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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財政票據監管,防治亂收費、亂罰款和亂攤派行為,根據《收費罰沒票據管理辦法》規定,參照《財政廳關于印發財政非稅收入管理機構代開財政票據工作規范的通知》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本規范所稱代開財政票據,是指財政部門的非稅收入管理機構根據收款人的申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以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代收款人向付款人開具財政票據的行為。
第三條由非稅收入管理機構代開的財政票據是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是財政、稅務、審計、監察等部門進行監督檢查的依據。
第四條財政部門的非稅收入管理機構具體負責財政票據的代開工作。
第二章代開財政票據的適用范圍
第五條除正常業務收入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同級非稅收入管理機構提出代開財政票據的申請。
(一)黨、政、司法機關及其事業單位超出領購票據使用范圍的其他非經營性收入,需要開具票據的;
(二)被執法機關依法收繳財政票據(包括臨時性扣押)或者停止發售財政票據的單位(包括違紀審查階段停發票據的單位),取得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罰沒收入或其他非經營性收入需要開具票據的;
(三)業務量小,年度使用財政票據量不足1本的;
(四)對經營性機構不予提供財政票據,因特殊業務需要(經營性業務除外)而必須開具財政票據的。
第六條代開財政票據的種類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罰沒收據和資金往來結算票據等財政票據。
第三章代開財政票據的要求
第七條代開財政票據須提供的有關證明材料。
(一)代開財政票據申請表;
(二)代開財政票據申請人的合法身份證明;
(三)付款人出具的付款確認證明;
(四)其他證明材料。
第八條申請代開財政票據的單位須填寫“代開財政票據申請表”,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申請表內容包括:申請單位名稱、法人代表、財務負責人、業務事項、收費標準、計量單位、收費金額、付款單位名稱、非稅收入管理機構審定意見等基本要素。
第九條非稅收入管理機構應當對申請表及相關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查核對無誤后,方可開具財政票據。
第十條非稅收入管理機構要切實加強對代開財政票據工作的管理,健全票據領用、開具、保管、繳銷制度,指定專人負責。
第十一條代開財政票據的存根聯要由申請人簽字,并加蓋申請人財務專用章,以備存檔;收據聯要同時加蓋申請單位財務專用章和非稅收入管理機構代開財政票據專用章,否則無效。
第十二條非稅收入管理機構代開財政票據不得向申請單位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三條代開財政票據的資金收入屬非稅收入的,應監督其及時足額上繳財政。
第四章違規責任
第十四條申請代開財政票據的單位與他人勾結,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取非稅收入管理機構代開財政票據的,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五條非稅收入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代開財政票據的,將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規定進行處理、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