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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編辦:
*年以來,全省各級機構編制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鄉鎮機構改革情況開展了督促檢查,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目前鄉鎮事業單位超編、部分地區實有人員增加等問題仍然存在,守住鄉鎮機構編制、實有人員在“十一五”期間只減不增和社會穩定“兩條底線”的任務仍十分艱巨。進一步加強對鄉鎮機構編制和實有人員控制情況的督查,確保“十一五”期間只減不增目標的實現,依然是今年和今后一個時期全省機構編制部門的一項重要任務。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繼續落實《國務院關于做好農村綜合改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34號,以下簡稱國發34號文件),嚴格執行省委、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機構編制管理的通知》(湘發[*]27號,以下簡稱湘發27號文件),避免在政府換屆前后由于思想松懈,控制不力而出現反彈,督促各地采取更加有效的控制措施,堅決制止超編進人等問題,根據中央編辦《關于對各地鄉鎮機構編制和實有人員情況開展督促檢查的通知》(中央編辦發[*]6號)要求,今年繼續對全省控制鄉鎮機構編制和實有人員情況開展一次督促檢查。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主要內容
1.各地貫徹落實國發34號文件和湘發27號文件精神的情況,重點是落實鄉鎮機構編制(包括行政編制、事業編制)和財政供養人員特別是實有人員在“十一五”期間只減不增要求的情況。
2.各縣(市、區)推行鄉鎮人員編制實名制管理,定編到人并公示的情況。
3.對鄉鎮進人實行控編審批的情況。以2001年市縣鄉機構改革時確定的鄉鎮行政機構和實有人員編制、*年底的鄉鎮事業單位和人員編制為基數,各地是否存在超編進人、違反規定程序進人、超職數配備領導干部等問題。
4.已完成鄉鎮機構改革階段性任務的地區,精簡下來的鄉鎮行政編制管理和使用情況。
5.各縣(市、區)建立健全機構編制部門與相關部門間的協調配合和制約機制的情況。
6.“條條干預”的情況。各地是否存在上級業務部門以工作意見、目標考核、評比達標表彰活動、項目資金分配等形式,干預縣(市、區)、鄉鎮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等問題。
7.各地在落實鄉鎮機構編制和財政供養人員特別是實有人員只減不增任務上,有哪些有效的制度和創新的做法,具體是怎么落實的,是否建立了長效機制,存在哪些問題。
二、方式方法
本次督促檢查以各市、縣自查自糾為主,做到一級督促一級層層抓落實。
各市、州編辦要統一部署和組織本次督促檢查,負責本地區自查情況的驗收工作,并組成督查組隨機選擇部分縣、鄉進行實地檢查。各縣(市、區)編辦要對照本次督促檢查的內容認真開展全面自查,保證自查面達到百分之百。
根據中央編辦監督檢查司《關于開展控制鄉鎮機構編制和實有人員督查工作的函》(中編督綜字[*]4號),省編辦將適時采取督查調研、典型案例專項查辦等方式隨機進行實地檢查,綜合督查處直接抽查10個以上鄉鎮,并對檢查情況進行通報。
三、工作要求
1.加強領導、認真督查。各級編辦要在當地黨委、政府和編委的領導下,精心組織,周密部署,落實責任。對督查中發現的問題,要督促有關單位限期整改,并跟蹤問效;對普遍性、苗頭性的問題,要加強政策指導;對需要追究責任的,要按《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工作暫行規定》和湘發27號文件的要求,經調查核實后,及時移送相關部門處理。
2.健全制度,強化管理。制度建設帶有根本性、全局性、長期性和穩定性。加強鄉鎮機構編制管理,必須靠制度。各級編辦要通過這次督查,認真總結成績和經驗,把實踐中行之有效的好做法,及時用制度的形式固定下來,并不斷健全和落實已有制度,逐步形成用制度管機構、管編制、管實有人員的長效工作機制。
3、加強監督,嚴肅紀律。各級編辦要充分發揮社會監督和輿論的作用,為督查工作營造良好的氛圍。要嚴肅督查工作紀律,不得弄虛作假,不得借督查謀私利和干擾基層正常工作秩序。
四、時間安排及相關事宜
各市、州編辦接到本通知后即開始研究部署督促檢查工作,今年4月底之前向省編辦報送自查情況。自查報告中應包括以下內容:一是督促檢查的基本情況。如各市,州控制鄉鎮機構編制和實有人員總體情況(請按附表要求填報數據),實地檢查的縣鄉數及所查鄉鎮的機構編制和實有人員情況,對其他督查內容的督查情況;二是各地確保“十一五”期間鄉鎮機構編制和實有人員只減不增的好做法、好制度;三是存在的突出問題和原因(如有典型案例,可附材料);四是市、縣黨政領導對下一步鄉鎮機構改革工作的意見與建議。
省編辦抽查的時間、地點、方式等另行通知。