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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符合下列情況之一政策外生育或收養子女的,依法征收社會撫養費。
(一)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生育子女的。
(二)達到法定結婚年齡但未辦理《結婚證》而生育子女的。
(三)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生育條件但未辦理《第二個子女生育證》而生育的。
(四)其他非婚姻關系生育子女的。
(五)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而收養子女的。
(六)政策外生育三胎及以上子女的。
第二條不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而生育第二個子女的,依法征收社會撫養費。
(一)第一個子女為病殘兒,不能成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二)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后,又懷孕的。
(三)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只有一個孩子的。
(四)夫妻一方為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或者相當此標準的其他非遺傳性殘疾者,只有一個孩子的。
(五)農村中男到有女無兒家結婚落戶的村民,只有一個孩子的。
(六)農村村民,只有一個女孩的。
(七)再婚夫妻一方無孩子,另一方有兩個以下孩子的(其中,“兩個以下”含兩個在內)。
(八)經省政府批準,屬于其他特殊情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