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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企業自主創新步伐,提升現有產業競爭實力,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建設創新型縣,根據國家、省、市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獎勵辦法。
第二條縣政府設立自主創新獎勵資金,主要用于對企業成果轉化、技術創新、創新平臺建設、品牌創造、人才引進的獎勵。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稅收在縣縣級國庫繳納的企業。
第二章條件
第四條企業應具備的條件:
(一)必須具有法人資格;
(二)健全的財務管理體系,專業的財務管理人員;
(三)良好的納稅信用,銀行沒有不良記錄;
(四)遵守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
(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或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方向。
第三章自主創新
第五條鼓勵實施國家科技計劃項目。對通過國家計劃、星火計劃、火炬計劃和重點新產品項目驗收的企業,分別獎勵5萬元。
第六條培育和支持創新型企業的發展。對當年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創新型企業,分別獎勵企業法人代表5萬元、3萬元。
第七條培育和支持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對當年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獎勵企業法人代表5萬元。同時按現行政策規定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第八條鼓勵企業通過技術改造節能減排。對當年通過省級認定的節能減排科技創新示范企業,獎勵企業法人代表3萬元。
第九條支持企業建立研發平臺,鼓勵企業、科研機構聯合開展高新技術的研究開發,支持建設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等。
(一)對當年通過認定的國家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分別獎勵依托單位10萬元;
(二)對當年通過認定的省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分別獎勵依托單位5萬元;
(三)對當年通過認定的市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獎勵依托單位2萬元。
同時,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條支持各類創新載體建設。
(一)對通過認定的國家級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高新技術特色產業基地、示范園區,分別獎勵所在鄉鎮10萬元;
(二)對通過認定的省級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高新技術特色產業基地、示范園區,分別獎勵所在鄉鎮5萬元。
第十一條對通過省級批準設立的院士工作站,獎勵依托企業10萬元;通過國家、省級批準設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動)工作站,分別獎勵所依托企業10萬元和5萬元。
第四章名牌戰略
第十二條對當年獲得中國名牌、中國馳名商標或中國出口品牌的企業,分別獎勵企業法人代表5萬元。
第十三條對當年獲得省名牌產品、著名商標或出口品牌的企業,分別獎勵企業法人代表2萬元。
第十四條對當年獲得國家質量管理獎稱號的企業法人代表獎勵2萬元。
第十五條對當年起草、制定或參與制定國家、行業標準的企業,且該標準已通過國家頒布實施,獎勵企業5萬元。
第五章人才引進
第十六條實施人才強縣戰略。對于在縣工作滿一年以上的院士、博士,在工作期間縣分別給予一定的生活補貼。
第六章項目的受理、審查、公示及獎金撥付
第十七條每年第一季度,凡上年度符合條件的企業向縣政府提出申請,由縣科技局對其資料進行收集和初審。
第十八條縣科技創新工作領導小組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核,并將審定意見在縣政府網站上進行為期七天的公示。
第十九條對公示無異議的企業或項目,縣政府以文件形式告知有關企業和部門。
第二十條財政局根據縣政府文件將資金撥付給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