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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我市生態建設示范區創建工作,逐步改善農村環境質量,提高農民生活水平,推進新農村建設及生態文明建設,規范我市市級生態村創建及考核驗收工作,根據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申報范圍。各縣(市、區)轄區內建制鄉鎮、涉農街道等所屬村級行政區劃單位。
二、申報條件。在申報范圍內,經生態村創建達到《市市級生態村考核標準(試行)》(附后)中基本條件和各項考核指標要求,可以申報。
三、申報程序與內容
1、申報程序。市級生態村由各村民委員會自愿申報。各村經過生態村的創建,達到《市市級生態村創建標準(試行)》中基本條件和各項考核指標要求,經所在鄉鎮政府同意后報所在地縣(市、區)環保局預審,經縣(市、區)環保局預審合格后,報市環保局驗收、審批。
2、申報內容。市級生態村申報和評定工作實行隨報隨審,成熟一個審批一個。申報材料包括市級生態村申報表、建設實施方案、工作總結及各項指標完成情況的證明材料。工作總結包括創建工作的組織領導、創建過程、主要活動和所取得的成績。
四、考核驗收。市環保局負責市級生態村考核驗收和命名工作。縣(市、區)環保局負責市級生態村建設的業務指導及資料審核工作。考核驗收工作以《市市級生態村創建標準(試行)》為依據,采取聽取匯報、查閱資料、實地考核、征求意見以及綜合評分等方法進行。
五、監督管理。市環保局對已獲得市級生態村稱號的村實行動態管理,每三年復核一次,對各項考核指標優秀者,推薦創建省級、國家級生態村。對創建效果保持不好,已不符合市級生態村標準的,將撤消其市級生態村稱號。
六、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