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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改進工作作風、提升行政效能、建設服務型政府的必然要求。政府系統各級各部門要從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高度,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加強督查工作是全面落實黨和政府重大決策部署的關鍵環節。改進工作作風、提升行政效能、建設服務型政府的必然要求。政府系統各級各部門要從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高度,進一步提高對督查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堅持抓決策與抓落實并舉,將督查貫穿于決策實施的全過程,強化督查職能,改進督查方法,提高督查實效,全面推進各項工作落實,促進全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第三條各縣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是對決策部署貫徹落實進行督查的主體。應明確一名副職分管督查工作。
第四條督查工作遵循下列原則:
(一)依法督辦原則。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堅持令行禁止,維護政府權威。
(二)分級負責原則。各縣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要認真履行督查職能。分級辦理,分工協作。
(三)實事求是原則。堅持從實際出發。客觀公正地處理和反映問題,防止主觀臆斷、以偏概全,杜絕弄虛作假。
(四)注重實效原則。及時有效地解決問題。防止拖沓延誤、敷衍塞責,確保督查事項落到實處。
第二章督查工作主要任務
第五條政府系統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務:
(一)對政府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貫徹落實進行督查。
(二)對政府文件的貫徹落實進行督查。
(三)對政府會議決定事項的貫徹落實進行督查。
(四)對上級領導機關或負責同志、本級領導批示交辦事項的貫徹落實進行督查。
第三章督查職責分工
第六條市政府辦公廳督查工作職責:
(一)市政府辦公廳是市政府領導和組織實施督查工作的職能部門。各位副秘書長負責協調、督導分管部門的工作落實。
(二)市政府督查室是市政府的專職督查機構。組織開展督查活動。
(三)市政府辦公廳各相關處室按照《秦皇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督促檢查工作實施規則(試行)規定履行督查職責。
第七條各縣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督查工作職責:
(一)對承擔的市政府主要目標任務和重要工作部署。落實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按時間進度,逐項制定實施方案,定期或不定期開展督查活動,推動工作落實。
(二)對市政府領導批示和交辦事項進行督查落實。
(三)對市政府督查室交辦的事項。;
(四)對本地、本部門確定的重點工作和重要部署。
第四章督查程序和要求
第八條督查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立項。督查事項的確立應及時、準確。明確督查事項的承辦單位及責任人,確定辦理內容和時限要求,報經主管領導審定后正式立項。對內容比較復雜的督查事項,應先分解,再具體立項。
(二)登記。對確定的督查事項。明確事項原由、內容摘要、承辦單位、交辦日期、辦結時限等,以備查詢和統計。
(三)交辦。對一般性督查事項。經主管領導同意后,以《督查事項通知》下達有關單位辦理。
(四)督辦。督查任務下達后。及時掌握督查事項辦理進展、落實情況,督促承辦單位按期完成督查任務。急件要跟蹤督辦。督辦中發現的重大問題,應及時向有關領導報告。
(五)審核。交辦單位接到承辦單位回復辦理情況后。事實是否清楚,處理是否得當,問題是否解決。對不符合要求的應及時退回承辦單位重新辦理。
(六)報告。交辦單位對辦理情況要整理、匯總成單項或綜合報告。
(七)歸檔。督查事項辦結后。整理歸檔,妥善保管。
第九條承辦單位責任要求:
(一)承辦單位必須本著高度負責的態度。認真辦理所承擔的督查事項。
(二)承辦單位接到督查事項后。提出明確落實意見,確定專人負責;對重點、難點督查事項,要召開領導班子會議專題研究,主要領導親自辦理。
(三)凡有明確時限要求的督查事項。公文一般在15日內辦結。因特殊情況未能按期辦結的要及時向交辦單位說明情況和原因,并適時報告進展情況,待有結果后再續報。對領導批示交辦的督查事項,急件3日內辦結,非急件10日內辦結,難度較大的20日內辦結,特殊情況按領導要求辦理。
(四)需要兩個以上單位共同辦理的督查事項。協辦單位要積極支持、配合。若雙方意見不一致,主辦單位應及時向交辦單位說明情況,請求協調。
(五)承辦單位應按要求向交辦單位書面反饋承辦情況。反饋材料經承辦單位主要領導審核后。報送交辦單位。
第五章督查方法
第十條催報督查。對規定需要落實的事項。定期或不定期地督促承辦單位按要求辦結并報告。
第十一條組織檢查。對政府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深入到各地、各部門進行督促檢查。聽取綜合匯報,解一般情況的基礎上,深入基層單位,聽取意見和建議,掌握真實、可靠情況,指導推動全局工作的落實。
第十二條跟蹤督查。對情況復雜、需要較長時間才能辦結的重要事項。實施動態跟蹤,掌握全程進展情況并作系列反饋。
第十三條調研督查。根據決策實施的進展情況。進行解剖分析,向政府寫出專題或綜合報告,促進決策的盡快落實。
第十四條聯合督查。對事關全局的重大事項。積極開展聯合督查。
第十五條根據本地、本部門的實際情況。
第六章督查制度
第十六條情況通報制度。對各級各部門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重大決策部署情況。對落實情況好的進行總結推廣,對工作不得力的督促整改。各級各部門也要建立相應的督查情況通報制度。
第十七條考核評價制度。將市政府交辦重點工作任務完成情況納入全市年度綜合考評定量指標體系。
第十八條責任追究制度。對落實督查事項不力、弄虛作假、造成嚴重后果和惡劣影響的取消其當年政府系統各項評先評優資格。
出現以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市政府辦公廳給予通報批評或責令作出檢查:
(一)不按要求和時限完成交辦督查事項又不作出合理解釋的;
(二)督查事項曲解誤辦或辦理過程中不深入調查研究;
(三)涉及多個部門辦理。協辦單位不積極配合而貽誤工作落實的;
(四)承辦單位因同一事項被市政府督查室連續三次催辦未果的。
第七章組織領導
第十九條各縣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要把督查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布置工作時提出督查要求,開展督查工作時保證落實效果。各縣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辦公室要把督查作為一項重要職責,放在突出位置,辦公室主任要承擔本地、本部門督查工作的綜合協調任務,根據推動決策落實的需要,及時向主要領導提出開展督查工作的建議,負責具體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各縣區政府要加強專職督查機構建設。配強配齊力量。市政府各部門要配備專職督查人員。要賦予督查部門必要的組織協調、專項查辦、情況通報等方面的權利,安排督查人員參加有關會議、閱讀有關文件、參與領導同志調研和現場辦公等活動,為保證督查工作的順利開展創造良好條件。
第二十一條要切實加強督查隊伍建設。選配政治素質好、業務能力強、具有較高政策水平的同志從事督查工作。督查工作人員要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淡薄名利,努力提高自身素質。要有雷厲風行的工作作風,忍辱負重的奉獻精神,實事求是思想品格,謙虛謹慎的職業操守,肯吃苦,講真話,扎扎實實做好各項督查工作。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規則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規則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原政〔〕58號《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市政府系統督促檢查工作細則(試行)通知》自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