理。
第八條旗縣區財政應及時將用于經濟林建設的自治區專項資金(鞏固退耕還林成果資金、京津風沙源治理工程中的小流域治理資金)及時撥入旗縣區經濟林工程建設管理部門設立的經濟林工程專項資金專戶,實行報賬制管理。
第九條市和旗縣區經濟林工程建設管理部門要設立經濟林工程專項資金專戶,對專項資金實行“專人管理、專戶儲存、專賬核算、封閉運行”管理。市和旗縣區財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各類經濟林工程專項資金的調度,并對專戶資金的核算加強日常監督檢查,確保資金的安全高效運行。
第十條經濟林工程嚴格執行工程招投標制度、政府采購制度,資金撥付遵循國庫集中支付制度。
第三章監督與檢查
第十一條經濟林工程專項資金的使用及管理,實行旗縣區人民政府負總責的制度。旗縣區人民政府應嚴肅工作紀律,嚴格資金使用管理。各級財政行政主管部門要對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對違反專項資金使用規定,截留、挪用或造成資金損失的單位和個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各司其職,加強對專項資金和建設項目的管理、監督、檢查和考核。
第十三條各級監察、審計部門應加強對專項資金的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