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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確保我區焦化企業污染防治設施的正常運行,實現焦化企業穩定達標排放,進一步改善區域環境質量,根據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省焦化產業調整和振興規劃的通知》,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管理細則。
一、補助對象
環保設施建設完善且已通過環保部門驗收的焦化生產企業。
二、基本條件
1、企業環保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正常;
2、企業按時足額上繳了焦炭生產排污費;
3、企業無重大環境違法行為。
三、補助資金的來源及用途
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環保廳等部門關于實行《“以獎促治”“以獎代補”加快解決突出的農村環境問題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晉政辦發〔2009〕164號)精神,區政府從焦化企業上繳的焦炭生產排污費總額中調控10%用于我區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剩余留區部分(除焦炭公司提取代征工作經費補助和超額補助獎勵外)主要用于焦化企業消煙除塵、煙氣脫硫、廢水赴理、擋風抑塵等污染防治設施的日常運行和維護。
四、支持方式
焦化企業污染防治設施運行補助資金以撥款補助的方式支持焦化企業做好污染防治設施的日常運行。
五、補助資金的申請、會審評估及撥付
1、資金申請申請材料:污染防治設施運行補助資金申請材料分正文和附件兩部分。
正文包括:①污染防治設施運行單位運行資金申請文件;②長治市郊區焦化企業補助資金申請基本信息表。
附件包括:①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報告;②污染防治設施運行費用審計報告;③污染防治設施運行費用清單;④污染防治設施運行記錄;⑤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檢測報告;⑥繳納排污費收據復印件。
2、會審評估
污染防治設施運行單位提出申請后,由區財政、區環保部門組成會審評估小組對污染防治設施運行資金的可行性進行會審評估,并要到企業現場檢查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在此基礎上,提出擬撥付補助資金意見。
3、資金撥付
區財政、區環保部門根據會審評估小組的意見,報區政府批準后,按照財政資金撥付的有關規定撥付。
六、補助資金使用和管理
焦炭生產污染防治設施運行單位收到污染防治設施運行補助資金后,應當嚴格執行有關財經政策、財務規章制度,科學、合理、有效的安排和使用補助資金,做到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或者挪用,不得將污染防治設施運行補助資金用于與污染防治無關的支出。
企業要建立污染防治設施每日運行情況記錄檔案,并實行專人管理制度,確保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同時,每一季度向區環保部門上報環保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報告。在環保設施出現故障或者進行檢修時,應及時向區環保部門申報。
區環保部門應加強對各企業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凡發現企業擅自停運污染防治設施的,嚴格按照環保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七、本細則從12月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