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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促進學前教育科學發展,實現“十二五”學前教育發展目標,保障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和公有民辦幼兒園承辦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教育改革和發展的若干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設立的公有民辦幼兒園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公有民辦幼兒園是指:由政府投資新建或利用中小學布局調整后的教育資源和其他公共資源新建、改造的標準化幼兒園,將其土地、校舍等固定資產注入城投公司或有關國資公司按國有資產進行管理,租賃給企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承辦,具有獨立法人地位,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按照民辦機制運行的幼兒園。
第三條設立公有民辦幼兒園,應當堅持公益性和普惠性的原則,按照“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公有民辦”的方針,規范運營。
縣(市)區財政設立公有民辦幼兒園扶持、獎勵資金,并制定《市公有民辦幼兒園扶持、獎勵資金管理辦法》。
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各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對公有民辦幼兒園進行管理和監督、指導。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自治區幼兒園分類評定驗收標準》,指導縣(市)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和管理公有民辦幼兒園,建立公有民辦幼兒園承辦者的淘汰退出機制。
縣(市)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公有民辦幼兒園的審批和日常管理,負責審定幼兒園課程安排、教師用書和幼兒教材,并進行檢查、督導、年檢、評估等工作。
市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參照現行公辦幼兒園和民辦幼兒園保育教育費標準,結合辦園區域、辦園規模、教育教學質量等因素,按照低于同地區、同類幼兒園或承租方主體幼兒園上限標準,保本微利,體現公益性的原則,核定公有民辦幼兒園保育教育費標準(每三年核定一次),并進行監督檢查。
市、縣(市)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公有民辦幼兒園的疾病預防、食品安全等工作的指導、檢查。
市、縣(市)區公安部門負責公有民辦幼兒園的治安綜合治理。
第五條申請承辦公有民辦幼兒園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必備的辦學資金、穩定的經費來源;
(二)申請人是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的,應當具備法人資格;申請人是公民個人的,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需有一家法人機構(固定資產在500萬元以上)擔保,并向辦園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一次性繳納30萬元履約保證金;
(四)申請人最多可申請承辦2所公有民辦幼兒園。
第六條申請承辦公有民辦幼兒園的,申請人應當向屬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辦報告(標書)。內容主要包括:申請人、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體制、教師隊伍、經費籌措與使用等;
(二)能夠證明舉辦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稱、地址等有效證件;
(三)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有效證明文件,并載明產權;
(四)屬捐贈性質的校產須提交捐贈協議,載明捐款人的姓名、所捐資產的數額、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關有效證明文件。
第七條公有民辦幼兒園的承辦者,采取公開招投標的方式確定。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制定《市公有民辦幼兒園承辦者招標遴選辦法》,組織、指導縣(市)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按此辦法遴選確定公有民辦幼兒園的承辦者,市發展改革、財政、審計以及國有資產監管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公開招投標活動進行監督。
第八條公有民辦幼兒園承辦者負責按照國家標準對所承辦的公有民辦幼兒園進行裝修,購置設施設備。
城市公有民辦幼兒園辦園后的第一年免收固定資產租賃費,從第二年開始,承辦者每年按照固定資產投資總額的1%繳納租賃費。租賃費實行專戶儲存、專款專用,專項用于幼兒園大修支出。農村公有民辦幼兒園實行免費租賃。
第九條公有民辦幼兒園承辦者負責組建園董事會和監事會。市、縣(市)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指派人員成為董事會或監事會成員。董事會和監事會負責籌集辦學經費,審議幼兒園的預算和決算,對幼兒園財務進行監督和檢查,確定辦園目標,聽取幼兒園工作計劃和報告,協助幼兒園完成教育教學任務。
第十條公有民辦幼兒園的園長、教師及工勤人員由承辦者或園董事會負責聘任,并向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園長應當具備任職資格,具有中等幼兒教育或中等師范教育畢業及以上學歷,有三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有較強的業務能力和管理能力。
教師應當具有中等師范教育畢業及以上學歷,或者是取得教師資格證書的大中專畢業生。其中具有中等幼兒教育學歷的教師人數應當占教師總人數的70%以上。
配備的財會人員、醫務人員、保育員、炊事員應具有相應的從業資格證書。
聘任外籍教師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公有民辦幼兒園應當與所聘任的教職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按規定辦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和住房公積金。所聘任教職員工檔案由市人才交流中心托管,并按有關規定評定職稱。
第十二條承辦者應在公有民辦幼兒園正式投入使用前30日內,向所在地縣(市)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入選通知書;
(二)公有民辦幼兒園開園自評報告;
(三)公有民辦幼兒園章程、公有民辦幼兒園董事會、監事會及其他組織機構組成人員名單;
(四)園長、教師及工勤人員的資格證書復印件。
第十三條縣(市)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與公有民辦幼兒園承辦者簽訂辦園合同后,向其頒發辦園許可證,有效期為六年。
第十四條公有民辦幼兒園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遵循教育規律,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按照國家、自治區幼兒教育教學管理規范管理幼兒園,確保教育教學質量達到相應等級標準,并按照規定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評估和審計。
第十五條公有民辦幼兒園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在分類定級、評估指導、教育教學、教師繼續教育、職稱評定、表彰獎勵等方面與公辦幼兒園有同等地位。
第十六條公有民辦幼兒園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主招生,優先招收轄區內適齡幼兒入園,其招生辦法和簡章,經縣(市)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后執行。
第十七條公有民辦幼兒園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和財產管理制度,并按照會計制度設置會計帳簿,明確各類人員工資福利開支占經常辦園費用的比例,并報所在地縣(市)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公有民辦幼兒園應當將幼兒園資產中的國有資產、承辦者投入的資產、社會籌集的資產和辦園積累的資產等分別登記建帳,并向所在地縣(市)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年度財務報告,主動接受主管部門監督。
第十八條公有民辦幼兒園存續期間,可以依法管理和使用政府投資財產,但不得轉讓、抵押或用于擔保。
第十九條縣(市)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自治區幼兒園分類評定驗收標準》,對轄區內公有民辦幼兒園每年進行一次評估考核。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限期整改、不合格四個等次,對考核合格和優秀等次的給予一定獎勵,獎金的70%用于聘任教職工的績效考核獎勵,30%用于增添或更換保教設施。
第二十條公有民辦幼兒園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經所在地縣(市)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后,終止辦園合同,并收回其辦學許可證和印章。
(一)公有民辦幼兒園董事會或者承辦者根據公有民辦幼兒園章程規定,要求終止的;
(二)因故無法開展正常的教育教學活動的;
(三)違反法律、法規或相關政策規定造成嚴重后果和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無故不參加評估考核,或評估考核不合格后經整改仍無明顯改進的。
終止辦園合同后,所在地縣(市)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公告,并負責安置適齡幼兒繼續就學。
第二十一條鼓勵幼兒師范學校、公辦區級示范幼兒園,在現有人員編制、經費不變的情況下,承辦1所公有民辦幼兒園,其辦學性質是民辦幼兒園,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市教育局參照本辦法制定《公辦幼兒園承辦公有民辦幼兒園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