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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企業生產用工管理,規范林業局生產單位生產用工制度,特制定本辦法。
一、人數核定
1.管輔服人數管輔服。以2014年調資時核定的各生產單位管輔服人數為準。
2.防火專業隊人數。以每年森林防火預防工作方案所需人數為準。
3.木材生產人數。依據林業局下達給各生產單位的木材生產計劃,按照木材采運定額標準測算出各生產單位木材生產需要人數。
4.營林生產人數。依據營林生產計劃、中幼林撫育計劃,按照營林勞動定額標準測算出營林生產人數。
二、用工管理
1.各單位使用生產用工時,應優先使用本單位職工從事各項生產。
2.對于本單位現有職工無法滿足生產需要,需外聘人員時,須向縣人社局提出用工請示,明確用工人數,經審批通過后,由用工單位與工人簽訂勞動合同,及時到縣就業局作勞動合同鑒證和備案。
3.勞動合同應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一式兩份,雙方當事人各執一份。分別由甲乙雙方簽字,加蓋用人單位印章。勞動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一方未簽字即視為無效勞動合同,不予勞動合同鑒證。
4.勞動合同鑒證辦理。辦理合同鑒證時,須上報單位負責人簽字的勞動合同管理臺帳和職工名冊(電子版)。
三、參保要求
1.各單位應為本單位生產人員繳納各項社會保險。
2.林業局負責承擔計劃內用工的應由企業繳納的保險費用,計劃外用工人員的保險費用由基層單位自行負擔。
3.工作期限要求。木材生產人員連續工作一個生產周期(3個月以上)、營林生產人員累計工作滿4個月、防火人員全年防火期在崗工作,林業局方予承擔上述人員的企業部分社會保險。工作期限沒有達到要求的,林業局不予承擔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4.所有參險單位均須每月到縣人社局履行工資審批手續,未經縣人社局審批工資、未進行勞動合同鑒證的人員,林業局不予承擔相應的社會保險費用。
5.所有參險單位須每月向縣人社局保險審核員提供職工工資支付單一份,作為參險審核的依據。
6.由林業局轉制的企業,如轉制協議已明確由林業局承擔保險的單位,可由林業局負責承擔相關保險,并以轉制時的林業局正式職工名單為準,其余人員林業局概不承擔保險費用;如轉制協議明確林業局不承擔保險的單位,林業局概不承擔保險費用。
7.境外工作人員,在出境前須到縣就業局辦理勞動合同鑒證,提供務工人員名單,年底到縣人社局核實繳納保險人員后,辦理參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