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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妥善解決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障問題,根據勞動保障部、國土資源部《關于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號)、省政府《省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障制度的實施意見》(府發號)和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勞動保障廳關于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試點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府廳發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保障范圍及參保對象
1、保障范圍。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后,經依法批準,由縣政府統一征地的,以戶為單位,第二輪承包土地被全部征用的或被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積低于0.3畝(含0.3畝)的年滿16周歲以上在籍在冊家庭人員,均可按本方案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
2、參保對象。按本方案規定參加的基本養老保險人員應當在批準征地時年滿16周歲以上,即:男年滿16周歲不滿60周歲、女年滿16周歲不滿50周歲,具有從事正常生產勞動能力的勞動力(以下簡稱:“被征地勞動力”)和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及其以上的養老人員(以下簡稱:“被征地養老人員”)。
3、不屬參保對象。非因縣政府統一征地而轉為非農業戶籍,或非因縣政府統一征地而失地者,或征地后已在大集體企業以上單位就業的,不屬于本方案規定的參保對象。
二、繳費參保和接續辦法
4、配套繳費基準時間的確定。年12月31日前被征地的勞動力和養老人員均以年12月31日為確定實際年齡的基準時間;年1月1日以后被征地勞動力和養老人員均以征地之日作為確定實際年齡的基準時間。
5、配套繳費年限的確定。根據我縣經濟發展水平和經濟承受能力,按照現行的社會保險政策確定配套繳費年限,即: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及以上者,由縣政府一次性配套繳費15年;男年滿45周歲和女年滿35周歲者,從男年滿45周歲、女年滿35周歲的次月起至繳費參保時的年限由縣政府一次性配套繳費,剩余年限由縣政府逐年配套繳費到退休年齡(累計不超過15年);男未滿45周歲和女未滿35周歲,由縣政府逐年配套繳費累計不超過15年。15年后政府不再實行配套繳費,應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全部由個人承擔。
不屬于縣政府統一征用的,由征用單位一次性承擔15年的配套繳費。
6、繳費標準和個人帳戶計帳比例。補繳金額=參保時所屬繳費年度的最低繳費基數×20%×(180個月—參保時年齡距到達法定正常退休年齡的月數);繳費參保后由縣社保局為每個被征地參保人員建立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個人帳戶記帳比例為8%。
7、養老保險關系接續辦法。被征地勞動力首次繳費參保后,由其本人自行到縣社保局接續關系,繳費基數為繳費年度最低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為20%(其中15年內自行繳費10%,縣政府配套繳費10%),按本方案參加的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和個人帳戶可以與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和個人帳戶合并計算。
三、享受待遇標準及管理
8、享受待遇的條件。被征地養老人員參保時按規定一次性足額繳費滿15年的,從其繳費參保后的次月起按月領取養老金,直至死亡。被征地勞動力參保后按規定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滿15年以上,且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的,可辦理退休手續,并從辦理退休手續的次月起按月領取養老金,直至死亡。
9、計發辦法。被征地人員養老保險待遇的計算按《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改革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的通知》(府廳發[]41號)規定執行。
計算公式為: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所在設區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個人累計繳費年限(含月繳費年限)×1%
個人帳戶養老金=退休時個人帳戶儲存額÷本人退休年齡相對應的計發月數。
退休時,按規定計發的月養老金低于縣最低工資標準70%的,按縣最低工資標準70%計發。
10、待遇調整。被征地人員退休后養老金的調整參照國家對城鎮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的調整辦法執行。
11、退休手續的辦理。被征地人員符合退休條件時,由村(居)委會或本人憑《養老保險手冊》和戶口簿、身份證到縣社保局辦理退休手續。
12、服務管理。被征地人員退休后,實行社會化管理,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退休人員死亡后,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或村(居)委會在30天內通知縣社保局,并憑火化證、火化發票、死亡證明、銷戶證明辦理領取喪葬、一次性撫恤費及其個人帳戶中個人繳費部份儲存額尚未領取完的余額等有關手續。對死亡不報,冒領養老金的,按照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規定予以處罰。被征地參保人員未領取養老金前死亡的,其個人繳費部分本息一次性支付給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
四、資金籌集和管理。
13、資金籌集。被征地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原則上在15年內由個人和政府各承擔50%。集體經濟發展較好的地方,集體可適當承擔個人繳費部分。
14、基金管理。被征地勞動力和養老人員參保繳納的養老保險基金及所產生的利息收入全部納入被征地農民財政社會保障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及社會各界監督。
五、身份認定及參保程序
15、本人申請。被征地農民在土地被征收、征用后一個月內,向村(居)委會提出被征地農民認定要求和填寫《參保申請表》。
16、張榜公布。所在地村(居)委會接到申請后,經認真核實,將符合參保條件的家庭人員名單、征地前耕地、已征耕地和剩余耕地面積等情況在村(居)委會公示7天,公示無異議后在《參保申請表》上記錄公布情況,并簽出核查結果,上報所在地鄉(鎮)政府。
17、調查核定。鄉(鎮)政府自收到上報材料之日起十五天內,組織當地公安派出所、國土所等相關單位進行調查核定,公安派出所負責核定征地農戶家庭人員的戶籍、出生時間,國土所核定已征耕地和剩余耕地情況。核實后,公安派出所、國土所和村(居)委會應各自在《參保申請表》上填寫核查結果,調查人、負責人分別簽字并加蓋公章后報鄉(鎮)政府,鄉(鎮)政府審查匯總,報送縣財政、國土、勞動保障、監察、審計部門聯審,并由國土部門向被征地農民核發《被征地農民證明書》。
18、繳費參保。被征地農民首次繳費參保手續由所在村(居)委會統一辦理。在《被征地農民證明書》下發后,村(居)委會及時到縣社保局為本村(居)被征地農民申領《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登記表》,縣社保局根據《參保申請表》核定每一個被征地農民應一次性補繳的養老保險費(包括個人負擔部分,縣政府或其他征用單位配套繳費部分),并將核定情況造冊后由村(居)委會統一向被征地參保人員收取個人負擔部分。縣政府配套繳費部分,每年由縣社保局和鄉(鎮)政府共同確認后,由縣財政局、國土資源局從國有土地收益中撥入縣社保局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專戶。
19、政策銜接。村(居)委會在向被征地農民收取個人應負擔的養老保險費的同時,收回原按縣政府《關于妥善解決縣城鎮規劃區、金山工業園失地農民生產生活問題的意見》(玉府發[]4號)每年所發放的水田450元/畝、旱地230元/畝用于征地農民養老金(按本方案參保后該戶不再享受此項待遇),否則不屬于按本方案參保對象;不按本方案參保的被征地戶繼續按縣政府玉府發號文的規定執行。
20、參保建檔。縣社保局收到首次保費后,應及時為被征地農民建立參保個人檔案(包括戶口簿、身份證復印件、《參保申請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登記表》等資料),核發《養老保險手冊》;對被征地養老人員核定養老金,核發《養老保險待遇證》。
21、成立機構。為有效協調推進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穩妥、有序開展,成立縣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組長由縣政府常務副縣長擔任,副組長由縣分管公安、國土資源領導擔任,成員由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縣財政局、縣國土資源局、縣民政局、縣農業局、縣監察局、縣審計局等部門負責人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領導小組負責研究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方案,解決工作中存在的有關問題。
22、明確責任。縣人事勞動保障部門作為實施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的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務、統計和內部審計制度;對基金收繳、發放和基金運營進行監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被征地農民參保手續的辦理,養老保險基金收繳、待遇調整和發放等具體事務。縣財政部門負責基金專戶的監督管理,籌集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縣政府或其他征用單位配套繳費資金。縣國土管理部門負責核發《被征地農民證明書》。縣審計部門負責對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運行、財務管理的審計,確?;鸢踩???h監察部門負責對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全過程進行監督、監察,發現違規操作,造成不良影響的要給予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