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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加強我縣河道采砂管理,合理有序開采河砂,保障防洪和交通航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辦法》、《省人民政府關于段部分河道禁止采砂的通知》和《關于段實行主汛期禁止采砂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在我縣境內的河道范圍內從事采砂及運輸活動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二條河道采砂管理,實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
第三條縣成立河道采砂管理領導小組,組長由縣政府分管領導擔任,縣政府有關部門和沿淮各鄉鎮主要負責同志任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水務局,具體負責河道采砂的監管工作,工
作人員從縣水務局、公安局、交通局、海事處、河道局等單位以及有關鄉鎮抽調。
第四條河道采砂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在府城、臨淮關、板橋、黃灣、棗巷等五個鄉鎮分別設立河道采砂管理站,管理站在縣采砂管理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具體負責本鄉鎮境內的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管理站工作人員分別由縣水務局、公安局、河道局和所在鄉鎮人員組成。
第五條根據河道狀況,采砂管理以禁采為主;禁采分為禁采期和禁采區。
一、禁采期為:每年的6月10日至12月31日。
二、禁采區分為:
(1)臨西涵上游4000米(內有姚灣險段);
(2)南洛高速公路大橋上游150米至下游250米,計400米;
(3)黃灣碼頭至老觀集3500米(內有黃灣、后黃段險段);
(4)騷狗沖至棗巷街5500米(內有騷狗沖、黃泥段險段)。
縣河道管理部門應當在禁采區設立禁采標志。
第六條禁采期內采砂船只按屬地管理原則進行管理。所有采砂單位和個人應自行拆除采砂機具,并將采砂船只集中停靠在指定的地點。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離開。外地船只應返回原藉。對拒絕、阻礙采砂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條采砂實行河道采砂許可制度,河道采砂許可證由省河道主管部門審批發放。從事河道采砂的單位和個人,應依法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按照河道采砂的許可規定進行開采。
未辦理許可證或者沒有按照許可證要求采砂的,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條沿淮各采砂管理站應對堆砂場地進行統一規劃,砂場設置要服從防洪和水利工程管理要求。
砂場設置的要求為:
(1)防浪林外;
(2)距堤腳線不得小于30米;
(3)運砂車輛直接過堤上路,不得沿堤頂(腳)行走。
砂場經營者應向縣河道管理部門繳納河道灘地占用費。擅自堆砂的,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九條從事河道采砂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依法向縣河道管理部門繳納砂石資源管理費。繳費標準依據省物價局、財政廳《關于降低我省32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文件規定,每噸按1.50元征收。
沿淮五個鄉鎮的采砂管理站,應設立固定收費點,對從陸路外運的運砂車輛征收砂石資源管理費;從河道直接裝船外運的,由各采砂管理站派員上船征收。
第十條征收的河道砂石資源管理費,一律統一使用省非稅收入收據。
各收費站點實行月報制度,所收費用每月底繳至縣河道主管部門,統一匯繳縣財政非稅收入帳戶,實行專款專用,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縣水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