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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防雷減災工作,有效避免和減輕雷擊災害損失,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省氣象條例》、《省雷電災害防御和應急辦法》、《市氣象災害防御辦法》、《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防雷重點單位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防雷重點單位,是指遭雷擊后易造成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或對社會民生造成重大影響的場所、建筑物和設施等防雷重點對象的責任主體單位。防雷重點對象主要包括易燃易爆場所及建筑、重點文物保護建筑、黨政機關綜合辦公大樓、重要的公共基礎設施和其他應當予以重點防雷保護的人員聚集場所、建筑、設施等。
第三條市行政區域內防雷重點對象及其責任主體單位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市氣象局負責全市防雷重點單位的組織管理、監督檢查和業務指導等工作。
縣(區、市)氣象局和上城區、下城區、拱墅區、江干區、西湖區、國家高新技術開發區(濱江)、經濟技術開發區、西湖風景名勝區、錢江新城、錢江經濟開發區、之江度假區政府或管委會確定的氣象災害防御主管部門(以下統稱縣級氣象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防雷重點單位的日常管理、監督檢查和業務指導等工作。
市、縣(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業(系統)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防雷重點單位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市、縣(區、市)氣象臺負責各自預報服務責任區內雷電監測預警服務工作,應當將防雷重點單位作為雷電預警服務的重點對象。
防雷專業技術服務機構負責面向防雷重點單位提供各類技術咨詢和指導工作。
第五條防雷重點對象應當由其責任主體單位主動填寫《防雷重點單位登記表》(見附表),報所在地縣級氣象主管部門或市行業(系統)主管部門。
責任主體單位十分明確的防雷重點對象也可由縣級氣象主管部門或市行業(系統)主管部門直接將其登記在冊。
第六條上城區、下城區、拱墅區、江干區、西湖區、國家高新技術開發區(濱江)、經濟技術開發區、西湖風景名勝區、錢江新城、錢江經濟開發區、之江度假區政府或管委會確定的氣象災害防御主管部門和市行業(系統)主管部門應當將登記在冊的防雷重點對象及其責任主體單位名錄報市氣象局。
市、縣(區、市)氣象局應當分批分次向社會公布防雷重點對象及其責任主體單位名錄,并視情適時予以調整。
第七條防雷重點單位應當落實防雷安全工作責任制,確定防雷安全工作責任部門及責任人。
防雷重點單位負責人和具體工作責任人應當按要求參加防雷安全知識培訓,并負責向本單位員工普及雷電災害防御科普知識。
第八條防雷重點單位應當結合實際建立完善雷電災害應急預案,確保與雷電災害監測預警信息的銜接,定期組織開展雷電災害應急演練。
有雷暴天氣即將或已經影響本單位時,應當立即啟動雷電災害應急預案,及時采取切斷電源、暫停生產(作業)、疏散人員等防雷應急措施。
第九條防雷重點對象的改建、擴建和符合防雷重點對象申報條件的新建建設項目,應當按規定事先開展雷擊風險評估,并將雷擊風險評估報告作為建筑設計的重要依據。
第十條防雷重點對象的改建、擴建和符合防雷重點對象申報條件的新建建設項目,應當依法向當地氣象主管部門報請辦理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第十一條防雷重點對象已建成的防雷裝置,應當依法委托具備防雷檢測資質的單位進行定期檢測與維護。易燃易爆場所的防雷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其他防雷裝置每年檢測一次。
第十二條防雷重點單位有雷擊災害發生時,應當及時如實地向所在地縣級氣象主管部門和行業(系統)主管部門報告災情。必要時,應委托防雷專業機構及時進行雷擊災情評估。
第十三條防雷重點單位應當將以下文書材料納入單位檔案管理:
(一)防雷裝置設計安裝的圖紙及相關說明材料;
(二)縣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出具的防雷裝置設計審核意見書和防雷裝置竣工驗收合格證;
(三)防雷裝置定期檢測報告及維護記錄;
(四)雷擊風險評估材料;
(五)雷電災害應急預案建設及應急處置和開展演練情況;
(六)雷擊災情(損失)及其調查評估材料;
(七)防雷安全工作制度及責任制落實情況;
(八)參加安全培訓和開展防雷科普教育情況;
(九)其他與防雷安全相關的材料。
第十四條防雷重點單位應當在每年雷電多發期來臨前,對照本辦法要求組織防雷安全自查,并及時排除雷擊隱患。
市、縣兩級氣象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各行業(系統)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防雷重點單位的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防雷重點單位在防雷減災工作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由市、縣兩級氣象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各行業(系統)主管部門根據法定職責,依法予以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