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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財政支出管理,規范區屬機關行政事業單位政府采購管理行為,完善和規范政府采購運行機制,促進廉政建設和經濟活動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采購法”)、《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投標管理辦法》及有關制度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政府采購范圍:按照區財政局轉發的《關于轉發<省年集中采購目錄及政府采購限額標準和招標數額標準>的通知》執行。
第二條區屬機關行政事業單位(以下簡稱“采購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實施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采購活動,適應本方法。
前款所稱財政性資金,包括區屬機關行政事業單位預算內資金、非稅收入、自籌資金以及政府貸款。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采購單位以購買、租賃、委托或雇傭等方式獲取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第四條政府采購實行監督管理與操作執行相分離的管理體制。
區財政局是我區政府采購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政府采購活動中的各項監督管理職責,具體工作由區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辦公室負責。
采購單位和采購機構履行操作職能,接受區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辦公室的監督管理。其中,采購單位應當依法實施政府采購;采購機構應當依法接受采購單位委托,辦理采購的具體組織事宜。采購機構是指在省政府采購網公布的在省一級政府采購管理部門注冊的具備政府采購業務資格的社會中介采購機構。
第五條采購單位應當明確負責本單位政府采購工作的內設機構和人員。屬于政府集中采購范圍的項目,按照規定委托采購機構組織實施;經批準的自行詢價采購項目,由區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辦公室和區紀委派人全程監督管理,采購資料按照檔案規定妥善保存,并接受區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檢查。屬于定點、協議供貨范圍的項目,按區財政局最新公布的定點及協議供貨有關通知組織實施。
第二章政府采購預算和計劃管理
第六條采購單位編制年度部門預算時,應當單獨列出該年度政府采購項目及預算資金。政府采購項目及預算資金應單獨列明擬采購項目的名稱、數量、質量要求、規格、性能要求、參考單價、總金額、供應時間等內容,按照程序逐級上報,由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報區財政局。
第七條區財政局對部門預算中的政府采購項目及資金預算進行審核,并批復各采購單位。
采購單位進行采購項目時,須填寫、報送《市區政府采購申報審批表》至區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辦公室,并嚴格按照政府采購程序組織實施。
依據《采購法》相關規定,政府集中采購組織操作時間為10至15個工作日。短于10個工作日的集中采購申請,區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辦公室不予受理,所造成的工作延誤由采購單位負責。
第三章政府采購運行規程
第八條政府采購活動包括以下程序:
1、區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辦公室依據《采購法》相關規定以及采購單位申報項目特點審核項目資金(采購資金必須轉入區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辦公室采購專戶)、確定采購方式。
2、采購單位按照區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辦公室的審批意見委托采購機構(招標公司)組織實施采購。
3、采購單位憑中標供應商的中標通知書與中標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并由區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辦公室鑒證。
4、采購單位按照招標文件以及合同約定進行項目驗收和資金結算(財政專項資金由政府采購專戶直接支付)。
第九條屬于集中采購范圍的項目,區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辦公室在受理采購單位申請后3日內,根據其項目不同特點,分別確定為“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自行詢價”等采購方式組織實施。屬于協議供貨范圍的項目且采購金額在協議供貨限額標準內,區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辦公室于受理當天進行審批,采購單位可在定點范圍內直接采購。
協議供貨項目一次性采購金額達到集中采購限額標準的,按集中采購程序辦理。
第十條采購單位在采購實施過程中,不得指定供應商或者品牌,不得在商務和技術條款等方面提出排他性要求。
第十一條采購單位在項目驗收過程中,不得另行增加或者改變驗收的內容和標準。凡符合招投標文件或采購合同約定的,即為驗收合格。
第十二條基建工程類項目(50萬元以上)統一由區建設局基建招投標辦負責,具體實施程序按照《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采購單位確有原因無法按照本辦法執行的,應事先填寫《區政府采購特殊程序申報審批表》,經分管區長簽字同意,報區政府采購領導小組組長批準后方可組織實施。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主管部門應當對本部門、本系統的政府采購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區審計局應當對政府采購進行審計監督,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政府采購各當事人有關政府采購的活動,應當接受區審計局的審計監督。
第十六條區紀委、區監察局應當加強對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國家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監察。
第十七條區紀委、監察、財政、審計部門將定期或不定期對區屬各單位的政府采購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檢查所必需的材料和情況說明。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將按照《采購法》相關規定給予嚴肅處理。違法違規處理決定,在區政府采購信息指定媒體上予以公告。
區紀委、監察、財政、審計部門對采購單位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執行情況;
(二)、政府采購范圍、采購方式、采購程序以及采購審批或備案事項的執行情況;
(三)、采購項目驗收以及資金支付情況;
(四)、政府采購檔案建立和管理情況。
第十八條政府采購資金的撥付按照區財政局國庫管理相關規定執行,采購方式和程序不符合規定的,區財政局不予撥付資金。
第十九條采購單位在執行本辦法和區財政局轉發的《關于轉發<省年集中采購目錄及政府采購限額標準和招標數額標準>的通知》過程中遇到的問題,應及時向區財政局反映,財政部門發現正在進行的采購活動違反規定,可能給國家、社會公眾和當事人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或導致采購無效的,應當責令招標人或采購單位停止采購,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投標供應商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對中標公告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公告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招標采購單位提出質疑,招標采購單位應當在收到投標供應商書面質疑7個工作日內,對質疑內容作出答復。
質疑供應商對招標采購單位的答復不滿意或者招標采購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間內答復的,可以在答復期滿十五個工作日內按有關規定,向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投訴,未經過質疑的投訴事項財政部門不予受理。財政部門應當在收到投訴后三十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
處理投訴事項期間,財政部門可以視具體情況書面通知采購單位暫停簽訂合同等活動,但暫停時間最多不得超過三十日。
第二十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均有權對政府采購過程中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投訴和檢舉。區財政局負責受理有關政府采購投訴,并及時將調查情況反饋投訴人。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區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